唐太宗朝颁有《仪制令》,其中关于道路行驶有“贱避贵,少避长,轻避重,去避来”四条仪范。《唐律》第449条规定:“诸违令者,笞五十。谓令有禁制而律无罪名者。”《疏议》解释说:“行路,贱避贵,去避来之类,就属于令有禁制而律无罪名的情况,违者笞五十。”《疏议》是对《唐律》的立法解释及补充规定,效力与律文等同。古人不作兴七不许八不准之类虚文,有禁必止,有令必行,律令互补,违者必惩。 宋因唐制。其典章律令基本照搬沿用唐代旧制。《宋史.孔承恭传》:“(孔承恭)及举令文‘贱避贵,少避长,轻避重,去避来’,请诏京邑并州于要害处设木牌刻其字,违者论如律。”孔承恭曾代理宋太宗朝大理寺少卿(最高司法机关副职)。上面这句话是他给太宗赵匡义的一条奏请,建议皇帝诏旨各州县把这四句话刻在木牌上,立于道路醒目处令百姓遵守执行,违者按律处罚。太宗照准了孔承恭的奏请,所以宋代街衢出现了刻有此四句话的石碑。 贱避贵,身份卑微者避让尊贵者。少避长,年幼者避让年长者。轻避重,空身者避让负重者。去避来,这条出现法律解释问题。首先,街巷中谁是去者谁是来者不能确定。其次,古代虽无公交电梯,却有舟船楼阁。时下电梯公交是先下后上,此为来者避让去者。古时道理一样,乘坐渡船登临楼阁也是先下后上,来者避让去者。如此“去避来”该作何解? 当时宋太宗就问孔承恭:“令文中贵贱、少长、轻重,各有相避,何必又说去避来,此义何在?”孔答:“这是告诫去来者,互相回避耳。”太宗以为不然,曰:“即使去来相互回避,通衢大街人密如蚂蚁交织,焉能一一相避。恐怕制定此律令者别有他意耳。”(参宋周密《癸辛杂识》) 宋人周密说,他起初对唐宋之“去避来”也颇为不解。后来向一位大理寺老吏请教,老吏答:“所谓去避来者,即避让从我后面的来者。某人自后面奔走而来,必定有急事要办,故应当避让也。”周密以为老吏之言甚有道理。本人亦以为然。 眼下一些文字涉及“去避来”,大多牵强附会不求甚解。或离题万里扯得老远亦不知所云,或干脆避而不谈。鲜见合理切当训释宋太宗的“别有他意耳”。此问题虽然与现代司法判案无大关系,但准确了解古人的立法意图是为必要。 现代大厦商城滚动扶梯,无论上下均以站立右侧为礼仪规范。其用意就是把左侧空出留给有急事而奔走者,高速公路不许长时间占用超车道也如是。此即“去避来”之价值所在。有人说乘坐滚梯站右侧是进口的西方礼仪,言称“外国都这样儿”。前不久有一家媒体以“小费”为题讨论所谓中外文明冲突,言及中国人不懂付小费云云。岂知不用太远,七十年前在北京饭馆儿用餐都要付小费。但凡“站右侧”这些事,中国在秦始皇时就有了,不是外国进口的。中国古代仪范严整完备,只有您不知道的,没有古人想不到的。看官若有不信,读几篇经书“三礼”(《周礼》、《仪礼》、《礼记》)或史书《礼乐志》便可知晓。“礼乐文明”四字不是白给说着玩儿的,其义理博大深邃至极。寡陋且却不自知,那就只剩露怯了。 惜乎“去避来”仪范虽在,遵守者却寥寥,亦不见《唐律疏议》“违者,笞五十”之罚则。有禁而不能止,有令而无罚则,今之“去来”所以无序矣。 |
|
来自: 昵称503199 > 《微博精选+七渡文案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