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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塔交通工会图书馆推荐—学法笔记 律师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

 昵称30812705 2016-08-05
 
 
书抄于2016年7月28日
专题一  律师制度
一、律师的起源
1、一般认为律师屈起源于古罗马时期。近代意义的律师制度发展完善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产物。
2、1787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6条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权由律师协助其辩护。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系统地规定了辩论原则和律师制度。
3、我国古代社会就已出现讼师和刀笔吏。清末修律“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有律师参加诉讼的规定。
4、根据1954年宪法关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1954年—1956年,我国在一些大、中城市成立了律师协会和法律顾问处,初步开展了律师工作。
二、律师的定位
1、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职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
2、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律师的管理体制—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和律师协会乡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律师协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
三、律师执业的资格条件
律师职业的资格条件不致包括一般条件、特殊条件、禁止条件和限制条件四个发面。
1、律师执业的一般条件。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1年;品行良好。
2、律师执业的特殊条件。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15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只是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
3、律师执业的禁止性条件。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职业证书—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职业资格的;
4、律师执业的限制条件—律师的同时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但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四、律师宣誓制度
1、首次取得或者重新申请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参加律师宣誓。律师宣誓,应当在律师获得职业许可之日起3个月内,采取分批集中的方式进行。律师宣誓仪式,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律师协会组织进行。
2、律师宣誓的誓词为—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我保证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神圣使命,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的法律的尊严,执业为民,勤勉敬业,诚心廉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努力奋斗!
五、律师权利
1、接受辩护委托、代理委托权。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知道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2、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权—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3、查阅案卷权。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4、调查取证权。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物有关的情况;辩护人认为在刑侦、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5、辩护权受保障。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我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暗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律师在参加诉讼活动中以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后,侦查机关的通知义务如下—及时通知所在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律师协会;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律师家属。
6、拒绝辩护或代理权。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或者代理。
7、要求回避、申请复议权。
8、有得到人民法院开庭通知权。
9、在法庭审理阶段的权利—对法庭不当询问的拒绝回答权,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代理律师或者辩护律师,均不得询问其姓名、年龄、籍贯、住址和职业等,否则律师有权拒绝回答;发问权。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可以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被告人发问,也可以经审判长许可,直接向以上人员发问;提出新证据的权利;质证权;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
10、代为上诉的权利。
11、获得本案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
12、获取本案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
13、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或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14、刑事诉讼中的律师—委托人特免权。辩护律师对在职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职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专题二  律师事务所
一、律师事务所
1、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职业经历,且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行处罚的律师;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2、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具有5年以上职业经历的律师,人民币10万元以上资产。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3、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条件—有书面合伙协议;有3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职业经历并且能专职职业的律师;有人民币1千万以上的资产。
4、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5、律师的终止。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自行决定解散的;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许可后,6个月未开业或者五正当理由停业活动满1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律师事务所的分所
1、设立分所。成立3年以上并具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2、分所的条件。分所应当具备的条件的—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有自己的住所;有3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有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资产;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任前3年未受过停止职业处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到经济欠发达的市、县设立法分所的,前款规定的派驻律师条件可以降至1—2名;资产条件可以降至人民币10万元。具体适用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3、分所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所应当终止—律师事务所依法终止的;律师事务所不能保持“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设立分所的条件,经限期仍不符合条件的;分所不能保持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分所在取得设立许可6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1年的;
律师事务所决定停办分所的;分所执业许可被依法吊销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分所终止的,由分所设立许可机关注销分所执业许可证。分所终止的有关事宜按照本办法第30条的规定办理。
三、律师收费制度
律师承办业务,有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平且统一收费,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1、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院服务机构提供的下列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除上述律师服务实行征服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2、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计时收费等方式。
3、律师收取的费用可以分为律师费和办案费用。办案费用是指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生的律师费以外的其他费用,主要包括—司法、行政、仲裁、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合理的通信费、复印费、翻译费、交通费、食宿费等;经委托人同意的专家论证费;委托人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这些办案费用应当由委托人在律师费之外另行支付。
4、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给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工伤赔偿金;请求劳动报酬的;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百份之三十。
专题三  律师职业道德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行为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的依据主要有“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的“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还包括宪法、刑事诉讼法等。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行为规范包括—忠诚、为民、法治、正义、诚信、敬业。
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1、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规范。委托权限。建立委托关系的基本要求。与当事人建立委托关系应当就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事项达成一致,有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律师应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并且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实现委托人目的的方法。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失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实践办理委托事项;律师应当建立律师业务档案,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在委托人委托的权限内开展执业活动,不得超越委托权限;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告知委托人并要求其整改,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并有权就已经履行事务取得律师费。禁止虚假承诺。律师必须遵守诚信原则,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虚假承诺,也不得为了建立委托关系而对委托人进行误导,为谋取代理或辩护业务向委托人作出虚假承诺;律师依法辩护、代理案件提出的意见未被采纳,不属于虚假承诺。禁止非法牟取委托人利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谋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与当事人和委托人签订以回收款项或标的物为前提按照一定比例收取货币或实物作为律师费用的协议。利益冲突审查。绝对利益冲突—“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查人员、冲裁员,成为律师后办理该事项的案件的;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一家律师事务所且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统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他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一;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其他与本案第一条至第七条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转委托。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不得将委托人为套的法律事物转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办理。但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委托,但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非经委托人同意,不能因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费用支出。委托关系的解除与终止。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和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提示委托人不纠正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委托协议—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委托人要求律师完成无法实现或者不合理的目标的;委托人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的;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其他合法的理由的。委托代理关系的涉及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这种关系的终止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要求。具体如下—劝告义务、通知义务、采取合理保护措施义务、不得扣押当事人的诉讼材料义务。
2、律师执业推广行为规范。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涉及律师业务推广原则、律师业务推广广告规范、律师宣传规范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以广告方式宣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及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发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专题解答、授课、普及法律等活动,宣传自己的专业特长。律师业务推广广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推广业务,可以发布使社会公众了解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信息的广告;律师个人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的姓名、肖像、年龄、性别、学历、学位、专业、律师职业许可日期、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在所任职律师事务所的职业期限;收费标准、联系方法。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职业业绩。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律师和律师事物所不得发布律师广告—没有通过年度考核的;处于停止执业和停业整顿处罚期间的;受到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未满1年的。律师宣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进行歪曲事实和法律,或者可能使公众对律师产生不合理期望的宣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宣传从事某一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得自我声明或者暗示其被公认或者证明某一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进行律师之间或者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比较宣传。
3、律师与通行的关系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诋毁、销毁其他律师赫哲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为条件争揽业务,或者采取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方式争揽业务;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向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自己或者其属的律师事务所与五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就法律服务结果或者诉讼结果作出虚假承诺;明示或者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者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达到委托人的目的。律师和识时务所在与行政机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企业的接触中,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通过与某机关、某部门、某行业对某一类的法律服务事物进行垄断的方式争揽业务;限定委托人接受其制定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限制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正当业务竞争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接触中,不得采用利于律师兼有的其他身份影响所承办的业务正常处理和审理的手段进行业务竞争。依照有关规定取得从事特定范围法律服务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限制委托人接受经过法定机构认可的其他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强制委托人接受器提供的或者有其制订的律提供的法律服务;对抵制上述行为的委托人拒绝、中断、拖延、消减必要的法律法物或者滥收费用。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相互之间不得采取下列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收费;为争揽业务,不正当获取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收费报价或者其他提供法律服务的条件;泄露收费报价或者其他提供法律服务的条件等暂未公开的信息,损害相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擅自或者非法使用社会专有名称或者知名度较高的名称以及代表名称的标志、图形文字、代号以混淆误导委托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法律服务荣誉称号。使用已经获得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荣誉称号的,应当注明获得时间和期限。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变造已经获得的荣誉称号用于广告宣传。律师事务所已撤销的,其原取得的荣誉称号不得继续使用。
4、律师在诉讼与仲裁中的行为规范
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包括—回避规范、调查取证规范、尊重法庭与规范接触司法人员规范、庭审仪表和语态规范,维护司法公正。回避—律师法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法官法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李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人质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调查取证。律师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得再接接受委托担任该案的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出庭。尊重法庭与规范接触司法人员。庭审仪表的语态。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仲裁庭审理,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律师出庭服装、佩戴律师出庭徽章,注重律师职业形象。维护司法公正。
5、律师与其他律师的关系规范。尊重与合作。禁止不正当竞争。
6、律师与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关系规范。为保证律师事务所活动的合法性和律师事务所对律师  管理、监督的有效性,“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规定了律师与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关系的规范。
7、律师与律师协会关系规范。“律师职业行为规范”规定了律师与律师协会关系规范,律师与律师协会关系规范包括接受行业管理、重大事项报告或者备案、参与律师协会活动、自觉接受调解处理等。
专题四  法律援助制度
一、法律援助制度概述
我国法律援助的特征。法律援助制度责任主体的明确性。我国的法律原则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法律援助工作的统一性。对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请和法院指派法律援助案件,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指派、统一监督。法律援助服务的无偿性。法律援助服务是完全无偿的,不存援交费或减费的情况。法律援助司法协议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符合条件的,也可申请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形式的丰富性。我国法律援助的实施形势包括法律咨询、代理、形势辩护等;法律咨询。法律咨询不需要审查经济条件。代理。法律援助机构耕具受援助人的请求,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担任其代理人,为受援助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根据代理事项的不同,代理主要分为以下四种—形势代理、民事代理、行政代理、非诉讼代理。非诉讼代理主要包括仲裁代理和调解。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活动。法律援助实施人员的多样性。尽管法律援助实施主体应该是国家。但是,法律援助制度的具体事实主体是律师为主的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实施人员即有律师、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又有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员。
二、民事诉讼案件与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三、刑事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
1、刑事诉讼中的一般性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的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期提供辩护。
2、刑事诉讼中可以实施法律援助的情形。有下列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事情法律援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自发现该情形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障的;共同犯罪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刑事诉讼中应当实施法律援助的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自发现该情形之日起3日内,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期提供辩护—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上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强制医疗案件。人民法院自受理相纸医疗申请或者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之日起3日内,的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送交通知代理公函,通知其指派律师担任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的诉讼多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4、拒绝援助的情形。对于依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持自己辩护,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准许,并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是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另行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公安机关未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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