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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税率是“***”的专票能用吗?

 苏俊瑜 2016-08-05

综述

1.对于差额征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含普票和专票)、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情形的,使用金税盘开具或代开增值税发票(含普票和专票),“税率”栏打出的是“***”,但是“税额”栏有数字

根源是税额和金额栏没有正常的税率和征收率的关系,则税率栏为“***”。

2.对于免税使用金税盘开具发票,“税率”栏打出的是“***”,同时“税额”栏打出的也是“***”

3.也就是营改增后存在“税率”栏是“***”的专票和普票。

差额征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1.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根源是税额和金额栏没有正常的税率和征收率的关系,则税率栏为“***”。


2.举个例子

【例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适用差额征税,含税销售额100 万元,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80 万元,征收率5%。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原营业税=(1000000- 800000)×5% =10000 元

现增值税=(1000000- 800000)×5%/(1+5%)=9523.81 元

金额= 1000000- 9523.81 =990476.19 元


说明:1.整个票面金额为1000000元,实际可抵税额为9523.81 元,其中9523.81 =(1000000- 800000)×5%/(1+5%),也就是说“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80 万元”没有算可抵税额

2.“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即满足开票额1000000元的需求,又满足只能开200000元的专票的需求。

也就不需要分两张票开的要求:一张普通发票,开票额800000元;一张专用发票,开票额800000元。

3.税率栏为“***”,因为税额栏“9523.81”与金额栏“990476.19”,没有以前正常发票税率的勾稽关系,即税额栏=金额栏×税率/征收率的关系,所以用“***”。

4.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1000000元和扣除额800000元,系统自动计算税额9523.81元和不含税金额990476.19元,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个人出租住房代开发票



1.政策规定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可以由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

金额=价税合计-税额


2.举个例子

例如:某自然人出租住房取得含税租金1 万元。

原营业税= 10000×1.5%= 150 元

现增值税= 10000/(1+5%)×1.5% =142.86 元

金额=10000-142.86 =9857.14 元


(1)“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免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差额征税的,“税率”栏自动打印“***”;

(2)“销售方名称”栏填写代开地税机关名称;

(3)“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代开发票地税机关代码;

(4)“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电子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5)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6)差额征税代开发票,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7)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代开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

(8)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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