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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离石《于氏族规》

 过而能改 2016-08-05


                     吕梁市离石《于氏族规》

一、子弟有不孝不弟、不和亲族、不敬长上者,宗子、司仪带赴祠堂,量事之轻重责治,令其改过;如再不改过,送官究治。

二、族中子弟有奸人妻女,酗酒赌钱,不顾家计,不务本业士农工商之业,或恃强打降、生事非、为争斗、好讼,宗子、司仪查出,轻则或责或罚,重则公举到官处。

三、族中有奸淫内乱者不论有服无服,男则责逐改姓,不许归宗;女则休回母家。有为窃贼者,宗子、司仪带赴祠堂,重责三十板,令其改过自新;如不改,责逐离宗。若为大盗,宗子、司仪率阖族公举到官,依律究治。

四、族中无论尊卑,妻室有不孝公婆、不遵礼义者,宗子、司仪查出,同本支年尊尊长一二人及本妇公婆当面诫训,令其改过自新。如夫男偏徇,当本妇责治,倘本妇仍然不改,同阖族尊长带赴祠堂,令本妇之婆当众责治,倘干应出之条,照律遵行。

五、族中有婚丧大事,照常行礼,不分亲疏;如人不到而礼仪到者,免议;若人与仪俱不到者议罚,贫而无告者不在此格。

六、爵位贵显或家资富厚者,遇本族之人,不论服属远近,凡老幼贫贱,伯叔尊长俱照服制执礼,不得以富贵骄傲族人。如有此等,宗子、司仪同阖族长幼诣彼家,责以大义,议罚。倘不遵照不睦条,鸣官。

七、奴仆凡于族中之人,无论贫富、贵贱、长幼,概执主仆之礼,不许抗礼,不许结亲,违者奴仆带赴祠堂,重责三十板。结亲者断离,奴仆之主议罚。

八、城南清端公祠堂虽非合族宗祠,但永宁概无宗祠,不便另立,故即以城南之祠为公所。遇有族中大事商议者,俱群集此祠议行。

九、族中公事,宗子司仪有帖传请,按期即至。如真正有事或不在家则已,倘藉端躲避者议罚,生监有职者加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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