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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评 | 清华博士后意外身亡,清华大学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CBYQ 2016-08-05
前情回顾
12月18日上午,清华大学何添楼一实验室起火,该校化学系博士后孟祥见不幸遇难。据北京市安监局官网通报称,孟祥见当时在化学系二层实验室内使用氢气做化学实验时发生爆炸。目前关于此次事故的起火原因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出身农村,母亲卖鸡蛋供其读书;本科开始靠勤工助学;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博士;清华大学博士后……多年苦读,正到了开花结果的时候。年仅32岁的孟祥见令无数人扼腕叹息。叹息之余,人们也在质问,在这样的一起爆炸事故中,谁该为孟祥见的不幸承担责任?

联系到清华大学这座国内的最高学府与近年来炙手可热的校园安全的话题,校园安全事故又一次触及了人们敏感的神经。关于校园安全事故中学校责任的认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九条明确规定了十二种学校应承担责任的情形;并在十二、十三条中规定了学校并无不当时,不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若是未成年人,还可依照《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规定归责。


那么本案中的清华大学是否应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承担法律责任呢?


首先,我们来讨论一下博士后究竟为何物。在人们的日常印象中,博士后这样一个“高大上”的学位似乎是学位教育的终极目标。连央视报道也称“一学生在爆炸中意外丧生”。那么博士后是否应算做是在校学生呢?


2006年《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如下:“各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福利待遇等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可见博士后与实验室之间原则上应该是劳动关系(此处指广义的劳动关系,包括狭义的劳动合同关系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关系,下同)。而参看一些博士后与研究站签署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一般都规定博士后的待遇在工作期间比照正式职工。



2015年11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明确规定:“博士后研究人员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待遇,设站单位应按单位性质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并按有关规定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可见博士后并非一种学位,而是一种工作制度。博士后与研究站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劳动关系。因此,此案中的死者孟祥见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关于工伤认定的有关规定确认是否为工伤。

目前事故原因尚在调查中,家属和校方对“因误操作叔丁基锂导致爆炸”的猜测予以否认,而民众则更关注学校是否存在实验室安全管理漏洞。

由于工伤的认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不管事故是否系错误操作造成,若查明孟祥见确因爆炸死亡,且能排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列举的“(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等几种情况,则清华大学因按照孟祥见因工死亡承担用人单位应履行的义务。

如果最终认定为工伤,根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按照北京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为38778元(= 6463 * 6)。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按照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为576880元(= 28844 * 20)。


以上工伤待遇,如果清华大学为孟祥见办理了工伤保险,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否则由清华大学承担。



另外,根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清华大学应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逾期未申请,孟祥见的亲属亦可在一年内自行申请。当然,如果清华大学能与孟祥见亲属达成一致协议,双方亦可合意放弃工伤认定申请。


关于相关负责人的追责,依据《清华大学化学危险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2002)》:化学危险品的购置、使用、储存工作由各实验室负责,应分类、分项存放,严格管理,消除安全隐患。使用化学试剂的教学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化学试剂的使用安全负直接责任。若查明事故原因确因管理疏漏导致,对相关责任人员也应给予相应处分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项对2001年至2013年中国100起典型实验室事故的研究表明,火灾和爆炸是实验室事故的主要类型,实验室中的危险化学品、仪器设备和压力容器是引发安全事故的主要因素,违反操作规程或操作不当、疏忽大意以及电线短路、老化是导致事故的重要原因。此次爆炸事件也再次警示学校,应加强对实验室的安全管理,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贾宝军律师: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劳动法律仲裁、诉讼及非诉讼业务,企业劳动法律风险防控业务。 执业十余年来,累计为150余家企业实施了劳动法律风险防控服务,为客户培训近百余次,服务对象涉及各类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企业法人,亦曾代理数十起劳动者维权案件。在人力资源管理风险诊断和风险防控、出具劳动争议解决方案、代理劳动仲裁诉讼案件以及劳动法律和实务培训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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