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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获得双重赔偿?

 激扬文字 2016-08-07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会被依法认定为工伤,这时受害人实现赔偿的权利会出现一种竞合。即受害人既可以向用人单位请求工伤赔偿,又可以向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两个权利能同时实现吗的,也就是说受害人及其家属能获得双重赔偿吗?
   【案例】2015年4月2日,王某某骑电动车在上班途中与吴某某驾驶的小车发生碰撞,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责任认定,双方均负同等责任,吴某某的小车脱保。王某某妻子李某将吴某某告到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吴某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6.2万余元。
 吴某某赔偿后,李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程某的单位XX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和丧葬费,仲裁委裁决,XX公司支付李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1.3万元,对李某关于丧葬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裁决后,XX公司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仲裁委是双重赔补裁决,已经获得本案诉请的各项赔偿,故不应该再获得工伤死亡赔偿,一案二赔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主张。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XX公司的诉请,XX公司没有上诉支付了赔偿费用。
【光可清人评析】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并不矛盾,不能仅仅以劳动者已获得肇事方赔付为由拒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竞合的案件。在处理这种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竞合的案件时,我们经常会产生很多困扰,即当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竞合时,究竟应当如何进行赔偿?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是否可以获得双重赔偿?法律依据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可见,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也不同于公民参保的社会基本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与民事损害赔偿性质上存在根本的差别,从而决定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二种不同的请求权,赔偿权利人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与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并存,两者存在互补关系。
  但是,赔偿权利人主张的相同赔偿项目不能获得双份赔偿,仅对不同赔偿项目享有赔偿权利。根据《解释》第17条至第31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可以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等项目向侵权人主张赔偿责任。而《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第1款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两者在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项目上存在竞合,竞合的项目不应“双赔”,不同的项目应当“互补”。
  该案中,李某主张的丧葬费及工亡补助金,除了丧葬补助金与已获赔偿的丧葬费项目相同以外,另外两项应当得到支持。由于XX公司没有为王某某办理工伤保险,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即XX公司应当向王某某的妻子李某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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