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二审审理的方式和程序 (一)二审的方式 1.应当开庭案件 (1)一审上诉案件对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考点提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虽不属于前述情形,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 2.不开庭审理 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阅卷,必要时应当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二)二审的审理程序 1.地点: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也可在二审法院) 2.出庭:二审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检察院都必须派员出庭。 【考点提示】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原因的,法院可以裁定按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 3.阅卷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三)特殊案件的二审程序 1.共同犯罪案件(自行回忆或翻阅有关章节内容) 2.死刑案件 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进行下列工作:(《最高检规则》第477条) (1)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原审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 (2)必要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3)复核主要证据,必要时询问证人; (4)必要时补充收集证据; (5)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6)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3.自诉案件 ①二审的反诉:二审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②二审的调解:可以进行调解,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 ③二审的和解:自行和解的,由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 4.附民诉讼 (1)分开生效只有附民上诉,第一审刑事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考点提示】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 (2)全案审查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3)有错咋办 ①只上诉刑事——附民生效——民事有错,对民事审监督予以纠正。 ②只上诉民事——刑事生效——刑事有错,对刑事按照审监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民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解释》第261条,第262条 (4)增加请求或者反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四)二审审限(2 2 X) 1.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2.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交、集、流、广)情形之一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3.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八、二审的审理结果 (一)维持原判——裁定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陷阱点拨】一审虽然量刑过轻,但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维持原判。 (二)改判——判决 1.应当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2.可以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三)发回重审——裁定 1.可以发回: 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考点提示】此情形发回重审只能发回一次。 2.应当发回: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 ①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②违反回避制度的; ③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④剥夺、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⑤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考点提示】原审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九、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 (一)上报程序 1.不上诉的(逐级上报) 一审不上诉、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上一级法院复核。上一级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逐级报请最高院核准; 【考点提示】任何一个上级法院都有否决权。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2.上诉的一审后上诉、抗诉的,应当按二审程序审理。 (1)二审如果维持原判,逐级报最高院核准。 (2)二审如果改判法定刑内,二审终审生效。 (二)最高院复核处理 1.予以核准; 2.不予核准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法院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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