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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西安致11人死亡燃气爆炸案宣判 6名被告被判刑

 CBYQ 2016-08-08


“嘉天国际爆炸案”昨一审宣判

 

本报讯 昨日上午9时,雁塔区法院就2011年11月14日发生的“嘉天国际爆炸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孙连武、刘彦成、杨勇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孙连武有期徒刑5年,刘彦成、杨勇有期徒刑4年又6个月;判决被告人郑卫卫、郑娟娟、王红仓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有期徒刑2年、宣告缓刑3年。

樊家腊汁肉夹馍科创路店

经营者、店长和厨师犯危险物品肇事罪

今年4月26日,雁塔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休庭后,合议庭根据庭审情况,综合分析了案件事实和证据,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在高层建筑和人员密集的餐饮经营场所不得使用液化气钢瓶,被告人樊家腊汁肉夹馍科创路店的经营者孙连武、店长刘彦成、晚班厨师杨勇作为餐饮业从业人员,违反了国家对爆炸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高层建筑和人员密集的场所使用燃气钢瓶过程中,发生了重大事故,造成严重的后果,依法应予以惩处。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连武、刘彦成、杨勇所犯危险物品肇事罪罪名成立。

北方液化气公司

经营者、配送员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而作为北方液化气公司的经营者郑卫卫、郑娟娟在未取得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并不具备经营公司的合法资质,却雇佣了同样没有合法资质的液化气配送员王红仓二人,在未取得燃气主管部门关于经营液化气钢瓶的行政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向樊家腊汁肉夹馍科创路店提供液化气钢瓶,本应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引发危害社会的后果,却在已经预见后轻信能够避免而向其供应了液化气,导致爆炸的发生。

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卫卫、郑娟娟、王红仓犯危险物品肇事罪罪名不当,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被告人郑卫卫、郑娟娟、王红仓的刑事责任。

6名被告中5人有从轻处罚情节

4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昨日上午,审判长当庭宣读了判决书,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孙连武、刘彦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判处孙连武有期徒刑5年、刘彦成有期徒刑4年又6个月。

被告人王红仓在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郑娟娟,属立功,可减轻处罚,判处王红仓有期徒刑2年、宣告缓刑3年。被告人郑卫卫、郑娟娟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

被告人杨勇虽系自动投案,但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故不应认定为自首,判处有期徒刑4年又6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孙连武、刘彦成、郑娟娟、王红仓当庭表示不上诉,被告人杨勇、郑卫卫表示是否上诉需要考虑一下。

案情回放

“嘉天国际爆炸案”造成11亡31伤

樊家腊汁肉夹馍科创路店位于西安市太白路与科创路十字西南嘉天国际大厦1号楼一层,2011年11月13日晚,该店的晚班厨师杨勇在下班时未将液化气钢瓶的阀门关好,致使液化气钢瓶泄漏。11月14日早7时37分,来到店里上班的员工打开了电炉等电器后,引发了液化气爆炸,爆炸殃及路边公交站候车者和行人,造成11人死亡,31人受伤,40余辆车辆及数家店铺受损,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

名词解释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过失,该罪属于结果犯,不同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能以该罪论处。因此,刑法规定,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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