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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劳动法的数字们之“20.83”与“21.75”

 gzdragon 2016-08-08

根据我们代理案件的经验,稍有准备的员工诉公司时往往信心满满,相反,公司出庭的代表却战战兢兢,谁胜谁输,概率也大体遵循了二八法则,公司能完全胜诉者寥寥。其实,不是法律立的有问题,而是劳动法律与普通民事法律确有大相径庭的区别,民事法律追求的是公平、公正及效率,只要各方自愿,民事法律一般不横加制止。而劳动法律调整的是广大工人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必须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为了避免用人单位用工不当,突破正常员工能承受的底线,必须确定一系列标准让用人单位据以遵守,并设定相应的行政部门进行监督,就好比食品在市场流通时还必须通过质检一样。所以说,劳动法更多是确立一系列标准,用人单位不达标,理当承受罚则,仲裁诉讼中的高败诉率也就理所当然。反过来看,只要用人单位能熟练掌握劳动法上的基准,熟悉下面列举的常见数字们的含义,无论员工还是管理人都可以少走弯路,做对事。

“20.83”与“21.75”

20.83是员工平均每月的工作天数,之所以会出现小数是因为是以一年工作的总天数除以12个月,且不能整除。具体的计算方式如下: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备注】 20.83是计算员工实际正常出勤工作的天数,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不上班也有正常工资,因此,在计算实际工作日时被排除在外。休息日因为员工的休假时间,也不用上班,在计算实际工作日时也应当予以排除。相反,在核算综合工时的标准工作时间时,20.83将作为基数,即综合工时员工每月工作时间不超过20.83天,每季度工作时间不超过62.5天,每年工作时间不超过250天,合计20000小时。

21.75是员工的每月平均计薪天数,常用于计算员工日工资。具体的计算方式如下:

月计薪天数=(365天年工作日-104天休息日)÷12月=21.75天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月计薪天数)

【备注】 之所以月计薪天数是21.75而不是月工作天数20.83,是因为11天法定节假日按照法律规定是有工资的,也就是说正常月工资中的一部分是法定节假日应得的工资,可以获得工资的天数除了实际的工作日,还应当加上法定节假日。所以,在核算计薪天数时,需要把法定节假日涵盖在内,不能排除在外。当然,这样算来,月计薪天数大于实际工作日。



20.83天,21.75天——这两个数字对于广大劳动者有着重要的意义,它们分别代表了我国的月平均制度工作日和月计薪日。然而,很多网友都却对这两个概念还存在一些疑惑:它们是怎么算出来的?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它们又分别用在什么场合?……今天,小编就带大家走近这两个数字。
    月平均制度工作日,是对劳动者每个月工作天数的折算,由年平均制度工作日除以12个月得来。一年365天中,劳动者共享受115天的休假天数——104天的休息日以及11天的法定节假日,而除此之外的250天就是我们每年的平均工作天数,即年平均制度工作日。因此月平均制度工作日的折算方法为:250天÷12月=20.83天/月。
    月计薪日,是对劳动者每月领取工资天数的折算,由年计薪日除以12个月得来。一年中,劳动者共享受115天的休假天数——104天的休息日以及11天的法定节假日,但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因此,一年中104个休息日之外的天数都算作年计薪日。所以月计薪日的折算方法为:(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月。
    大家一定已经发现了两者折算方法的区别:年计薪日在年制度工作日的基础上还会加上法定休假日。那么,20.83天和21.75天这两个数字在实际工作中分别用在什么场合呢?20.83天一般用在对月工作时间的统计和换算中,主要包括病假和医疗期的计算。正如微博原文中所提到的,上海的医疗期标准根据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确立,自入职后的病假天数累计计算,不受疾病种类的限制,满20.83天为医疗期满一个月,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而21.75天一般用在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折算中,如病假、事假、加班等情形时涉及日工资问题,通过月工资收入除以月计薪天数就可以折算出劳动者的日平均工资或小时平均工资。
    月计薪天数和月工作天数两者有所不同,要注意区分使用。虽然只差几个小数点,但一旦场合误用,可能会给劳动者带来不小的损失哦。
现在制度工作日和制度计薪日分开计算了,
21.75天是指的制度计薪日,用来计算工资和加班工资:(365-52*2)/12
即:一年按365天计算,减去(52个星期,每星期2天休息),之后除以12个月
20.83天是指的制度工作日,用来判断是否超时加班了:(365-52*2-11)/12
即:一年按365天计算,减去(52个星期,每星期2天休息),再减去11天法定休假,之后除以12个月

劳动保障部10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通知对职工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以及工资折算办法进行了调整。以下是通知全文。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21.75只是年平均的一个概念没有实际意义。
在考勤中要关注当月有多少工作日,比如21天,22天,17天这样的。只要当月没有缺勤就要算全勤,发足额工资。
当月有缺勤的,按日平均工资扣款。比如当月17个工作日,请假3天,那么就是足额工资-3*日平均工资
当月有加班的,比如当月工作日17天,实际工作21天,这样就要算4个加班日。参照1.5倍,2倍,3倍的算法计算这4天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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