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附件1第三条规定:“出口货物装货单。装货单是出口货物托运中的一张重要单据,它既是托运人向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交货的凭证,也是海关凭以验关放行的证件。只有经海关签章后的装货单,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才能收货装船、装车等。因此,实际业务中,装货单又称为‘关单’。”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4号)第二条规定:“《通知》附件《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中对‘出口货物装货单’的解释要求有海关签章。但考虑到出口企业难以取得签章的‘出口货物装货单’,在实际工作中只要出口企业备案的‘出口货物装货单’是《通知》规定的含义,可不需要海关签章。” 新疆自治区国税局门户网站 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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