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清朝,法律制度已经较为完善,至于执行如何,那就不多说了。历经三朝,《大清律例》编撰完成,“刊布中外,永远遵行”,成了清王朝的基本法典。 在清朝,斩监候和绞监候实际上都是一种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制度,但这和现在的缓刑还不太一样。清朝有一整套死刑复核的制度,一旦被判处斩监侯,意味着可能会活下来,也可能在等死。 秋审,即每年秋天在天安门外,由六部官员、大理寺卿、都察院都御史、通政使等审理地方上报的斩监候案件;二是朝审,即在秋审之后对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畿地区的斩监候案件进行复审。 所以被判“斩监侯”,只是有处决的可能,还要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复核,和现在的人民法院复核性质差不多。
情实,就是案情属实,应当处决;缓决,虽然案情属实,但有可以缓刑的条件和情节,一般可减为流刑或徒刑,这个情况和现在的死缓有相似之处; 可矜,案情基本判为属实,但情有可原或仍有可疑之处,可免于死刑,继续核准,一般可减为徒刑、流刑; 留养承祀,是指案情属实,应判处决,但因父母等尊亲属无人奉养或无人祭祀,需要奉养和祭祀,可以带罪回家尽孝,待去世或有人奉养、祭祀时,再接受刑罚。 不过,归根结底最终决定权还是在皇帝手中,复审的案件要由皇帝勾决。 现在我国法律中的死缓,基本可以逐步减为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这也是现代法律制度的人性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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