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五条的规定,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出租、自用的物业面积若为配套公共设施,则可以剔除;否则,不得剔除。
项目后期发生的补缴土地出让金,是在剩余未售面积中平均递减,还是可以对以前的进行一次性调整?即是否可用“累计应抵—累计已抵”作为本期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可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对应的土地价款,即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 补缴的土地价款,可对应到已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的部分,则一次性进行扣除额调整;对其剩余部分,应在不同的纳税期内分期扣除。
如果存在土地返还款,企业实际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可能要小于土地出让合同列明的土地价款,该种情况下可以扣除的土地价款的范围是不是只包含企业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答:准予扣除的土地价款,以纳税人取得的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上注明的土地价款为限。 (陕西国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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