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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规范农村征地补偿费管理

 姑蛮溪 2016-08-11
农村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直接关系到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到现代农业建设大局,关系到农村改革发展稳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按照中央的要求,强化和规范对农村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要在建立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切实履行法定征地程序,着力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收益分配管理,依法依规合理给予失地农民补偿安置,力促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维护好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
长期以来,由于农村集体产权不明晰,资产家底不清、账实不符,集体成员资格不明确,在新型城镇化推进中,农民由农业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过程中,普遍担心进了城后原属于他们的土地权益和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受到侵害,因此其“带着资产权益进城”的愿望十分强烈。为解决这些问题,按照中央部署,深化农村改革需要多要素联动。要在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同时,着力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目前农业部正积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调研和课题研究,重点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成员构成、资格界定、组织机构、资产财务管理、扶持政策等内容进行研究,积极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工作,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在城镇化进程中确保维护好农民以及“农转城”人员的土地及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

管好农村征地补偿费
保障农民经济权益
农村征地补偿费是国家为公共利益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失地的费用补偿,通常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 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原则,2005年1月,农业部结合农村情况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05〕1号),提出2005年以后新增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按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分配,2004年以前的土地补偿费,没有分配的,仍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原则上不得用于个人分配。《意见》还特别强调,征地补偿费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需要,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留归被征地农民部分的土地补偿款归农民个人所有;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款属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等,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安置补助费归失地农民所有,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预算方案要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批准,事后要将土地补偿费的实际开支、管理情况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目前全国已有16个省(区、市)制定了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管理办法,对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标准、使用范围、核算办法、审批程序等作了相应规定,土地补偿费一般按不低于70%~80%的比例分配给农户,剩余部分留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运营管理,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如集体统一修建集市门面、标准厂房出租等物业经济)或发展村级公益事业。

完善财务公开
强化审计监督
为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进一步完善农村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2011年11月农业部联合监察部修订印发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农经发〔2011〕13号),将征地补偿费纳入农村财务公开的重点内容进行监督管理,强调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要按照有关规定经过民主讨论,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级民主理财小组要切实履行好职责,监督土地补偿费日常开支使用,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指导和帮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好用好土地补偿费。加大监督力度,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农村审计机构要建立土地补偿费专项审计制度,定期对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要坚持和完善定期审计工作,开发和建立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计算机网络监控体系,及时跟踪监控土地补偿费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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