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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关于银行业营改增的热点问题解答,你都了解吗?

 刘刘4615 2016-08-12
原创 2016-08-05 华政税务 华政税务

各省市关于银行业营改增的热点问题解答

你都了解吗?

为了大力推进“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落地,全国各省市的税务机关相继出台了对一些热点问题的解答。下面,华政小编归集了与银行业相关的问题解答,供大家参考学习。欢迎大家关注哦~

江西省

一.银行纳税申报期限如何规定?

答:银行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银行,省行按季汇缴申报,市级(或县级)行按月进行预缴。

二.税收优惠备案能否由省行(总部)统一办理?

答: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分机构,如总分机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相同,可以由总机构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同时提供相关资料,分支机构可凭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确认的备案表(复印件)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不需提供相关资料。

三.农村信用社(农商行)二级法人能否汇总纳税?

答:为保持原营业税层级基本稳定,银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原则上按原先营业税缴纳的情况确定分支机构是否预缴层级:如果原营业税在县级缴纳的,营改增后仍应在县级预缴增值税。

四.运钞安保公司能给银行开专票么?

答:运钞安保属现代服务业中的安全保护服务,可开6%专票给银行进行抵扣增值税。

五.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判定?

答:纳税人签订贷款合同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息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提供票据贴现服务的,收到票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买入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购买并持有债券(含到期)取得的利息,有关募集说明书、投资协议上注明的付息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六.转让金融商品的纳税义务时点如何确定?

答:纳税人买卖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在有关有价证券所有权转移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购买基金、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在转让、赎回有关份额时,或有关投资合约到期收回时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

七.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销售收入如何确定。

答:纳税人投资购买基金、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商品,按照有关协议持有到期并取得兑付的,其卖出价为最终兑付款与持有期间的分红收益之和。

八.股权转让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非上市企业未公开发行股票,其股权不属于有价证券,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税目征收增值税。此外,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免征增值税。

九.销售金融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金融企业提供贷款服务的,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消费者个人提供各种金融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各类金融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金融业有哪些特殊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答: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吸收存款支出的利息不能差额扣除或抵扣进项税额。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支付同业往来的利息支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以及用于交际应酬的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十一.信用卡积分兑换应当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对外发行信用卡的持卡人用积分兑换商品或服务的,属于无偿赠送货物或者无偿提供服务,纳税人应当视同销售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同时,购进用于兑换的商品或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十二.金融企业营改增实施之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如何处理?

答:金融企业在2016年4月30日按销售货物(如银行贵金属)、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已缴纳增值税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截至试点日之前因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十三.由于银行业务量大,如果全部开具发票的话,工作量太大,既然营改增后贷款服务和相关的顾问费、咨询费等不能抵扣,可否不开具发票,建议按客户提出需求而开具发票。农信社建议用内部凭证代替增值税普通发票,减少人力物力的消耗。

答: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的内容应当与实际交易相符。

十四.用于实物佣金发放的是否需视同销售? 宣传品是否作为视同销售缴税处理?不以销售为目的,跨市调拨固定资产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答:采取以实物发放佣金、宣传品的按视同销售处理,计提销项税金。如属汇总缴纳下的分支机构跨市调拨不视同销售。

四川省

一.贷款业务不收取利息(无息贷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情形外,无息贷款需要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的利率缴纳增值税。

二.投资入股获得分红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投资入股分红属于上述情况的需要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否则不需要缴纳。

河北省

一.关于界定不征收增值税存款利息的问题。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存款利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支付的存款利息。

二.关于购买贷款服务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同时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关于金融机构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征收增值税问题。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四.关于营改增后银行销售实物黄金等贵金属业务的增值税纳税期限问题。

因金三系统无法实现所属期5-6月份税款按季申报,2016年6月30日前,银行销售实物黄金等贵金属业务仍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2016年7月1日后,银行销售实物黄金等贵金属业务适用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

五.关于银行转让理财产品收入缴纳增值税问题。

银行转让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六.关于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征免增值税问题

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发放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七.关于河北省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征免增值税问题。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河北省助学贷款属于国家助学贷款,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八.关于农村信用社提供金融服务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规定,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新疆

一.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的收入要交增值税吗?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取得利息及利息性质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栏目征收增值税。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属于利息性质。

二.金融机构代理发行债券、股票等金融商品取得的手续费,是否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购买方手续费支出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机构代理发行债券、股票等金融商品取得的手续费,属于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在支付手续费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福建省

一.营改增后,存款利息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营改增后,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银行给客户办理业务,为了推广业务向客户赠送印有银行标志的抱枕和保温瓶,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答: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无偿赠送货物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中不构成服务内容且发生所有权转移的货物部分(低值易耗品除外),暂按不低于成本价计提销项税额,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三. 国外母行支付给境内分行间因银行联行往来业务产生的利息是否免税?

答:根据36号文附件3相关规定,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上述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是指设立在境内的机构。

四. 发行融资融券支出的利息是否属于贷款服务,取得的专用发票能否进项抵扣?

答:融资融券属于贷款服务,支出利息所含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湖南省

一.金融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向客户赠送的促销品是否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金融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向客户赠送的促销品,如金融服务销售价格包含促销品,则不按视同销售货物处理,如在销售价格之外赠送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促销品,应视同销售货物处理。其他纳税人有类似情形的,比照处理。

 

本期编辑:张双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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