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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宣告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分析与思考

 观点转载 2016-08-13

作者:於林枫  发布时间:2014-12-01 10:42:14   

近日,修水县法院受理一起申请宣告公民为民事行为能力纠纷案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据申请人陈述两人一起共同生活20余年,2010年2月6日,被申请人在家中上网时突发疾病,经南昌第二附属医院及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治疗,2010年5月25日治疗终结出院。被申请人疾病被确认为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前交通动脉瘤及脑积水疾病并伴有高血压疾病。2014年8月,经修水方园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申请人因交通动脉瘤致中度运动障碍病情致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为此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7条之规定,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思考:法院是否可依据修水方园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无劳动能力及完全护理依赖宣告其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若不可,仅依据其妻于2010年治疗时的相关材料是否宣告?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可以独立实施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产生如期的民事法律后果。因而,公民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直接关系到公民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具有法律意义。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精神病人的近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其精神病的程度申请法院认定该公民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案件,称为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法律设定该项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民事流转秩序。   

 一、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

    1.必须有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事实存在。精神病的种类很多,临床表现症状也不同,但大致可分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两种。法院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必须以该公民确实患有精神疾病,不具有正常从事民事交往活动所必需的心智和神智为条件。具体而言,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去认定该公民是否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没有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认定。在不具备鉴定诊断的情况下,可以参照群众对精神病人公认的程度去认定。对于曾经患过精神疾病,但已治愈,能够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交往的人;对于患有其他疾病,心智和神智清楚,只是在体力方面不胜任某些民事活动的人,不得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由精神病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病人的近亲属,是指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精神病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精神病人的近亲属以外的,与精神病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或者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精神病人有近亲属的,由其近亲属行使申请权;没有近亲属的,由与精神病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并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人行使申请权。没有这些人或者其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对其他申请人不同意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行使申请权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与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关系;被申请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4.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以便于就近了解该公民的实际情况。   

二、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审理程序。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不合法或者精神病人不具备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条件的,判决驳回申请;申请手续完备,符合认定条件的,进行审理,其程序如下: 

   1.为该公民确定代理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在通常情况下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如果近亲属互相推倭,则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代理人只在案件审理期间行使代理权,不是该公民的当然监护人。被申请人健康状况允许的,应当与代理人一同出庭。法院应当询问被申请人的意见。被申请人不能到庭的,审判人员应就地询问,把申请书的内容告知本人,征询本人意见。审判人员通过与被申请人接触,了解该公民的精神状态、病情程度,从而做到心中有数。  

  2.进行鉴定。能否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取决于公民的心神失常以及心神失常的程度。必须借助科学鉴定,才能作出正确的结论。对被申请人的心神状况,应由法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结论的,法院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有问题的,可以交法定鉴定部门或者指定鉴定部门重新鉴定。   

 3.对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审理,查清精神病人的实际情况后,如果确认该公民精神正常,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作出判决,驳回申请;如果确认该公民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则应作出认定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   

基层法院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公民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应为其指定监护人。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主要有:被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也可以担任监护人。上述既是有资格作监护人的范围,也是承担监护责任的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员之间就对该公民由谁承担责任达成协议,并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监护。没有上述所列的监护人的,由该公民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有监护资格的人员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该公民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并以书面或口头通知被指定人。被指定人应从通知之日起履行法定职责,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监护人的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单位向法院起诉,请求监护人履行职责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特别程序审理;请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通常诉讼程序审理。   

 公民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根据该公民当时的精神状况依法作出的。随着该公民精神状况得到恢复、改善,该公民的行为能力也将恢复,因此,当认定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消失、事实不复存在时,法院即应根据该公民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自新判决送达之日起从法律上恢复该公民的行为能力。监护人的监护权则因原判决撤销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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