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审判研究成果,执笔人:龙中美,转载需经本公号及作者授权,且在显要处注明来源和作者。 【案号】一审:(2010)南召马民初字第005号 二审:(2010)南民一终字第362号 【机构】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师范大学 【裁判提示】 非婚生遗腹胎儿的父亲因车祸死亡 ,尚未出生的胎儿虽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但根据人身权延伸保护原则,对胎儿抚养费的预留权应予保护,以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和有损害即有救济的裁判原则。 【案号】一审:(2011)崇民初字第926号 【机构】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巨额款项进行控制,并一次性大量取现使用,又不能说明合理用途,该行为属于严重侵犯配偶享有的共同财产权益,构成隐藏、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如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处于分居状态,不可能继续共同生活,一方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体分割时既需考虑一方的过错,也要考虑双方各自的生活需求。 【案号】(2012)香民一初字第680号 【机构】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案件审查中,根据加害人的施暴情节,人民法院及时适用远离令,可以禁止加害人在受害人经常出现的特定场所范围的一定距离内活动,以便制止家庭暴力再次发生,切实保护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 【案号】一审:(2007)南民初字第1923号 一审:(2008)中区民初字第02372号 一审:(2009)中区民初字第03830号 【机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区分家庭纠纷和家庭暴力,尤其是精神暴力,应当以加害人是否存在控制的主观故意来判断。对于涉精神暴力的离婚案件,调解不成时,应当尽快判决离婚,在财产分割上充分保障受害方利益。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对身体暴力的加害人有较好的警示作用,但对精神暴力应当慎用。 【案号】一审:(2011)青民一(民)初字第1321号 二审:(2011)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915号 【机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已满 18 周岁的子女要求父母继续承担抚养义务,如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20 条规定情形的,该子女仅有诉权,但无胜诉权。 诉讼中,其父母双方或一方自愿承担的,人民法院可予释明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不应径直判决其父母继续承担抚养义务。 【案号】案例刊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 年第 12 期 【机构】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婚姻当事人为离婚达成的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即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在协议上签名才能使离婚协议生效。 双方当事人对财产的处理以达成离婚为前提,虽然已经履行了财产权利的变更手续,但因离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而没有生效,已经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案号】(2010)巴民初字第2317号 (2010)渝五中法民字第4234号 【机构】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婚内私生他人子女的行为, 不属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事由,但女方仍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男方提出赔偿请求不受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 【案号】一审:(2012)闵民五(民)初字第581号 二审:(2012)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127号 【机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在不动产登记所有人以该不动产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时,银行需要对该抵押物的权利归属情况以及登记名义人的婚姻状况等进行合理审核。如若该不动产的真正所有权属于登记名义人的配偶或者登记名义人与其配偶共有,银行因未对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进行必要地合理审核就认定申请人具有处分权而取得抵押登记,则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其无权据此取得该不动产的抵押权。 【案号】(2010)南法民初字第 191 号 【机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西南政法大学 【裁判要旨】 婚姻一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以一方当事人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例,司法实践中并不乏见。对于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认定,司法中应当从严掌握为:婚前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当事人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或重型精神病,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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