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卢伟钊单位:乐信律师事务所微信号:Lawyer-Lo 相比你拥有的知识,了解谈话的对象更重要 啃了多年的法律书籍,自喻法律人,律师都认为自己掌握了真理,我们都能写出一手好文章,言谈间展现出异于常人的严谨逻辑。 然而当有律师尝试向对方解说法律条文的时候,我曾经看过有法官抱怨律师磨叽了半天还说不到重点;听过有当事人说觉得那个律师像念经的和尚;当我参加某个法律讲座的时候,旁边的听众拿起手机百度一下,跟我说网上的回答比台上的律师讲得更透彻。 慢慢我发现了一个道理,相比你拥有的知识,了解谈话的对象更重要。 记得我早年刚执业的时候,我接到一个借款案件,客户是大肚子陈老板,他淡定地跟我讲述了事情的原由,随后拿出了一份借据给我,他说他找我的目的是想听听我的专业意见。 “除了借据以外你有没有银行的汇款记录?” “太久了,找不到了。” “那能重新打印吗?” “银行卡已经销户了。” “那法庭不会采信的。” “借款是事实,对方也不敢不承认。” “虽然这样说,但这证据事关你的借款是不是已经履行,法庭要审查的。” “你的意思是法庭会认为我撒谎咯?你呢?你也认为我说的是假话吗?” “我不是这个意思……” “那你认为我没撒谎,你给我说说看,这样的官司凭什么会输?” “……” 我说的都是实话,我不知道我的观点哪里有问题,据后来了解,大肚子陈老板另外委托了一名律师,但官司最终还是败诉了。 大家有没有发现,大肚子陈老板他找我并不是要来听我的意见,他只是想找个人认可他的看法而已。后来在某专家文章里了解到,原来每个人只希望能听到他想听的答案,就算他口上说无所谓,但潜意识深处是不会改变的。 也就是说你知道什么并不重要,对方想知道什么才重要。有人说这叫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对于这种理解我只能呵呵。 观点可以不同,但立场必须一致 随着律师生涯的成长,慢慢发现大肚子陈老板案件里面是我做得不对。 上个月我接待了一个案情跟大肚子陈老板一样借款案件,当事人是挎着名牌包包的黄太太。 “太太,案情我已经大概了解,假设法官问我几个问题,由于你是当事人,比较清楚当时的情况,所以这几个问题你看看怎样回答较好。” “好的,你问吧。” “除了借据以外你有没有银行的汇款记录?” “太久了,找不到了。” “那能重新打印吗?” “银行卡已经销户了。” “现在被告他不承认收到你的钱” “借款是事实,有借据为凭的。” “借据性质上是合同,合同有没有履行还得看你有没把款项交付给对方。” “卢律师,那你认为我说的是假的?” “太太,你不用问我的看法,我现在是法官,法官现在就是在质疑你。” “……” “太太,据我经验,银行那里是可以查到汇款记录的,可能需要一些沟通和时间。” “明白,那我再去一趟银行看能不能重新打印流水。” “嗯,打印出来咱再讨论一下。” “谢谢卢律师。” 黄太太从银行打印了当时的汇款流水记录,她的案件最后也完美胜诉。 两个案件有不一样的地方吗? 从案情来看是一样的,但两次会话中谈话对象的角色定位却不一样。在第一个案件里面,我把大肚子陈老板设定为辩论的对象,我希望说服他采纳我的观点,由于在辩论过程中双方各持不同立场,双方都企图说服对方接受自己的观点,在法律领域陈老板当然说不过我,但实际上谁也没说服谁。 现在我会尝试虚拟一个角色,这个角色会代替我把负面的观点陈述出来。法律赋予法官居中审判的职责,由法官对黄太太的观点提出质疑那是不容挑战的,黄太太你必须乖乖回答法官的问题。而我的角色还是律师,是黄太太的战略伙伴,我们共同寻找解决方案去说服那位疑心很重的“法官”。 在这个案件里面,我和黄太太的观点虽然不一样,但我们之间并没有割裂,我始终和她站在同一阵线上,我和她一起就负面观点向对方进行辩论,从黄太太看来,我并没有强迫她接受我的观点,我是在协助她弥补证据上的瑕疵,我们的立场是一致对外,外部方面就是那位虚拟的“法官”。 世界上没有人愿意被他人说服 很多人告诉我,他是凭着过硬的证据和优秀的口才说服了法官,所以法官才会判决他们胜诉,很不幸,这观点也是错的。 记得两年前的夏天,我有一个案件在广州某区法院一审,那是一个旅游合同的纠纷,复杂的案情让我不得不准备了很多的证据来证明我方的主张,对方律师也不是省油的灯,他也向法庭指出了我方证据不足的地方。 最后争议的焦点落在“我方未按旅游合同条款支付团费给旅游公司,而是将团费交给旅游公司业务员,最终旅游公司拒不承认收到团费”的争议上。 法庭调查过程中,法官不断地将举证责任分配给我们,我已开始感到法官采纳了对方律师的意见,我将面临败诉。法庭辩论结束了,法官让双方作最后陈述。我把案卷叠整齐放回公文包里面,向法官和书记员用平和的语气陈述: “法官,书记员,经过庭审程序后,我感到我对案件的无能为力,输赢是我作为律师的履行职责结果,我不会抱怨。工作以外,法官、书记员,包括我自己也会参加旅游活动,当我们作为消费者的时候,我们也许就像原告那么傻,把钱和护照只交给相熟的业务员让他们全权代办出行手续,但我们比原告幸运,因为我们能够成功出团成行。原告就没那么幸运,因为那位收钱的业务员携款跑路了。无论最后这案件是赢是输,都会留给大家一个深刻的教训,我希望大家在将来出门旅游的时候不要重复犯这个错误,谢谢。” 两个星期后的一个早上,我接到的法院的电话,电话里并不是通知我领取判决书,而是通知我案件因为有部分事实需要调查,故通知第二次开庭。 我知道法官他感动了,他感知到一个普通群众,在面对垄断式交易习惯而被动接受的心情,他认为自己有一天很可能会成为另一个傻瓜原告。 案件最后胜诉了,胜诉那天我很高兴,因为我最终说服了那名高高在上的法官。 两年后的现在,我知道我又错了。 法官并不是被我打动的,因为在场的并不止法官一人,如果我的话真的那么感人,按道理被告的律师也应该被打动才对。 大量的研究已经证明,每个人都会对接收到的信息进行自我再次解读。在听完最后陈述以后,法官他只是接收到我传达的内容,至于怎样理解,那是每个个体自我解读的结果,但解读的内容必然是他所希望的答案。 因此法官改变观念并非因为他被我说服了,而是他对自己的解读结果产生了代入感,也就是说他是被自己感动了。 从业十六年了,我认为我直到现在也没有成功说服过一个人,因为世上没有人愿意被说服,唯一能说服的,是他自己。唯有了解了这一点,才能真正领悟说服的本质:那就是——创造那个让受众自己说服自己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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