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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下月起,南昌电动车车主一天可能罚2380元!不想钱包遭殃的看!

 祥雲山人杨克昌 2016-08-14

导读:


9月1日起史上最严电动车新规实施:


谈起电动车,南昌人民是又爱又恨。快捷,廉价。南昌成“电动车”之城。据官方数据,南昌约有138万辆电动车,其中超标电动车55万辆,49万辆车未上牌,上牌电动车34万辆,仅占1/4。电动车肯定也给你带来过烦恼,图中的场景,我们都不陌生。无规矩不成方圆,史上最严新规来袭,你准备好了吗?





无牌罚款30元,上牌免费


目前,全市电动车总数约138万辆,其中超标电动车约55万辆;另有未上牌电动自行车41万辆;

 南昌41万辆电动车车主赶紧去上牌,现在上牌免费,到了9月1日,只要无牌上路,就是罚款30元。


闯红灯罚款30元


根据《条例》第三十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处30元罚款;违法规定在机动车道、人行道内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50元罚款;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的,处50元罚款。

 

南昌市公安交管局表示,目前非机动车还没有列入电子抓拍处罚的范围内,但将来一旦相关技术成熟,有可能会实施电子抓拍。


还有这些行为通通要罚

不想钱包遭殃

一定要看好

这些行为统统要罚款


这些行为统统要罚款
1

未登记罚30元

《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驾驶未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责令补办登记手续,并处30元罚款。

2

改装加装处罚50元

《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驾驶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暂扣车辆,责令恢复原状,并处50元罚款。另外, 《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对拼装电动自行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3

酒驾罚50元

《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八项规定,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50元罚款。

4

逆行罚款50元

《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项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的,处50元罚款。

5

边骑车边电话 罚20元

《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九项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的,处20元罚款。

6

遮挡污损号牌罚20元

《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安装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处20元罚款。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登记证和号牌的,收缴牌证,并处50元罚款。

7

从事载客营运处2000元以下罚款

《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十一项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从事载客营运的,暂扣车辆,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那么,如何不让钱包遭殃呢?这些信息非常重要!


去哪里可以办理上牌?

 

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法制处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是由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通行的监督管理工作。下一步,交管部门将与街办协商,争取在每个街办都办理一个办证点。

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该在几日内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

 据介绍,新买电动车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

 

电动自行车怎么办理登记?

 

《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实施前购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在《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实施之日起9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如果销售发票或者合格证遗失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以凭本人书面说明和单位、居(村)委会或者社区证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需哪些材料?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或者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合法有效的证明;

2、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其他合法来历的证明;

3、车辆出厂的合格证。

 

电动车转卖,要办理什么手续?

 

已经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在所有权转移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该车辆登记证和号牌,到原登记部门办理转移登记。


办理手续收费标准是什么?

 

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信息采集、拓印编号、补领或者换领登记证、号牌不收取任何费用。

 

登记证、号牌丢失或者损毁,怎么办?

 

电动自行车的登记证、号牌丢失或者损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向原登记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对电动自行车载物是怎么规定的?

 

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十项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物超出规定的,处20元罚款。

 

电动自行车停放地点有什么具体管理规定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没有规定停放地点的,应当停放在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

 车站、码头等交通集散地以及医院、学校、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影剧院等人员流动密集的场所,其管理者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场地,由其管理者组织实施管理。




本报综合

整合、编辑:袁荣穗;实习生:龙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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