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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稿:为推进我县项目代建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思考

 zhyanhn 2016-08-15


为推进我县项目代建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思考

作者:新疆奇台县项目代建管理局 苗城榕

为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和加强对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下称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效率和投资效益,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就明确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加快了我国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的步伐。随后国家住建部又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实质上就是规范“代建制”操作。

我县在2013年3月成立了奇台县政府项目代建局,当年出台了《奇台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奇台县政府代建项目移交接收暂行办法》,在2013年底通过了奇台县政府常委会并以政府办的文件下发给相关单位,要求从2013年开始,县政府项目代建管理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总投资达到10万元,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80%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一)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看守所、劳教所、监狱、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四)环境保护、农业开发、扶贫开发、市政设施等公用事业项目;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交通、水利工程、除外)。六、县政府批准实行代建的其他建设项目。

县项目代建管理局负责县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工程结算、竣工验收、工程档案移交等建设全过程或某些阶段进行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 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给使用单位的实施机构。它形成了“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又互相制约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基本情况

长期以来,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大多采用以设立临时机构(如某某单位筹建处、指挥部、基建办等)、招聘一些离退休人员或社会人员、以内设机构兼管的自建方式进行,由于机构的临时性、人员的流动性、专业的局限性和建设、监管、使用多位一体,缺乏投资约束机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中普遍发生投资决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概算超估算的“三超”和效率低下现象。究其原因,除了一些项目管理人员专业知识肤浅、管理经验不足、责任心不强外,项目前期工作不到位、随意改变使用功能、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是重要原因。

二、项目代建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县的代建局是事业性质的建设管理单位,事业性质的建设管理单位为非盈利性机构,政府可直接核定其事业经费,从而减少项目建设管理费支出,并由其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的责任主体,这样一是可以解决长期以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特别是工程发包方分散的问题。二是可以实现防止公共工程招标中的腐败行为和实现公共工程建设的专业化管理的政策目的。国家推行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初衷之一是扼制政府投资项目普遍存在的“三超”现象,但是由于建设工程本身的复杂性,加上现阶段其他配套措施和制度尚不完善,从工作实践来看,代建局能够做到把投资控制在有效概算内已是大吉了,由于我县代建局刚刚成立并运行,还处于不断完善过程中,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较多问题。

1、使用单位带来的问题。由于政府项目资金是使用单位在项目前期从政府投资部门艰苦争取来的,往往会出现采用各种理由不愿意让代建局来管理项目,难以发挥使用单位的积极性,甚至使用单位不予协助、配合,增加工程建设中的困难,或者在施工的过程中来提高装修、设计变更标准,给代建局的工作带来不便。

2、项目前期工作(征地拆迁、设计)不到位,控制、管理、协调难。征地拆迁难是制约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的瓶颈之一,也是导致项目建设工期长、投资难以控制的主要原因。

3、全过程建设周期长,不确定因素多政府项目规模普遍较大,工期较长,影响项目投资及工期的因素多而复杂。在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快速发展广泛应用,材料价格波动频繁,设计深度不足的情况下,专项设计、材料设备档次、预期效果存在不确定性,很难做到投资额相对准确,也是“三超”现象无法根本杜绝的客观原因之一。

三、推行和规范代建制的几点建议

(一)重视宣传,形成共识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是对现行投资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控制投资、规范政府对项目的监管、从体制上遏制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腐败的滋生、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都具有明显的优势。根据《奇台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使用单位提出项目建设计划,按规定程序报县发改委。县发改委在审查项目必要性并确认使用单位资金来源后,报经县政府代建领导小组同意,批复项目可行性报告,并在批复中明确由代建局代建。但是由于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涉及面广,关系复杂,在实施过程中,尤其是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使用人、行业主管部门等,更要进一步紧密配合代建局,协同开展工作,使代建这种好的管理模式取得真正的管理成效,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二)推进配套制度建设。

一、根据《奇台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代建范围、形式、各方职责、条件、程序及监督管理等。凡概算投资在规定额度(如:10万元)以上且建设单位没有相适应自行管理建设能力的政府投资公建项目,可要求必须实行委托代建局来代建。代建的形式,可视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一是全过程代建,即代建局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及建设管理至竣工验收实行全程管理;二是实施阶段代建,代建局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以及审定的施工图设计文本,对项目建设管理至竣工验收实行阶段管理。

二、执行代建合同示范文本。为了保证代建制度的顺利推行,避免合同纠纷,推进代建合同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议统一执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合同示范文本》,并实行监管部门见证或备案制,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规范引导,促使代建制度不断完善。

(三) 加强代建合同管理,引入绩效管理机制。政府指定代建的项目,也要引入绩效考核管理机制。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形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法律关系。明确量化工作范围,构建动态的目标考核体系,明确违约责任,形成公平合理的责任界面。 激励代建局最大限度地控制项目投资,发挥管理水平,提高代建局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如概(预)算包干有节余,政府投资节余部分可有适当比例由代建局提成;反之,决算投资超过概(预)算包干基数,超支部分由代建局承担相应比例投资。工期、质量的奖罚也然。总之,按代建局的贡献率建立绩效考评、奖罚机制。

(四)加强监督制度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通常投资额较大、建设周期较长、参与方多、涉及面广。需构建完善的监督机制,从合同签订到合同履行终止,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政府主管部门的权限和义务,对代建局及代建单位的监督权、知情权,项目使用单位对代建局及代建单位的监督权、知情权,对所建设完成的工程和采购设备的所有权,自筹资金供给义务。充分发挥了三方当事人的积极性,实现三方当事人的相互制约,加强了对代建局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督,督促各方主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这样既可以防止公共工程招标中的腐败行为,也能实现对公共工程建设施工和项目投资资金的专业化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计划的执行,实现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政策目的。

代建局的成立是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发展方向,但并不意味着有了代建局,建设市场中存在的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了,有了好的机制和模式,必须辅以好的实施办法,才能取得好的成效,要通过不断的探索和实践,建立符合我县实际的、科学的相关配套制度,理顺各方主体的职责分工,规避风险,使这个模式日趋完善,更具可操作性,实现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体制和机制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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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整理:工程质量监督与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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