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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专业机构建 第A15版:权威发布 20110512期 浏阳日...

 海岸红树林 2012-08-24
浏阳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专业机构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专业机构建设制的管理工作,提高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长政发[2009]4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业机构建设制,是指市工务局代表市政府行使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和项目管理职能,承担项目法人责任,负责除水利、交通以外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集中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项目建成后移交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的制度。
  水利、交通等政府投资项目,由各自专业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经营性投资是指使用以下资金(或资产)进行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国债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五)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
  (六)其他政府性投资或资产。
  第四条
  市政府批准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和市政府授权市工务局负责建设的项目,市工务局负责项目前期工作报批、全程履行业主和项目建设实施职责。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下级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使用单位”
  )的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
  以使用单位的名义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审批后,实行专业机构建设制,即由市工务局按照专业机构建设形式及程序,履行建设实施职责。
  第五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实行专业机构建设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不变。
  第六条市工务局作为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本市相关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建设。
  实行专业机构建设制的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单位与市工务局应当签订《政府投资项目专业机构建设合同》。
  使用单位的市级主管部门须参与《政府投资项目专业机构建设合同》的会签,并督促使用单位认真履行合同。

第二章专业机构建设形成及合同主要条款
  第七条专业机构建设形式:分为“阶段管理”和“全程管理”
  (一)实行专业机构建设制的政府投资项目,一般由使用单位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选址建议书报批和委托征地拆迁。市工务局根据立项批复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实施后续设计、招投标、施工等工作,直至通过竣工验收,实行“阶段管理”;
  (二)经批准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及其他项目,市工务局在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基础上,负责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的报批,以及进行项目组织实施直至通过竣工验收,实行“全程管理”。
  第八条市工务局和使用单位根据市政府要
  求,结合政府投资项目和本项目实际情况,须签订《政府投资项目专业机构建设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工程建设管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设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使用单位和市工务局主要职责
  第九条使用单位职责:
  (一)负责提出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使用功能和使用要求,办理项目建议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权证》等报批手续;确定项目建设联络员,负责与市工务局及相关部门的联络和沟通,配合办理其他报建手续;
  (二)负责项目前期征地、拆迁和施工用水、用电、场地平整等建设条件落实、协调,以及与项目相关的政策处理。
  其中:专业机构建设实行“阶段管理”形式的项目,使用单位还需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工程估算、影响环境评估报告、立项等相关前期工作的报批,并将重点建设项目前期相关手续报市重点办备案;
  (三)配合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会签工程合同,负责除项目配套设备外的专用(专业)设备采购并将设备安装或放置的相关数据资料及时告知市工务局;掌握工程建设动态,参与竣工验收,接受竣工资料;
  (四)会同市工务局,提出年度工程投资计划,报有关部门审批;
  (五)协助财政部门和市工务局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性工作、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有关部门审批;
  (六)负责筹措项目建设资金,根据项目用款计划或约定将建设资金及时划入“财政集中支付专户”;
  (七)会签市工务局或相关单位提交的重大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联系单;
  (八)会签工程保修金结算。
  第十条
  市工务局职责:
  (一)负责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概算,施工图设计和编制工程预算,及时报送市有关部门或单位审核;属市重点项目前期相关手续报市重点办备案;
  其中:专业机构建设实行“全程管理”形式的项目,市工务局还需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估算。
  (二)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项目配套设施等招标工作;
  (三)负责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相关手续、实施建设直至通过竣工验收;
  (四)负责签订、管理工程合同,并将工程合同副本送使用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市级主管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备存;
  (五)负责设计变更和工程联系单审查、报批;(六)管理工程质量、安全和现场施工;
  (七)根据工程概算进行工程资金管理,审核、拨付工程进度款及工程其他费用;
  (八)按项目进度要求,定期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上报资金计划、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九)审核工程承包人编制的工程结算,按时送审计部门进行结算审计,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并报有关部门审批。负责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向使用单位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
  (十)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履行工程保修。第四章程序及要求第十一条专业机构建设实行“全程管理”形式的程序及要求:
  (一)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市发改局审批;
  (二)使用单位与市工务局签订《政府投资项目专业机构建设合同》,并经使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会签后,报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备案;
  (三)使用单位协助市工务局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和论证,并报批;
  (四)使用单位协助市工务局组织方案设计,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并报批;
  (五)市工务局协助使用单位办妥规划、土地等报批手续,完成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落实施工用水、用电、场地平整等,以及与项目相关的政策处理;
  (六)市工务局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组织施工图设计,工程预算的编制等工作,并报市财政基建投资评审中心等有关部门或单位审核;
  (七)市工务局组织施工、监理招标;使用单位负责项目配套设备以外的专用(专业)设备采购;
  (八)市工务局办理施工许可及相关手续;
  (九)市工务局负责工程建设实施,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确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以及有关工程量增减,须认真办理签证和报批手续;因工程变更引起造价变更的,按《浏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评审)操作办法》(浏政办发[2010]3号文件)执行。
  (十)项目建成后,市工务局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发改、财政、审计、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参加在规定时间内对项目进行综合竣工验收,并做好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
  (十一)市工务局应及时将建设项目所形成的资产向市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并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十二)市工务局应按照有关规定,归集工程档案资料,及时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向档案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移交;
  (十三)市工务局和市重点办协助使用单位对重大建设项目交付使用一段时间后,组织项目后评价工作,全面评价项目实施后综合效益,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第十二条专业机构建设实行“阶段管理”形式的程序及要求为:本办法第十一条中的第(二)款和第(六)至第(十三)款。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要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就专项政府投资项目成立项目建设协调机构。对专业性强、技术复杂或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负责人由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项目建设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是听取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及投资估算、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前期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建设管理中出现的有关重大事项和困难;听取并审议建设项目重大变更、重要功能调整有关报告等。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实行专业机构建设制的政府投资项目经批准列入投资计划后,市工务局应会同使用单位提出项目年度(细化到月)用款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市发改局在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时,应明确资金来源及金额。资金来源中使用单位自筹部分,必须确保落实,并出具建设资金到位承诺书。
  第十五条
  实行专业机构建设制的政府投资项目,按《浏阳市财政投资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浏政办发[2010]43号)的规定拨付建设资金。
  使用单位自筹资金须按项目年度用款计划或约定及时划入“财政集中支付专户”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对拼盘资金安排的项目,使用单位自筹资金划入“财政集中支付专户”的进度不得低于财政拨款(补助)到位的比例。使用单位未按计划或约定及时足额划转资金,经主管财政的常务副市长批准,市工务局可以申请市财政局从该单位资金帐户中划转。
  第十六条市工务局应当按“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根据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使用建设资金。向使用单位和市发改、财政等部门分别报送项目进度月报资料。
  实施专业机构建设制的项目报建费用一般按年度实行统一结算,报建时审批单位先行记帐,各职能部门应予支持。
  市相关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市有关规定,对专业机构建设项目进行稽察、评审、审计和监察。
  第十七条实行专业机构建设制所发生的建设管理费用,实行预算管理,按单项工程概算500万元(含500万元)以内的工程按10万元、单项工程概算500万元以上的工程按1.5%的标准计取建设管理费,列入工程概算。由财政部门分项目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财务预算。市工务局按规定用途申请使用。
  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特殊情况确需超过标准的,须事前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项目使用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擅自组织工程建设的,市财政局不得支付项目资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得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城乡规划局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项目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启动行政问责,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按本规定擅自组织工程建设的;
  (二)未依据规定程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内容的;
  (三)未办理项目交付使用手续擅自使用的。
  第二十条
  市工务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二)未依法组织招标投标的;(三)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四)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市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园区工程建设项目、乡镇财政补助类建设项目、土地整理开发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暂不实行专业机构建设制。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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