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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工程结算资料常见5大问题与解决良策!

 荣悦 2016-08-16
工程竣工结算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环节,结算工作不仅可以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还直接关系到业主方的投资效益与承包方的经济效益。基于大量工程的结算实践,结算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结算资料不全、竣工图能否作为结算依据、工程指令能否作为结算依据、工作联系单能否作为结算依据、工程签证不符合规范等典型问题。下面对这些典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并给出解决建议。


问题一:竣工图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解答
竣工图编制“真实性”与“阶段性”的特点决定了竣工图可作为结算的重要依据。竣工图编制的阶段性,也为阶段性结算创造了条件。例如桩基础的竣工图可作为桩基础验收的重要资料组成部分,桩基础的竣工图反映了实际施工的情况,也可以为桩基础部分涉及到的补桩、承台等砼结构处理等费用的结算提供依据。
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11.2.1 工程竣工结算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从此条文可以看出,竣工图能提供最终的设计文件并明晰地索引到相关的工程资料。竣工图可以作为竣工结算的参考但必须复核,不是最终的依据。而20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明确规定竣工图作为结算文件,案例项目的定额计价是以2008版规范为基础的,因此该项目要以竣工图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因此,在判定竣工图能否作为结算依据时,须以合同签订时的规范为依据。
问题二:竣工图的编制、审核及复核,谁来负责?
解答
工程竣工后,竣工图由建设单位组织不同单位人员进行编制。

1)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做好施工记录、检查记录,整理好变更文件,并及时做好竣工图,保证竣工图质量,对竣工图及竣工文件的验收是工程验收的内容之一”。这一规定明确了编制竣工图是施工单位必须履行的职责,以施工单位为主编制竣工图对落实编制竣工图任务和确保竣工图的质量是十分必要并且有利的;

2)相关责任方:涉及结构形式、工艺、平面布置、项目等重大改变及图面变更面积超过35%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由相关责任方负责编制;

3)各分包施工单位:采用总包与分包的建设项目,应由各分包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所承包工程的竣工图,汇总整理工作由总包单位负责;

4)分包的施工单位:若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分别发包给几个施工单位承包,各施工单位应分别负责编制所承包工程的竣工图,建设单位负责汇总。
竣工图编制完毕后,监理单位应督促和协助各设计、施工单位负责检查其竣工图编制情况,发现不准确或短缺时要及时修改和补齐,承担施工的项目技术负责人还应逐张予以审核签认。竣工图的审核重点是能否准确反映工程施工实际状况。审核竣工图的主要内容为所有修改点是否都己修改到位、图与图之间相关之处是否都已作相应修改、所有修改处是否都标注了修改依据、所有修改依据是否都已手续齐全。

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或责成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施工单位移交的竣工图应逐张予以复核,把好质量关。竣工图编制后,应将“竣工图”标记章逐页加盖在图纸正面右下角的标题栏上方空白处或适当空白的位置,以达到图纸折叠装订后“标记章”能显露在右下角的目的。
问题三:竣工图作为结算依据时,有哪些要求?
解答
本文案例项目为会展组团项目,属于按实、定额法结算,竣工图所体现的内容都会反映到费用中,因此竣工图应反映工程的实际现场形状,为此提出以下图纸结算依据要求:
1)结算的竣工图版次要求:必须是在原设计单位的最后一版图纸上绘制竣工图。

2)图纸设计界面编制要求:凡设计合同中约定的设计范围,因深化设计或顾问单位重新设计,应以深化设计或顾问设计单位最后一版图纸为准,并由建设单位审核相关界面划分说明。

3)在验收中明确有阶段性竣工图的,必须提供竣工图。如桩基础竣工图中必须反映质量问题处理的变更并明确责任方。只有合同中约定由建设计单位承担的,才能作为结算依据。

4)竣工图应由建设单位复核后才能作为结算依据,咨询单位对相关图纸内容有现场复核的权利。
问题四: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指令及工作联系单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解答:
1
对工程指令的建议
工程指令在形式上有书面指令与非书面指令。指令多种多样,我们结算中涉及到费用的指令单主要为建设单位的现场指令。现场指令如涉及到零星工种的,施工单位应及时办理相关计日工签证或工程签证,将指令闭合。现场指令如涉及到施工范围或做法变更的,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通知单。变更通知单的通知内容可以作为结算依据。施工单位无权将施工范围与做法变化由工作联系单形式进行变更。

2
对工作联系单的建议
笔者认为施工单位的任何工作联系单都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因为工作联系单是设计、甲方、监理、施工方等任何一方均可出具,施工单位的工作联系单是由施工单位出具,表示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因设计中的错漏缺、施工做法的变化(主要是方便自己施工)向业主及相关单位提出意见;若工作联系单中涉及发生费用必须要办理经济签证,所以施工单位的工作联系单是不可以作为结算依据的。

按国家的相关规定,只有办理了技术核定单的工作联系单可以作为结算的依据。鉴于案例项目施工资料的缺陷,施工单位应该尽快补充相关的技术核定单作为现场变更资料的组成部分,技术核定单格式详见国家相关工程资料范表。

问题五:现场签证怎么做才有效?
解答
1
签证原则
1)签事实,不直接签解决结果,这是总的原则。作为承包方或送签方,应当写明签证的事实依据,反映事件的真实、全面和关联有效性,事实签清楚,合同依据也写明,形式内容才符合基本要求。如果报上来就直接签解决的结果,要求多少钱,不谈依据地讲解决结果,就没有尽举证的责任和义务,属于抽象签证。

2)签证不能没有内容,不能脱离合同约定去处理,更不能与合同约定相抵触,否则一开始就注定无效了。签事实,不直接签送解决结果是签证顺序内容的基本要求。

3)对于签证状况(原始实际情况)不签量,签工作量不签消耗(按定额或约定),签量不签价,签单价不单签总价,其实是具体到相对抽象,也是离客观事件最近到相对较远的状态表述。

另外,工程现场的口头指令或书面指令,需转换成变更图纸或技术核定单等才能结算,尽量做到能画图的以图为依据更好。且所有需进入结算的有效文件必须有承包方、监理方、甲方等签字和盖章;若是技术变更还需设计方的确认签字盖章,特别是与结构和设备容量技术参数、安全等重要因素变更的,必须应由设计方确认。技术变更单主要解决如何做;现场核定单、签证单主要解决做了什么,做了多少,及对原合同无约定的变更内容费用作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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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的建议样表
对于签证的建议样表,如表1所示:
(点击可见大图)

原题:工程结算审核中结算资料常见问题及解决建议——以珠海某工程为例

内容来源:《工程经济》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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