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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行|立案登记制一年来,法院有案必立当场登记立案率达到95%

 江海报览 2016-08-17


作者  制日报记者  刘子阳
  立案是案件进入司法环节的第一步,法院不给当事人立案就像是医院不给病人挂号。2015年5月1日,全国人民法院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仅仅两字之差,带来的影响却是巨大的。

  《法制日报》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截至2016年5月底,全国法院共登记立案1557万件,同比上升27.39%。其中,行政案件同比上升55.66%,刑事自诉案件同比上升59.88%,国家赔偿申请同比上升110.79%,当场平均登记立案率为95%,北京、上海法院达到98%




不设“土政策”打通告状难第一关

  立案登记制改革后,案件当场受理、当场登记、不留模糊空间、不设“土政策”,打通了长久以来存在的告状难第一关。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院长李清杰认为,过去立案难,除了法院审查过严,一部分案件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从程序上感觉难外,还有两个原因:一是部分当事人诉讼能力较低,不清楚立案的要求,从心理上感觉难;二是当事人立案时,享受不到优质的诉讼服务,从情感上感觉难。改革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会当场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详细列明需要补充的材料及期限,让当事人一目了然地知道所缺材料,避免了因告知不明确让当事人来回跑腿的现象,进一步减轻当事人诉累。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相关负责人:以往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立案难,主要集中在立案环节的过度审查以及人为设置障碍。如一些法院过度审查主体资格、证据材料,一些法院以地方“土政策”人为限制立案等。实行立案登记制后,各级法院对应该受理的案件,一律敞开大门,确保人民群众在立案这一首要环节感受到公平正义,将立案难的帽子扔进了历史的垃圾堆。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亚新:立案登记制改革意味着为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主张权利寻求救济降低门槛或打通渠道,也意味着法院及相关部门需要转换观念,努力突破内部和外部种种不利于当事人诉权保障的制约因素或条件,在依法受理案件上做到敢于承担。

繁简分流化解案多人少矛盾

  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后,作为全国基层法院的收案大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人均未结案超过500件,民二庭法官人均未结案超过400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案件大幅增长,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而且虚假诉讼增多,是立案登记制改革后面临的新问题。立案只是诉讼的第一个关口,案子进了法院,下一步就是如何又好又快地审结。


  针对诉讼机制不完善,繁案不精、简案不快、效率不高等问题,最高法推动案件繁简分流改革试点。


  广东法院把70%的简案交给30%的法官办理,把30%的繁案交给70%的法官办理,实现“复杂案件精审、细研、慎判,简单案件及时、简审、快判”。

  如何解决滥用诉权问题,一直是立案登记制改革的难题。


  立案登记制伊始,“赵薇瞪我”等一系列奇葩起诉理由引起网络热议。部分滥诉、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进入诉讼程序,不仅挤占了正当案件当事人寻求司法帮助的空间,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对法律尊严、社会秩序亦造成破坏。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虚假诉讼等滥诉行为,已出台新规,加大惩治力度,维护法治权威。目前,诉讼诚信档案试点工作正在推进,随着失信黑名单制度的建立,滥诉行为将得到有效遏制。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主任李仕春:建议可以结合诉讼费用缴纳办法,适当提高诉讼费用,使得滥诉承担更高的成本,从而达到限制和减少的目标。

法官讲述
最大限度提供起诉便利条件


  孙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立案登记制自2015年5月1日实施以来,经过一年多的实践,作为一名全国收案量最大的基层法院的立案法官,我在日常窗口接待审查过程中,能够深刻感受到立案登记制带来的变化。

  立案庭是人民法院的窗口,群众走进法院,最先接触到的就是立案法官。立案庭工作的好坏、立案法官的素质及专业水平,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诉权的行使,进而影响到法院在全社会中的整体形象。一年多的改革实践让我深深感受到,当下,我们的社会正处在社会转型期,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与提高。推行立案登记制的意义在于,更加规范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各种行为,增强释明内容,在立案阶段严格依据“三大诉讼法”所规定的受理条件,摒弃一些“土政策”,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提供便利的起诉条件,保障当事人诉权的行使,更好地彰显法律权威性。


律师讲述
多元解纷发挥立案登记优势


  焦阳(北京市中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立案登记制推行一年来,我的切身感受是,法院立案数量大幅增长,律师代理的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当事人参加诉讼更加便利。

  我认为,看到立案登记制改革诸多优点的同时,也要看到,随着立案登记制的推行,北京各法院法官的办案压力增加,法官不是在开庭就是在开庭的路上。即便如此,在正常审限内办结案件仍然不能保证,直接损害的就是当事人利益,与最初致力于服务当事人的目的不相符合。对此,国家不仅要加快司法改革力度,更重要的是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相应配套机制,真正发挥立案登记制的优势。
  对普通民众而言,只有法官收了材料、立了案,才会觉得心里踏实。老百姓按照自己的理解立案,进入更为复杂的诉讼阶段后,面对证据选择和事实认定时,往往因为缺少诉讼经验和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导致败诉,法官工作量因此大大增加。这不仅不利于解决当事人的纠纷,更会削弱司法公信力,一定程度上也浪费了司法资源。如何更好地发挥立案登记制的效力,做到既切实解决人民的需求,又能节约司法资源,就需要进一步探索这一制度,完善相应配套措施。





编辑唐晓芳 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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