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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这家法院发出首份律师调查令!

 yc_11fi 2019-11-12

“为查明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指定本案委托诉讼代理律师前往你处调取相关证据。持令律师:山西太初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某某、刘某某。请在对持令律师姓名、身份、单位确认无误后,在指定期限内及时向持令律师提供以下证据。”

近日,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第十二民事审判团队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升离婚纠纷一案时,需要提供原、被告二人打架的报警记录,遂向原告委托律师签发律师调查令,明确载明了受委托律师的执业信息、调查范围、调查期限。

山西这家法院发出首份律师调查令!

这是离石法院在办理民事诉讼案件中首次适用律师调查令收集证据,既保障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促进公正审理,又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审判效率。

让我们一起涨知识吧!

律师调查令是什么呀?好像没听过。

律师调查令是由法院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为了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依当事人的申请,授权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前往有关部门调查涉案当事人银行账号、档案材料等与案件相关信息的一种令状。(人民法院报《律师调查令”有待完善规范》作者:廖长春 丁鑫)

那他到底有什么用呢?

一是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有利于提高当事人的举证能力。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法律关于一般民事案件举证责任的规定,即“谁主张、谁举证”,这一规定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因诉讼需到一些国家机关或者银行、企业调取证据时,这些部门往往以调取的信息涉密为由不予提供。而通过法院签发律师调查令,由于持调查令是代表法院在调取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有权向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的规定,相关部门能够积极配合提供资料。由此,律师调查令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当事人的举证能力。

二是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有利于杜绝法官先入为主。

法官是沟通法律帝国和现实世界的桥梁,其审判活动必须是中立的和无偏私的,这就决定了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地位的超然性和中立性、被动性,不提前主动介入当事人的纠纷,否则可能会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超然中立地位,使司法的公正性受到质疑。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一些法定的原因出现导致当事人无法收集证据时,法官会依职权或者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调查取证。这样的方式会使法官提前接触证据,导致法官心证过早形成,法官居中裁判的中立性遭受质疑。而通过签发律师调查令的方式,由律师持调查令调查取证,则可以避免上述冲突的出现。

山西这家法院发出首份律师调查令!

三是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有利于提升司法效率。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知识水平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人在遇到纠纷时,选择诉诸法律加以解决,导致法院案件大幅增长,而法官人数增长幅度远低于案件增长幅度,人案矛盾更加突出。在这样一种大背景下,如果法官在大部分案件中都亲自去调查取证,无疑会降低司法效率。通过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在必要的时候借助律师这一法律职业群体来共同促进司法效能的发挥,根据实际情况将某些调查取证这一非绝对专属性权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由律师行使,是司法职能的合理延伸,也是出于更高效发挥司法效能的需要。

四是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

毫无疑问,律师群体依法独立执业,提供法律服务,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律师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但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被调查人负有提供协助的义务,律师在调查中常常遭到无理的拒绝,限制了律师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为律师调查取证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有利于增强律师的职业尊荣感,提升律师参与我国法治建设的积极性。(人民法院报《对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几点思考》作者:吴荣鹏)

听说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权威性方面。律师调查令制度处于试行阶段,律师持令调查的权限、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履行何种义务缺乏明确法律依据;而银行等单位的管理规定对调取相关信息的主体有明确要求,需要法律授权,要求其配合有时会出现障碍。

二是普适度方面。目前律师调查令尚未被广泛了解和知悉,少数基层单位或组织,仍认为必须有法院工作人员到场,否则,不予配合。各省文件存在差异,律师持令到外省调查也有个别不予协助的事例。

三是严谨性方面。为防范不规范使用或滥用风险,各地一般通过规定严格的申请签发程序或设定细致的调查范围两种方式加强约束,但试行过程中仍有极个别法官对签发的调查令内容限定不细,可能影响接受调查单位或个人的支持力度。

四是威慑力方面。鉴于调查主体、调查内容没有在法律上明确,“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范围往往因案而异,对于是否属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协助调查”等情形较难判定,加之接受调查主体对是否属于“滥用”关注度低等原因,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极少。(人民法院报《律师调查令的规范与规范》作者:张纵华)

让我们一起解决吧!

一是在法律层面对该制度进行规范,明确调查令的性质和相应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确立实施规则;二是对具体操作流程作进一步细化和规范,探索建立统一的调查令样式,推进律师调查令制度规范化建设;三是与当地相关主管部门加强沟通,扩大调查令社会知悉度,推进律师调查令有效施行;四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两微一网”、座谈会、法治讲座、联席会等方式对法院“律师调查令”的作用、效力进行宣传,营造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亲爱的小伙伴们,律师调查令这下清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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