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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件中有几个事实?

 于哲律师 2023-09-22 发布于北京
诉讼案件做久了,会发现一种现象:在某些案件中,当事人和法院之间的矛盾,无法调和。当事人很委屈,法院也明白当事人的委屈,却又难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到底是什么原因?
还有一种现象:当事人奋力喊冤,但法院就是视而不见,这是什么原因?
真的是“枉法裁判”这么简单吗?在这里,我想和各位客观地聊一聊一个基本的司法常识:事实是需要证据支撑的!
我们打官司,都知道要“以事实为根据”,那么什么是事实?哪些事实,法院能够认可?这些其实是需要我们思考分辨的。也是法律专业人士和普通当事人水平的界限所在。
诉讼中的事实,至少分为如下几类:当事人口中的事实、证据呈现出来的事实、法院认定的事实、客观事实。
1.“当事人口中的事实”
当事人向律师陈述的事实、向法官陈述的事实,是当事人一方所认可的事实,是对自己一方有利的事实,又或者是自己深加工过的事实,显然带有主观性和自己的立场。
当事人口中的事实,对于律师而言很重要,因为律师需要通过和当事人沟通了解整个案情,并基于当事人口中的事实收集、组织相关证据。这是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
但是,当事人口中的事实,明显具有立场,法院肯定不会仅仅依据当事人口中的事实来裁判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的不利陈述,人民法院往往会予以高度重视,甚至会基于当事人不利的陈述作出裁判。但,当事人单方面的对自己有利的陈述,往往难以直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2.客观事实
很多当事人抱怨说,法官违背客观事实,没有根据客观事实就作出法律文书。那么法院是以客观的、真实发生过的事实为裁判根据吗?
我相信,绝大多数法官肯定想的,但是做不到的。客观事实是什么?真实发生过的事实是什么,天知道,但法官不一定知道呢,也没有办法要求法院去知道客观事实。这种要求本身就不客观。
所以说,查清客观事实,是我们的追求,但却不是我们诉讼的有力保障。
3.“法院认定的事实”与“证据所呈现的事实”
不是当事人口中的事实,不是客观事实,那么法院要的事实到底是什么事实?法院真正在意的事实,是能够有证据做支撑的事实、是从证据中呈现出来的事实。
这才是法官在意的、关注的,也是裁判权行使的基础。所以说,“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所呈现的事实”应当是一致的、相同的。
如果不是一致的,就说明存在错案!这才是我们再审当事人应当关注的点。对于再审申请人而言,理清法院认定的事实和在案证据所呈现出来的事实之间的差距,是我们再审的一个核心突破口。
我们打官司、申请再审、申请法律监督,不是自说自话,自顾自地讲自己所认可的事实和道理,而是要通过提交证据、梳理证据,把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呈现给法院,让法庭做一个判断。这才是我们打官司的正确姿势和心态。
2023年7月21日晨于哲律师写于北京运河书房
2023年9月22日夜于哲律师写于北京运河书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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