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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诉讼九步法之 —— 定事实【律师干货】

 芬芳家园阿芳 2018-02-01



要件诉讼九步法之一 定事实


前面一篇文章着重介绍了要件诉讼九步法的整体框架和步骤(框架表),从这篇文章开始逐步介绍每一步的具体内容和操作方法。



法官在接到一个案子后,基本上会先对这个案件进行定性,就是在立案时根据《2011年案由规定》确定一个案由,分给相应的法庭审判。律师接触到一个案子后,先不要忙着定性,先应该虚幻若谷的去探明当事人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


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必须满足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事实两个要件。从民事立法来讲,先得有相关的民事法律规范,如果法律无意对某些事实进行调整,比如好意实惠关系、朋友关系等,没有规定相关的法律规范,那么就不会有法律关系的产生。


但对于具体个案的法律适用来讲,则是先有民事法律事实,然后根据相应的民事法律规范,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律师适用法律的第一步就是确定发生了什么样的法律事实,这是一个从自然事实到法律事实的翻译过程,翻译的质量和水平决定了律师下一步的工作质量和效果。


首先,我们看看随着诉讼的进展事实都经历了哪些形态。



1  事实在不同阶段的具体表现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事实经历了客观事实、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律师整理的法律事实、要件事实、待证事实、裁判事实等不同形态,下面逐步介绍其区别和意义。


1、客观事实


实际发生的客观事实,一旦发生,无法重现,只能穷尽手段进行证明。


邹碧华法官曾经形象地论述过认识事情真想的艰难。“形象地,实践当中如果有一千个事实问题,那么真正的法律问题还不到事实问题的千分之一。……从历史研究和发达的理论中我们认识到,要'忠于事实地理解并重现历史事件的具体过程是多么困难””。


如果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个全方位、全时段的摄像头,争议发生后,法官或律师可以对任何事实进行查明,那么法律适用将变得容易许多(事实上,现代社会广泛设置的摄像头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助力不少)。


然而,现实如同邹碧华法官所讲,案件事实就像一面打碎了的镜子,在法庭上证明案件事实,就相当于把这面镜子拼起来。如果当场就把这面镜子的碎片捡起来,则拼起来的可能性就会比较大;如果当场丢失了部分碎片,则拼起来就不会太全面;如果过几天再到马路上收拾碎片,那能够找到的碎片就极有限了,能够拼起来的可能性就微乎其微了。


在现实生活中,事情也确实如此,有些事件发生的时候,既没有旁观的人,也没有录音录像,要把曾经发生的事实恢复起来,无异于拼接那面打碎的镜子。(要件审判九步法,147)


2、当事人陈述的事实


受到当事人的加工陈述,掺入了个人的认知水平、表达能力、情感、价值判断、趋利避害等因素。


人们常说“眼见为实”,但现代心理学研究发现,我们说观察的现象也不是客观世界真实的反应,也加入了我们大脑的加工。认识主体的主观因素会影响我们对客观事实的认知。


在女权主义者看来,讲黄色笑话、暗示性的肢体接触可能构成性骚扰的;在游戏人生的大男子注意看来,也许只是一些无伤大雅的玩笑。在害怕小狗的人看来,指使小狗扑到身上是一种侵犯;在爱狗人士看来,也许只是一种友好的表示。


即使了解了事实真相,也会因为自我合理化的倾向,合理化自己的行为,指责对方的行为,这些都对律师认识事情真相造成了困扰。


3、律师重述的法律事实


在现实生活中,每天发生大量的生活事实,形成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诚如梅迪库斯所言,生活关系是一个连续、流动的统一体,立法者就是从这连续统一体中采撷其中一部分进行法律观察。


采撷哪一部分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判断,被立法者采撷的部分就具有法律意义,没有被立法者采撷的部分就不具有立法意义。


比如讲,男房东觉得有可能和女房客建立恋爱关系,就把房子租给了女房客,他们之间恋爱关系的发展程度只是生活关系,并不能影响租赁的法律关系。男房东不能以恋情告吹为由解除租赁合同,解除租赁合同必须具有法律上的理由,比如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等。当事人陈述的时候可能觉得恋爱不成这个事实非常重要,但律师必须区分生活事实和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实际发生的生活事实及其陈述,只要不涉及法律适用,是可以和法律问题完全分离的。这一部分就需要律师通过陈述、甄别证据,对案件进行构造和想象,用法言法语进行重新表述。


这一步可能是青年律师最为困惑感到最为棘手的步骤,这是因为:一般来讲,在学校或者司法考试试题中出现的事实都是教师或者出题者根据考察的目的对事实、表述事实的语言进行加工整理过的,这里的每一句话都不是没有目的的,都需要在选择法律时进行考察。


魏德士在法理学中曾这样表述“在大学的法律教育中,书面上反复出现的事实被假定为完整和切合实际的。因此,学生们只需要对他们进行评价就行了。但在实践中情况却且然不同。”(魏德士288)会做题和会解决实践中的法律问题最关键的区别之一,就是前者是评价别人陈述的法律事实,后者是要自己从生活事件中挖掘、构建、表述这些事实。


4、请求权基础下整理的要件事实


虽然都属于法律事实,但是从相关法律中寻找确定请求权基础后,就要根据请求权基础去整理该案中的法律事实,有些事实可以作为间接事实或辅助实施,有些事实就需要淡化或忽略。比如在合同责任中,就要重点查找违约的事实,因为是严格责任,就没有必要过多强调对方过错的事实。


5、程序法上的待证事实


并不是所有的要件事实都需要证明,自认事实和没有争执的事实,根据常识和经验即可认定的事实等都不需要进行证明。律师根据需要证明的要件事实去收集和整理证据,通过举证、质证呈现到法官面前。这里提示一点,对于对方的自认不要做太高的估计,既然已经诉诸法庭,就相当于短兵相见,还是要以扎实的证据证明我方的主张。


6、裁判事实


法官依据诉讼程序和证据法认定的案件事实,上升到法律真实的的高度。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一个案件可能有很多事实构成,有的事实具有法律意义,有的事实没有法律意义;在法律意义的事实中,有的属于请求权基础的核心事实,也就是要件事实,有的属于边缘事实,与构成要件没有直接关系,在裁判事实中的作用并不相同。


同时,裁判事实并不是自然生成的,它们是根据实体法规定、证据法规则、法庭审理规则、辩论技巧等相关因素构设出来的。是诉辩双方根据证据进行攻防,由法官根据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进行自由心证的结果。


从我们的感情和理论上来讲,随着诉讼案件的进展,法律真实应该无限接近客观真实,但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在形成法律真实的过程中,经过了种种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整理和加工,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大相径庭的可能性并不排除。


对于维护当事人利益来讲,律师对证据的运用、法庭的说理对构建裁判事实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不能忽视这方面的技能和水平。



2   整理生活事实的具体方法



1、按照线索顺序帮助当事人梳理事实


因为事实总是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发生,沿着时间、空间、事务进展的本来顺序追寻有助于理清矛盾之处,清晰模糊之处,把握案件脉络,还原事实真相。这里可资使用的方法,一种是大事记法,就是沿着时间轴,把事情经过中的重要事项标示出来。有些时候时间顺序过于琐碎,另一种方法就是流程图法。


2、巧用提问帮助当事人梳理事实


在接触当事人的前期,心理强化作用和自我合理化倾向。


要善于使用开放式的提问,在接触后期,如果对关键性的事实还有疑问,可以使用封闭式的提问,逐步通过漏斗式的提问方式帮助当事人完善案件事实。


比如,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作为销售方要求主张货款,接触初期,可以开放式的提问,比如我们谈谈合同履行的情况?在接触后期,当事人陈述对质量双方没有纠纷,但是从提供的资料中发现有一封回函,解释说符合合同约定品质,这时就需要进行封闭式的提问,比如,“这封回函是公司出具的吗?”如果是公司出具的,还要进一步提问,这封回函是在什么情况下针对什么问题出具的?这样才能逐步理清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现状。


3、善用逻辑帮助对方补齐事实


律师不能在当事人的叙述中迷失了自己,不能像看电影一样被动的听故事,而是要积极地倾听、引导性的发问,归纳、整理。


比如,原告只拿着一张借条主张借贷关系,要求被告还款付息。十几万元的借款提供不出相应的资金支付情况的证据,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这和一般人的生活经验不相符合。


这就需要律师进一步追问付款的情况,挖掘其他的可资佐证的材料。比如,圈子里的人证明说他们之间经常有大额的现金拆借,前一段时间被告确实资金周转不开,有借款意向,听说后来通过借款解决了。


4、合理审慎的对待证据材料


律师必须保持合理审慎的态度审视当事人所使用的语言和提交的证据,尽量客观公正的还原事实真相,为下一步客观、全面分析利弊打下基础。



3  翻译为法律事实的具体方法


在前一步,律师将当事人的生活语言、日常语言、证据材料进行整理,形成完整、清晰、合乎常理的事实图谱。


这一步就是要运用法学的嗅觉,敏锐的把握生活事件中可能具有法律意义的事项,拿这些事项去和律师民法地图中的体系进行比对,把特征点涵摄到法律概念中去,运用法律术语和概念予以界定,使用法言法语进行重述。人们形象的称为“自然事实到法律事实的翻译过程”。


这里面主要运用的方法就是历史方法。所谓历史方法就是依照案例事实发生的过程,依序叙述并检讨其法律意义。关键之处就是将识别出的事实点涵摄到具体的法律概念下去,识别出该案中的法律特征点。


(一)翻译宝典


民事权利就是实现这个翻译过程的宝典,就是打开民法之门的钥匙。民法是权利法,是以权利为中心构建的体系。根据法力说,权利是保护特定利益的法律上之力。


民事诉讼就是通过诉讼程序由国家强制力对特定利益进行保护。在日常语言转化为法律语言的过程中,就是要从生活事件中识别该案的利益属于哪些权利,以便有针对性的寻求保护。(笔者将在下一篇对这个翻译宝典就行详细介绍。)


(二)翻译过程


从生活事实向案件事实的转化,意味着对纠纷事实中具有法律价值的事项的挖掘和对无法律价值事项的删减。


1、删减其中没有法律意义的事项,比如,区分法外空间、好意实惠等。


2、识别法律特征的过程也涉及到价值判断的过程。好的做法是为了正确地适用法规范,而准确地解释事实;为了准确地涵摄事实,而正确地解释法规范。不能为了诉讼而诉讼,任意裁剪事实。


3、准确区分前理解与先入之见。前理解就是我们扎实的民法知识。哪些可以成为民事法律事实,哪些不能成为民事法律事实,我们总是要从具体的法律规定出发去判定。一个人对法律掌握的越精深,这种个识别的过程就越快速而准确。如果你对民法没有深刻的了解,你不会快速而准确地捕捉到生活事实中的法律意义,并把它转换成法律语言。


对法律人来讲,功夫在平时,此言不虚。  


大量的、千差万别的具体事实本身,经过律师的裁剪和归类之后,最终进入分析视野的只能是其中具有真正法律联系的事实。


(三)翻译的标准


严复先生在翻译中说到翻译的三个标准:实于原文谓信,文辞畅达谓达,有文采谓雅。


用到我们法律事实的构建上来就是:


信:忠于事实

达:言词通顺

雅:法言法语(多背条文,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作诗也会吟。熟读法典三百条,不请律师也能赢)


不能在一堆沙子上建设高楼大厦。准确的法律分析也需要在扎实的事实基础上。这就需要律师通过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准确理解和把握事实中的关键之处。希望本文对大家执业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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