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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枪支认定:司法标准应具独立性鉴定标准需唯一

 666无为 2016-08-17

  

  认定枪支,司法标准应具有独立性

  国家检察官学院 沈海平

  因从台湾网购24支仿真枪,被法院判定构成走私武器罪,并被判处无期徒刑,刘大蔚案(以下简称“刘案”)颇有点类似当年的许霆案,在法律界及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质疑。笔者不是法官,对于本案的审理没有亲历性,但依据媒体报道的基本事实,笔者认为至少有两个问题是值得讨论的。

  一是被告人的主观认识问题。我们知道,走私武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对象、后果等有明确认识。具体来说,首先,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走私,因而一般会采取绕关、骗关等一些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然而在刘案中,被告人认为自己只是“网购”,主观上既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走私,客观上也没有采取绕关、骗关等行为,因此很难认定构成“走私”。其次,行为人必须明知所“走私”的是武器(枪支)。按社会一般认知,枪支是具有杀伤力的,依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即“足以致人伤亡或丧失知觉”,但刘某认为自己所购买的只是不具杀伤力的仿真枪,故其敢“叫板”法庭:“拿我买的枪枪毙我,如果我死了,我就承认有罪”。当然,涉案的仿真枪是否真正的枪支,自有法律标准,而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认知为标准,且刑法上有“不知法不免责”的说法。这里涉及故意犯罪的违法性认识问题。一般而言,违法性认识可以从行为本身的性质推定出来,故定罪时无需特别考察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但是如果按社会普通人的认知水平,大多数人都没有认识到某种行为具有违法性时,则基本可以否定行为人具有违法性认识,因而可以否定故意犯罪。就刘案而言,很多人认为,其所购仿真枪只是玩具,非真正的枪支。

  二是刑法上“枪支”的认定标准问题。刘案中,法官之所以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走私武器罪,直接依据就是2008年公安部发布并施行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依此规定,非制式枪支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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