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去年一起四川少年刘某因网购24支仿真枪被泉州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又一次引起了众人的关注。许多人将该案与今年7月广州叶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进行比较,认为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无期徒刑过于严厉。但是,在笔者看来,两起案件本身性质就不同,因此不应当将两者进行比较。为何刘某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徒刑会引起如此大的争议?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原因:第一,在叶某的案件中,叶某受益于我国今年7月刚推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仅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其刑期与刘某走私武器案所判处的刑期差距悬殊;第二,在不少人的观点中,仿真枪与真枪并不相同,被告人不应当被判处走私武器罪;第三,更多的人认为被告人是刚满18周岁的少年仍有很大的可塑造性,判处其无期徒刑过于严厉。正如《人民法院报》对于该案件所做出的评论,“有些媒体对普通民众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误导,混淆了生活用语和法律用语,使不少人对案件结果产生了误读。”笔者将从刑法的角度对四川柳某走私武器案件进行简要地分析。 【案情简介】 2013年8月,19岁四川男子刘某通过网络与台湾卖家商谈购买枪支事宜,于2014年7月1日前后,在台湾卖家提供的网址里选购了24支仿真枪,并将相应枪支型号发给台湾卖家。 枪支货款和代购服务费共30540元人民币。2014年7月15日,为逃避海关监管,台湾卖家将24支仿真枪支藏于饮水机箱体内部,辗转交由台湾、厦门、泉州、金门等物流、进出口公司进行报关、缴纳关税、转运。7月22日,该批枪支被石狮海关缉私分局查获。 2015年4月30日,泉州市中级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刘某无期徒刑。判决书认为,送检的24支仿真枪支,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20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有1支不能确定是否具有致伤力,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有3支不具有致伤力,认定为仿真枪。 2015年8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被告人刘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告人刘某网购的仿真枪能否被认定为走私武器罪中的武器,被告人刘某是否具有走私武器的故意以及被告人刘某走私武器罪究竟是未遂还是既遂。 【法理分析】 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被告人刘某网购的24支仿真枪能否被认定为走私武器罪中的武器(行为人走私犯罪的客观行为已在走私犯罪第一篇文章有过论述,在此不再赘述)。我国《刑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从这一条看出,行为人若有走私武器的行为,那么其将会构成走私武器罪。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5条对于走私仿真枪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定,“走私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仿真枪、管制刀具,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51条第3款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以及“走私的仿真枪经鉴定为枪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51条第1款的规定,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根据《解释》,我们能够得出如果走私的仿真枪达到一定的口径并具有一定的杀伤力同样是能够被认定为枪支的。在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网购仿真枪的行为被认定为走私武器罪,就证明其所网购的仿真枪中至少有超过一定数额的枪支能够被定性为枪支。而判决书中提到的,被告人刘某所网购的24支仿真枪中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20支具有致伤力应当认定为枪支。因此被告人刘某网购的24支仿真枪其中有20支因其具有一定的杀伤力而应当被认定为枪支(即走私武器罪中的武器)。被告人在辩护中一直声称所网购的是塑料玩具枪、仿真枪也就难以成立。 其次要解决的问题是被告人刘某在整个网购过程是否具有走私武器的故意。其实,关于走私犯罪的故意在刑法理论界争议颇多,其中主要的争议在于走私犯罪的故意的认定、走私犯罪的主观目的(牟利目的)是否必须包含在走私犯罪的故意中等等。在庭审中,辩护人给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某并没有认知到自己购买的物品是枪支,在网购的过程中,被告人一直使用“仿真枪”、“玩具枪”的字眼与台湾卖家联系,因此其缺乏一个走私枪支的犯罪故意。笔者认为间接故意是可以包含在走私武器罪的犯罪故意之中,虽然行为人是为了收藏仿真枪,但是他明知自己网购仿真枪、走私仿真枪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仍要实施走私行为,证明其具有走私武器的直接故意。按照被告人刘某已经是成年人的情况,刘某具备社会一般人的认知能力,是能够认识到自己网购仿真枪并予以收藏是会发生社会危害结果的行为,因此辩护人想要以被告人刘某对自己的走私行为无违法认识为依据来阻却其成立走私犯罪的故意是行不通的。又因为在笔者的观点里,走私犯罪的故意并不必然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以牟利为目的,最直观的解释是间接故意不需要犯罪目的而间接故意包含在走私犯罪的故意之中。还有的依据是如果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牟利为目的才能构成走私武器罪的犯罪故意,那么会将很多同样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走私行为无法定罪量刑。因此通过以上两点的论证,能够得出被告人刘某是具有走私武器的直接故意。 最后要解决的问题是被告人刘某走私武器罪的既未遂问题。被告人家属认为被告人刘某在支付货款后连仿真枪的样子都没见到就被判处了无期徒刑,判决太过严厉了。一般来说通关走私的既未遂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已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在通关走私的情形下,行为人只要将走私货物运抵海关查验的关口或者海关查验的货场后被查获,即可认定其走私犯罪达到既遂。根据案情简介可知,为逃避海关监管,台湾卖家将24支仿真枪支藏于饮水机箱体内部,辗转交由台湾、厦门、泉州、金门等物流、进出口公司进行报关、缴纳关税、转运。7月22日,该批枪支被石狮海关缉私分局查获。我们能够得出被告人刘某走私武器罪已经达到既遂状态。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某网购仿真枪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走私武器罪,而且走私20支枪支已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因此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无期徒刑的判决没有错误。虽说四川少年年仅19周岁就被判处无期徒刑着实令人心痛,但是这也在另一层面告诫我们在热爱军事的同时不要无视法律的存在也不要认为仿真枪不会给社会带来等同于真枪的严重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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