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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来断案:交通肇事后倒车再次碾压被害人的定性

 danasu 2016-08-18

小编按语: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本案一审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起诉,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上诉,二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逃逸),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本案在证据的理解、法律的适用、道德价值的评判上都具有极大的争议。以下列出本案重要证据,请您来断案,您可以将意见写在留言中。即便不是学法律的人士,也可以从朴素的自然情感出发,说说您的看法。

案例索引:

判决书文号,(201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146号



案情介绍                                   

  2013年12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甲驾驶汽车经过某巷道时,适遇被害人乙醉酒后躺于该巷道口,巷道内无交通灯,但夜间有路灯照明,视线良好。被告人甲没有看到躺在地上的乙,于是驾车碾压过被害人乙,后轮因被被害人身体卡住而无法通过。甲下车查看,发现乙仰面躺在车辆前后轮之间的车底下,仍强行倒车离开。之后,甲打电话给120称有醉汉倒地需要急救,救护车随即到场将被害人送医院急救。于此同时,民警接附近商家报警到场处警,但甲否认自己碾压被害人乙,谎称只是帮忙急救醉酒倒地的男子。当晚,公安人员经侦查发现乙是被甲驾车碾压受伤,遂将甲抓获归案。12月16日被害人因医治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乙因钝性外力作用致肝脏破裂,大量失血死亡,其损伤符合交通事故所致。经交警部门认定,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几个关键的证据

evidence

01

现场监控录像


12月15日21时许,被害人乙先是面靠墙壁站立,后突然头朝巷道内、脚朝马路的仰面倒卧在地。不到一分钟,被告人甲驾驶驾车驶入巷道口,该车车前轮先是明显碾压过被害人身体,并将被害人往前拖拽,但后轮因被被害人的身体卡住而无法通过。该车随后加油继续向前,仍无法完全越过被害人身体。后被告人甲两次打开车门向车底查看,关闭车门再次向后倒车,此时明显可见车左前轮因碾到被害人而抬起。


02

法医学尸体鉴定意见书


被害人全身有多处挫擦伤及皮下出血,腰背部有横向碾压的伤痕。双侧第1-9肋骨胸段骨折,右侧胸部肌肉可见挫伤出血,肝脏破裂,腹腔积血。


03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甲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未有效报警、隐瞒事实的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故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中,事故现场无交通信号控制,水泥路面,潮湿路面完好,夜间有路灯照明,视线良好。


04

甲的供述match


当我驾车进入小巷时感觉到车的左前轮压到东西。我刚开始以为是石块,踩油门后我车的前轮就过去了,但后轮过不去,我于是又踩了一下油门,还是没有过去。我随即刹车并打开车查看,发现车子下面躺着一个人。该男子头朝西、脚朝东的仰面躺于地上,身体位于我车的左前轮与左后轮之内,面部右侧贴着我车的左前轮内侧,但该男子的身体没有被我的轮胎碾压住。我看了一会,接着关上车门向后倒车,第一次未倒过去,车向前冲,我踩刹车后加油向后倒,车通过人体时有颠簸,可能是车的左前轮碾压了被害人的右手臂。”

案发当时我很紧张,想通过倒车的方式抢救伤者,没有考虑是否会再次碾压伤者,只想着把车倒出来了解情况。


05

证人丙的证言


(发生交通事故后)我走出去后看见一名男子头朝西、脚朝东的仰面倒在地上。


公说公有理

婆说婆有理


01

构成故意杀人罪
甲在驾车肇事并碾伤乙后,在明知倒车时车辆会从乙身上碾过,并有可能造成乙死亡的情况下,为了逃避责任,仍实施倒车,导致乙被二次碾压死亡,其行为并非是交通肇事,而是故意杀人(间接故意)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02

甲构成故意伤害罪

监控视频反映出甲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因所驾驶的车辆无法超过被害人,有二次打开车门查看,其也供述看到被害人躺在其车前、后轮之间,身体没有被轮胎碾压住,且脸还是挨着左前轮内侧。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一名智商正常的成年人,其应当知道再次倒车肯定会对被害人造成伤害,但其仍然决定倒车并碾过被害人身体,监控和其本人供述都表明车在倒车中有因再次碾压到被害人而有上升下落,表明其具有故意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而且即使是要救助被害人是可以直接将其搬出的,结合其后续谎称自己只是路过的表现,其倒车只是为了与事故先撇开关系,其辩解倒车是为救助被害人的说法,不符合常理,不能成立,不宜采信。

证据显示被害人于2013年12月15日的21:01被碾受伤,到16日才死亡,说明被害人在第一次碾后还是活着的,监控视频显示,甲车辆前进和后退也基本是在一条水平线上,都有碾过被害人身体,虽然不能确定碾压到什么部位,但倒车时左前轮有明显上抬,说明第二次倒车又碾过被害人身体,甲的倒车行为存在对被害人造成第二次伤害的事实。甲先有交通肇事行为,之后有故意伤害行为,并且发生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结果只有一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吸收交通肇事罪,其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并进行处罚。


03

甲构成交通肇事罪

由于监控视频无法反应倒车时车辆碾压被害人的部位,不能查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究竟是之前碾压,还是后面倒车行为导致。尸检报告证实,被害人背部有横向碾压的伤痕,可以推定该伤痕是至被害人肝脏破裂的直接原因。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头朝西、脚朝东的仰面倒在地上,甲的车辆是东西走向倒车,不可能形成对被害人腰部的横向碾压。进而可以推定被害人的死亡后果是由甲的交通肇事行为造成的。所以不能认定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本案的焦点在于:不能确定究竟是撞车行为还是倒车行为是致死原因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定性。

亲,您怎么看?请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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