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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犯罪的量刑情节

 荷香月暖 2016-08-18

一、从重量刑情节

  1、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雇佣犯罪的雇主不仅促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而且积极追求犯罪结果发生,主观恶性较大。据此,一般情况下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对具体个案,应根据雇佣的具体方式、内容和被雇佣人的具体行为表现等案件情况确定适当的调节比例。

  例如,雇佣他人实施伤害未遂后再次雇佣他人实施伤害,反映出雇主的犯意坚决、主观恶性较深,因此,可选择较大的比例。又如,雇主要求被雇佣人行为节制,教训一下被害人即可,而被雇佣人的伤害行为并无节制,导致被害人重伤,此种情况下,因被雇佣人的行为超出了雇主的要求,尽管雇主仍需对犯罪后果负责,但此种情况可选择相对较小的调节比例。

  2、报复伤害他人有预谋的报复伤害犯罪,相对于偶发性纠纷引发的伤害犯罪而言,反映出加害人的主观恶性更深、人身危险性更大,故在处罚上要重于一般的故意伤害犯罪。一般情况下可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因实施其他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同直接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为目的实施的伤害犯罪相比,一些被告人因实施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体现出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可以作为从重处罚情节,一般情况下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犯罪工具的选择往往决定伤情的严重程度,被告人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实施伤害行为,妨碍了社会管理秩序,对被害人实际造成的伤害通常较为严重,反映出被告人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较大,可酌情从重处罚,一般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二、从轻量刑情节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对上述情况一般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在具体适用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在婚姻家庭、邻里纠纷中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或者有过错的,可根据被害人的过错程度确定相应的调节比例。过错可分为一般过错和明显过错,分别适用不同的调节比例。一般过错通常是指言语上的挑衅、辱骂或者一些道德层面的过错;严重过错则是被害人有针对被告人及其相关人员的犯罪、违法行为在先。

  (2)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被害人对引发犯罪并无责任,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宽处罚,但具体的比例可适当小些。

  (3)如果被告人长期欺压被害人或者被告人违背亲属之间的伦理道德对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尽管是因婚姻、邻里纠纷引发,对被告人也可以不从轻处罚。

  2、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说明被告人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深,同时避免了危害结果的扩大,降低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一般情况下,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具体个案,应综合考虑犯罪事实以及抢救的时间、动机、方法和实际效果等情况,确定适当的调节比例。

  3、被害人的伤情属于多因一果情形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告人的行为虽与被害人的伤情具有因果关系,但伤情的轻重程度有时还与其他介入因素密切相关,依据罪责刑相一致原则,可适当从轻处罚。

  实践中,从轻处罚的的具体幅度可以结合被告人的暴力程度、被害人的特殊体质因素对伤亡结果分别起的作用大小综合确定。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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