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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滨:从国家、世界、人性到政治——施密特对政治概念的建构

 依山居图书馆 2016-08-19



学人简介

   肖滨,哲学博士,中山大学政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引言:“四点一线”的论述进路


L·施特劳斯在其著名的《<政治的概念>评注》中一上来就断言说,施密特的《政治的概念》探讨的是人类事物的秩序问题,即国家问题,而认识国家就需要说明国家之根本性的基础——政治,因为“国家的概念以政治的概念为前提”[1](p1)。按照这种解释,施密特在《政治的概念》中给自己安排的任务是要搞清楚国家与政治的关系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说明什么是政治。因为,“如何理解‘政治’,决定了如何理解‘国家”[2](p184)。不弄清楚何谓政治,就无法说明何谓国家。平实而论,这种解读不是误读,因为施密特关注政治的本质是什么,其目的是要说明国家的政治基础。就探讨国家与政治的关系问题而言,这是通过揭示政治的本质来说明国家的本质,或者说建构政治概念以澄清国家概念,我称之为“从政治到国家”的论述进路。然而,本文关注的问题是,在施密特那里,是否还有一种“从国家到政治”的论述进路,即从某种国家概念出发,来建构其政治概念,以揭示国家与政治的关系。


《政治的概念》一开篇,施密特在提出了“国家的概念以政治的概念为前提”的命题之后,紧接着叙述了一个关于国家的通常说法:“国家是在封闭的疆域内,一个有组织的人群拥有的政治状态。”他评论说:“这只是一般性解释,而不是国家的定义。因为我们在此所关注的乃是政治的本质,所以这样一个定义尚未得到保证。”[3](p128)既然如此,那么,揭示国家本质的定义又是什么?然而,麻烦在于,国家在本质上是什么,这同样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3](p128)。在施密特看来,无论把国家界定为是一部机器还是一个有机体,是一个人格还是一种建制,是一个社会还是一个社群,是一个企业还是一个蜂巢,甚或只是一系列基本程序,诸如此类的定义都预设了过多的含义与解释,“因而不能作为获得一种简明而基本的理论的恰当出发点”[3](P128)。这一论断不仅判定上述关于国家的界定都不能作为基本理论建构的恰当出发点,同时实际上也是在暗示,虽然国家的概念以政治的概念为前提,政治构成国家的基础,但是,建构政治的概念以说明国家的政治基础,却需要以某种国家概念作为恰当的出发点,这个出发点是否恰当事关重大。这意味着施密特得从某种国家概念出发去建构其政治概念。相对于上述“从政治到国家”的论述进路,这似乎是“从国家到政治”的论述进路。


在从国家到政治的论述进路中,最终的核心问题仍然是政治的本质是什么,然而,这一根本问题的解答在很大程度上立足或依赖于施密特对以下3个问题的回答:(1)国家是什么、不是什么?(2)由国家组成的世界是什么、不是什么?(3)人是什么、不是什么?换句话说,施密特如何理解国家、世界与人(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他如何理解政治。这意味着,在从国家到政治的论述进路中,施密特的论述逻辑是,始于对国家的分析,延伸至对世界的把握和人的定位,终于政治概念的建构。这样,四点(国家、世界、人性和政治)连成一线,成为理解施密特建构政治概念的基本线索。故此,本文以4个小节依次解读施密特的国家观、国际观、人性观、政治观,通过四点(国家观、国际观、人性观和政治观)一线的分析进路来把握他对政治概念的建构,从而揭示其政治概念建构的理论意义及其限度。


国家:民族的政治统一体


在从国家到政治的论述进路中,施密特面对的第一个问题是,国家是什么、不是什么?回答这一问题构成了施密特建构其政治概念的出发点。


早在《政治的概念》问世之前,施密特在1924年发表的《现代民主制概念及其与国家概念的关系》一文中,已经注意到学界对双重国家概念的区分:一个国家概念指称的是“一个统治组织、一个民族和一片国土相互关联的整体”[4](P12),另一个国家概念则指的是作为实施权力的统治集团及其组织。换言之,前一个国家概念是从古典希腊和罗马时代流传下来的传统国家概念,指称的是国家共同体,它同时包含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后一个国家概念是近代以后出现的,指的是为了统治而建立的组织及其权力[5](P159)。在他看来,“两种国家概念都有道理,在两者之间‘无可争辩’,只是人们必须正确地将它们区分开来”[4](P12)。在国家概念的具体使用中,施密特自己是否已经清晰地把它们区分开来,这可能也是一个问题,然而,我们在此更关注的是,施密特视野中的国家究竟是什么?一个基本的事实为解答这个问题提供了线索,那就是他反复强调国家是政治统一体:国家是一个“有组织的、拥有国内和平与领土完整以及不受外国干涉的政治统一体”[3](p164),或者说是“确立了一种在地域上完整的政治统一体”[6](P73)。在施密特的笔下,国家作为政治统一体,它具有以下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


其一是民族——国家是民族的政治统一体。“无论就其字面意义而言,还是就其历史形象而言,国家均是一个由民族构成的特殊状态。”[3](P128)这即是说,国家由特定的民族所构成,国家与民族不可分割:国家是“在一个联合组织下的一个地区上的某一民族,这一民族的联盟被视为一个统一体”[4](p12)。按照西方政治学关于国家的要素理论,通常的说法是,人民是构成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那么,施密特为什么特别强调国家是由民族所构成的统一体?他在《宪法学说》中的一个论述有助于说明这一点:“民族和人民经常被当做同义的概念来对待,不过,‘民族’(Nation)一词更为精确,更不容易引起误解,因为这个词将人民描述成拥有政治行动能力的统一体,它意识到自己的政治存在、具有政治存在的意志。”[7](p88)这表明,施密特强调的是,国家不仅由民族所组成,更重要的是,国家是民族的政治统一体,因此,它具有统一性、整体性、完整性。


其二是主权——国家是主权统一体。施密特极为看重国家统一体的主权。在他看来,国家作为民族的政治统一体,乃是一种独一无二、与众不同的统一体,与其他各种组织相比,它是最高的、做出权威性决定的统一体[3](P157)。这并非因为它进行全权统治或者将其他所有统一体拉平,而是因为它做出裁决并能够在其自身之内阻止其他所有相互对立的组合陷于分裂、瓦解以致形成极端的敌对(即最后酿成内战)。在国家这种政治统一体存在的地方,个体和社会集团的冲突就可能得到裁决,因而一个正常的社会秩序便得以维持[4](p138)。国家作为决定性的具有权威的最高政治统一体意味着它拥有主权,因此,从本质来看,国家乃是主权统一体:“只要这种统一体尚存在着,它就始终是主权性的统一体,就占有主导性地位,因为关键时刻(尽管只是例外)的决断永远出于政治统一体。……政治统一体乃是关键,它是决定着敌-友阵营划分的关键统一体;在这个意义上,政治统一体即主权。否则的话,政治统一体将不复存在。”[3](p154~55)主权是国家这种政治统一体的命脉所在,所以,国家必然是主权国家。


其三是空间秩序——国家是确立了领土边界的政治统一体。从空间秩序的视角来看待国家可以说是施密特国家观的明显特色。以他的观察,主权国家不仅是一种消灭了中世纪的帝国和社团秩序的全新观念,它首先也是一种崭新的空间秩序概念:国家在空间上自成一体、国与国之间存在着数学般精确的疆界,正是国家空间秩序的鲜明体现[6](P72~75)。应该说,施密特对现代国家空间地理边界的观察是相当到位的。因为,如果说传统国家只有边陲(frontiers)而无边界(boundaries),那么,现代国家的领土范围则具有明确的边界[8](p98)。“边界”是“限制性的、政治语境中的精确的线形的分界线”,而“边陲”则“意味着更多的带状性质和更广泛的社会语境”[9](p569)。在政治层面上,这种精确的线形的边界之所以有别于带状的边陲,其实质在于它是国界,而国界乃是“使国家的主权得以区分开来的分界线”[8](P62)。正是在此意义上,施密特以致认为,“从空间秩序的视角来看,主权国家的概念乃是一个陆地性的观念。它是一个大陆性国家的概念”[6](p75)。


除了以上三大核心要素以外,施密特还特别强调,国家作为政治统一体必须包括一个中央集权的、普遍理性化的国家组织:“国际法秩序意义上的‘国家’至少以最低限度之组织、可核定的功能和纪律为前提。”[4](P321)因此,归纳起来看,他所说的国家既是空间秩序概念——国家在空间上自成一体、国与国之间存在着数学般精确的疆界,更是政治秩序概念——国家是以中央集权的和普遍理性化的组织为依托的民族主权统一体[6](p72)。显然,这样的国家或政治统一体就是民族-国家。当代著名社会学家吉登斯把民族-国家解释为具有明确边界的社会整体[8](P24),突出的正是民族-国家的整体性,这与施密特强调国家统一体的说法其实是一致的。


正是这种国家统一体的概念构成了施密特批判多元主义国家理论的出发点。在他看来,多元主义国家理论“全部的独创性仅仅在于反对国家原先具有的那种浮夸、‘权威’和‘人格化’,以及国家对最高统一的垄断,但是按照这种多元化的国家理论,国家统一体应当为何这个问题仍然是模糊不清的”[3](P158)。这意味着多元主义国家理论在如何把握国家统一体问题上缺乏理论的建设性。当然,更为严重的是,它具有双重的破坏性。一方面,它摧毁国家统一体。由于多元主义国家理论摧毁了国家统一体中主权的统一和完整这一古老的国家权利,国家或者被降格,从而与其他社会组织并列,丧失其凌驾于其他社会组织之上的裁决地位,或者被归结为政府机构、管理机器之类工具性的建制,成为各种社会集团通过瓜分其剩余部分而被占有之物[4](P137)。质言之,多元主义国家理论杀死了国家统一体。另一方面,它危害公民个人自由。由于瓦解、摧毁了国家统一体,个体的自由因失去保障而受到威胁:“从经验上看,如果丧失国家的统一,不同的社会集团本身很可能从自己、即从其集团的利益出发做出裁决。但对于经验的个体而言,经验证明除了强大的国家能够向他保证的自由活动余地以外别无其他余地。与国家统一体相对立的社会多元主义无非意味着:社会义务冲突始终听任个别集团做出裁决。所以,这只意味着社会集团的独断而非个别个体的自由和自治。”[4](P136)此外,对国家统一体的摧毁还有严重的伦理后果——国家伦理资源的枯竭:既然国家成了政府机构、管理机器之类的工具性建制,国家也就不再成为公民个人效忠的对象,公民个人“对国家的忠诚没有任何优先,国家伦理是与其他许多专门伦理并列的”[4](P132)。


总之,在对国家的把握上,施密特有破有立:“破”是指他对多元主义国家理论的批判,“立”是指他对国家作为民族政治统一体的确认。正是在破与立的并举之中,他以一元主义的方式回答了国家是什么、不是什么的问题:国家是民族的政治统一体,而绝非分散、破碎的多元体。这样,在从国家到政治的论述进路中,民族-国家这一国家统一体的概念成为施密特建构其政治概念的出发点或者说第一个支撑点。


世界:国家的多元竞争体系


在从国家到政治的论述进路中,施密特既然以民族-国家作为建构其政治概念的出发点,他随即面临的问题就是,由民族-国家组成的世界是什么、不是什么。这是因为,民族-国家作为主权国家不是孤立存在的,“一个国家如果不是在一个主权国家体系之中,如果它的主权不被他国承认,它就成不了主权国家”[8](P331)。正是在由民族-国家组成的国际体系中,国家之间通过相互划分国界、彼此承认主权才成为主权国家:“民族-国家存在于由其他民族-国家所组成的联合体之中。”[8](p147)因此,要理解民族-国家必须同时把握由民族-国家构成的国际体系。这样,施密特以民族-国家作为建构其政治概念出发点的逻辑后果就是,他必须对由民族-国家组成的世界进行分析和定位。


作为国际法的专家,施密特虽然把上述由民族-国家所组成的国际政治体系称为“国际法共同体”,但是,他清醒地意识到,这个国际法共同体作为政治的世界,是一个复杂的多元体而不是单元体:“世界并非政治的统一体,而是政治的多样体。……只要尚有国家存在,世界上就必然不会只有一个国家。那种囊括全世界和全人类的世界国家不可能存在。政治世界乃是一个多元的世界,而非统一的世界。”[3](P173)因此,施密特对国家统一体和世界多元体的观察存在着一个极为鲜明的对比:当他把握国家统一体的时候,他的视角是一元主义的,坚决反对多元主义;当他看待由国家统一体组成的政治世界的时候,他的目光却是多元主义的,并且明确拒绝一元主义。换言之,面对这种“一”(民族-国家的政治统一体)与“多”(政治世界的多元国家体系)的格局,施密特采取了一元主义和多元主义的双重立场。


一方面,施密特正视政治世界中多元国家的现实,寻求为多元主义重新定位。他确信,之所以在多元主义社会理论中存在着诸多的混乱与矛盾,其原因并不在于多元主义本身,而在于没有正确地把握多元主义的本质所在。所以,重要的不是简单地否认多元主义,而是为多元主义正确定位:“政治世界本质上也是多元的。……国家,即不同民族的政治统一体之多元性是一种正确理解的多元主义之真实表现。”[4](P139~140)由此,多元主义在施密特的政治理论建构中获得了新的定位,它是对由诸多民族-国家组成的政治世界多元性本质的准确揭示。


另一方面,施密特强调民族-国家的政治一体性,坚持主权国家才是政治世界的基本构成单位。在他看来,虽然政治世界是一个多元国家的体系,“可是这种多元之载体是政治统一体本身,即国家”[4](P139)。国家当然是民族-国家,是民族的主权统一体。因此,在多元的国际政治体系中,只有民族主权国家才是国际政治体系中平等和独立的成员,才能成为国际政治的基本行为体:“一个建立在独立国家基础之上的国际法共同体其具体秩序的核心在于,组成这个共同体者是独立的国家,而非其他组织,不论是教会、阶级、教团、政党,还是其他缺少国家品质的组织。”[4](p295)同时,也只有民族主权国家才享有国际法主体的地位:“作为一个空间上和位格上自成一体的值,国家的观念愈是清晰,最后便愈是肯定只有国家才是国家间法律之可能的主体,私人个体便愈是理所当然地从国际法领域退出。”[4](p271)


既然政治世界或国际法共同体是由国家统一体组成的,那么,国家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什么样的状态?施密特的判断相当现实,甚至十分冷酷。一方面,他毫不留情地揭穿了所谓国家间关系道德化和法治化的神话,撕碎了笼罩在国家之间脉脉温情的面纱:“假如设想今天国家间的关系基本上已经道德化和法治化,假如人们理论上和实践上可以认为各民族的思想和感情已经非政治化——这更是不负责任的自欺欺人。不论如何宣传利用道德和法律的概念,世界仍然处于一种高度的政治状态;世界依旧按敌友进行组合;那种道德化和法治化,包括‘非政治化’完全服务于具体的政治集团和利益。”[4](p103)另一方面,他确信,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本质上是为了维护民族生存的利益争夺和利益竞争,其情形可以借用霍布斯的说法来给予描述:“各民族仍然生活于‘相互间的自然状态’。”[4](p103)当然,正如施特劳斯所评论的那样,施密特虽然恢复了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概念所具有的荣耀地位,但对自然状态的界定与霍布斯有着根本的差别。在霍布斯看来,自然状态是个人之间的战争状态。在施密特看来,自然状态的主体不是个人,而是群体;因此,自然状态是群体(尤其是国家)之间的战争状态[1](p8)。


正是从国家间自然状态的角度,施密特确信国家间真正奉行的法规其实是所谓的“自然法”。“自然法”从现实政治世界中国家的多元性出发,避免了对世界统一体幻景的虚构,它最终给人描绘出一幅简洁明了、在许多情况下与现实相吻合的画面——一幅动物寓言的画面。因此,这种“自然法”倒是对国家间关系的真实反映,是国际法现实状况的真实写照[4](P103)。所谓国际法在很大程度上不过是强权国家制定的以维护大国利益的游戏规则而已,所以,一个民族如果完全屈从于所谓国际法的时候,它才真正战败了。“这时,除了缴出武器以外,还缴出了自己的法律。”[4](p177)


出于对德国民族当年生存处境的极度焦虑和深切忧虑,施密特确信,在国家间自然状态的处境下,一个民族如果要在世界民族之林里占有自己的一席之地,必须具有强烈的民族生存权利意识,因为凡是不能适应其具体的生存环境,“忘记其要求自由、独立、统一和完整生存的权利的民族都将灭亡”[4](p103)。不仅如此,它还必须拥有巨大的生存能力。因为民族生存权利的维护必须依靠民族的生存能力、尤其是构造国家机器的能力,一个没有能力建立国家机器的民族根本不可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不可能在国际政治舞台上立足。可惜,并非所有的民族都能够经受住创建完美的现代国家机器的能力检验[4](P321)。一个既匮乏生存的权利意识、又不具备生存能力的民族,其命运只能是走向灭亡。


总之,上述自然状态以及“自然法”的论述把民族-国家之间的关系描绘为一种争权夺利、弱肉强食的残酷状态,这显然是对国家间关系的现实主义的把握①。因为在现实主义的国际政治理论框架下,“世界本质上是一个利益对抗和利益冲突的世界”[10](p27)。正是在对国家间关系的现实主义的把握中,施密特回答了世界是什么、不是什么的问题:世界是由民族-国家或者主权国家组成的相互竞争、彼此冲突的多元体,不是由一个国家组成的一元体。这样,在从国家到政治的论述进路中,多元竞争、彼此冲突的世界概念成为施密特建构其政治概念的第二个支撑点。


人:一种危险性的存在


既然由民族-国家组成的多元世界是一种相互竞争、适者生存的自然状态,而且,“在自然状态,人类始终处于危险之中”[3](p180),那么,随之而来的第三个问题就是,处于危险之中的人类本身“是否是一种危险的存在,他到底是一种危险的生物,还是一种无害的生物”[3](P179)。施密特不仅自己提出了这一问题,而且对此问题的重要性有相当清醒的认识:“对人的看法是否存在疑问,对任何进一步的政治思考所涉及的前提至关重要。”[3](p179)这也表明对人和人性的审视与观察不可避免地成为施密特建构其政治概念的一个着眼点。问题是,他选择什么样的人性观以及究竟如何对人进行定位?


施密特在评论哲学家普莱斯纳的《权力与人性》时,这样写到:“对普莱斯纳而言,人‘首先是一种能创造远景的存在’,他本质上是无法确定、无法测度的、始终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如果我们记住善与恶的人类学区别,再把普莱斯纳的‘始终悬而未决’与他实际所指的危险区别开来,那么,普莱斯纳的理论便接近于性‘恶’,而非性善论。”[3](p181)其实,这一评论不仅同样适用于施密特本人,而且也点出了他对人进行定位的基本要素:人的不确定性、性恶论和人的危险性。其中,性恶论的选择和对性善论的拒绝是关键。施密特当然不否认人性中的善,他甚至承认“善”可能以种种相应的形态如合理、完美以及和平等面目出现。但是,施密特拒绝对人性给予乐观主义的看待,坚持对人性采取悲观主义的把握。因此,在作为国家理论和政治观念之人性预设的性恶论与性善论的争论中,他坚定地选择性恶论。其理由是双重的。一方面,施密特确信,所有真正的政治理论均假定人性为恶,对人悲观主义的定位乃是政治理论得以成立的根本前提或基本假定。从马基雅维利、霍布斯、费希特一直到黑格尔的政治理论都可以证明这一点。另一方面,由于政治领域最终为敌对的现实可能性所决定,所以,政治概念和政治理论就不能完全从人性论的乐观主义出发。“因为,这将会消除敌对的可能性,并由此消除所有具体的政治后果。”[3](p185)


由此出发,施密特两路出击,向立足于性善论的政治理论发起了攻击。一方面,他申讨无政府主义。他确信,无政府主义之所以激进地否定国家和政府,是因为其相信人性本善。因此,性善论与取消国家和政府的主张有着密切的亲缘关系:“有前者必有后者,它们相互鼓励。”[3](p181)在施密特看来,无政府主义实在过于天真,其主张根本不值一驳。另一方面,他把批判的锋芒集中指向自由主义,断定自由主义从人性本善出发,视社会为人性善的体现或者说由理性调节需要的产物,而把国家和政府归结为不值得信任的邪恶之物。因此,社会可以通过自治确立自己的秩序,国家和政府则应当从属于、服务于社会,其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和限定。尽管自由主义没有像无政府主义那样,激进到否定国家的程度,但是,它对国家和政府的反对以及对自由的主张,这一切在具体情况下便会导致激烈地反对特定的国家及其权力,从而与无政府主义殊途同归[3](P182)。在施密特批判的解剖刀下,自由主义“既不能被看做一套国家理论,也不能被看做一套基本的政治原理”[3](p182),从根本上丧失了作为政治理论的资格。显然,他把自由主义统统归结为主张性善论,是其理论论述中的一个盲点。施特劳斯敏锐地抓住这一点,尖锐地指出为施密特所肯定的霍布斯的性恶论根本就是自由主义的[2](P191)。限于本文的目的,在此我们无法讨论施密特对自由主义的批判,只凸现施密特拒斥性善论的理论立场。


施密特当然不只是对主张性善论的政治理论进行批判。他既然选择性恶论,他对人性之恶也有着自己独特的解读。在他看来,恶有两种类型,或者说恶具有双重面目,它既能够以腐败、软弱、怯懦、愚蠢的面目出现,但也能够以残忍、肉欲、本能冲动、无理性等面目出现。前者被称为道德神学论意义上的恶,后者则被视为生存论意义上的恶。按照施特劳斯的分析,选择何种性恶论对施密特几乎是一大考验:如果施密特的目标是彻底批判自由主义,他就必须拒绝生存论意义上的性恶论,旗帜鲜明并坚定地坚持道德神学论意义上的性恶论。“惟有如此,施密特才能自圆其说。”[1](p17)让施特劳斯难以接受的是,施密特“并不是在‘特定的道德或伦理意义上’讲‘善’与‘恶’”[1](P13),而是在生存论意义上去理解恶。“换言之,‘恶’可以被理解为人性之卑劣或兽行力量。”[1](P16)从施特劳斯的角度来看,施密特选择的生存论的性恶论恰恰为自由主义为主张,因此,他对自由主义的批判陷入了困境:既要批判自由主义却又无法超越自由主义。然而,施特劳斯没有发现的是,施密特对自由主义批判本身也许就不是为了超越自由主义,而是站在自由主义的根本立场上来批判自由主义,或者说是为了自由主义而批判自由主义[11](P6)。


更重要的是,施密特的论述既是批判性的,更是建构性的。或者说,破是为了立。从施密特建构其政治概念的角度来看,他拒绝道德神学论意义上的性恶论,采取生存论意义上的性恶论,其实是恰当的。一方面,正如施密特自己所说,这可以避免混淆政治概念:就人性之恶而言,“神学前提与政治学前提的系统联系显而易见。但是,神学的参与一般会混淆政治概念,因为它把敌友的划分转移到道德神学领域”[3](P185)。另一方面,根据生存论意义上的性恶论,诉诸人性之卑劣或兽行的力量,才能解释为什么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活动的内容就是完全与动物一样受到各种冲动的驱使(饥饿、贪婪、恐惧、嫉妒)而作‘恶’”[3](P180)。


其实,在施密特那里,恶不仅意味着人在自然状态中有可能去作恶、人是有可能作恶的动物,而且恶与“有危险的”相勾连:“‘善’被理解为‘没有危险的’,而‘恶的’则被理解为‘有危险的’。”[1](P13)“恶”为什么被理解为“有危险的”?仅仅把恶归结为人性之卑劣或兽行的力量不足以解释这种危险性。因为,在施密特看来,在霍布斯所揭示的人与人的危险关系中,人不是野兽,而是某种完全不同的东西:他一方面不及野兽,另一方面又超过野兽。这里的关键之点在于,人具有超过野兽的能力,人能够以一种非凡的方式通过技术发明来补偿自己的生物性弱点和不足,甚至是过度补偿[12](P320~321)。狮的爪也很凶猛,狼的牙也很锋利,但是,相对于人类不断发明的武器——箭和弓、斧和剑、枪和炮以及晚近以来更富有杀伤力的武器,人们就不得不承认和正视被施密特称之为“霍布斯式的危险关系”:“就其作为威胁自己的他人而言,人比任何野兽都要危险得多,正如人的武器比野兽的武器危险得多一样。”[12](P320)既然人性之恶是人类不变的自然本性,同时,人类不会停止发明各种新的富有杀伤性的武器,那么,人对人具有危险性就是一个无法否认的事实。所以,施密特的结论是:“人决不是一种没有任何问题的生物,而是一种‘危险的’动态生物。”[3](P182)正是在悲观主义的人性审视和现实主义的技术观察的交织之中,施密特把人定位为一种具有不确定性的危险性的动物。


总之,在对人和人性悲观主义的把握中,施密特回答了人是什么、不是什么的问题:人是一种危险的存在,不是一种无害的生物。由此,基于性恶论而对人的定位——人是一种危险性的存在,成为施密特建构其政治概念的第三个支撑点。


政治:以敌友划分为核心


既然国家是民族的统一体、由民族-国家组成的世界是民族利益争夺的多元体并处于危险的自然状态,而人(尤其作为群体的人)本身又是危险性的存在,那么,肯定这三点(民族一体的国家、多元冲突的世界、人性险恶的人群)究竟意味着什么?那就意味着肯定政治。施特劳斯曾说,施密特“肯定政治也就是肯定人的危险性”[1](P14)。其实,在从国家到政治的论述进路中,反过来的解释可能更为顺理成章:施密特肯定国家的一体性、世界的多元性和人的危险性,也就肯定了政治。既然肯定了政治,那就需要说明政治。因此,这三点依次出现不仅引出了施密特所关注的中心问题——政治的本质是什么,而且也构成了他建构其政治概念的独特语境,支配了他对政治的本质是什么问题的解答。


在这三点构成的语境中,施密特发现,国家统一体自身的生存是每个民族面临的根本性的首要问题:“政治统一体的‘自保权’是进一步讨论的前提条件;政治统一体的首要任务就是致力于维护自己的存在;政治统一体要维护‘自己的存在、自己的一体性、自己的安全、自己的宪法’,即一切涉及存在的价值。”[7](P27)正是立足于国家统一体的生存,施密特提出了生存论的敌友概念——“朋友与敌人这对概念必须在其具体的生存意义上来理解”[3](P142),并进而把政治的核心归结为“区分敌与友,并以此二者(敌与友)为前提”[3](P433)。因此,必须从维护国家统一体生存的高度,从国家统一体生存涉及的内外两个方面,来理解施密特以划分敌友为政治之核心的政治概念。


从外部来看,国家统一体的生存意味着民族自身的安全、独立、自主;或者更简单地说,民族的生存就是不被消灭。因此,就生存论的敌友概念而言,如果说朋友是民族生存的维护力量,那么,敌人则是对民族生存的威胁与挑战:“政治敌人毕竟是外人,非我族类;他的本性足以使他在生存方面与我迥异,所以,在极端情况下,我可能与他发生冲突。”[3](P139)敌人不是私敌,而是公敌——威胁到民族生存的国家公敌。同样,也必须从生存意义上理解因敌人而来的战争:战争作为对人类生命的肉体消灭,或者是否定敌人的生存,或者是维护自己的生存[3](P145)。因此,国家统一体面对外部世界,为了维护民族的生存,必然面临一个敌友的划分问题。


就国家统一体内部而言,它的生存问题具体为确保和平与秩序。和平与秩序作为一个国家的正常状态,是国家的法律规范得以执行和国家内部其他活动能够正常进行的前提条件。一个国家如果丧失内部的和平、统一与秩序,陷入国家内乱的局面,那就意味着这个国家自身的生存出了问题。因此,“一个正常国家的首要问题就是努力确保国家和疆域之内的彻底和平。创造‘安宁、安全和秩序’并进而确立正常处境,这是各种法律规范得以实施的先决条件。每一种规范都以正常处境为条件,在一种完全不正常的情况下,任何规范都无法生效”[3](P163~164)。然而,国内的和平与秩序有可能受到国内政治冲突的破坏,这种冲突的极端后果是有别于战争的内战:如果说战争是发生在有组织的民族单位(国家或帝国)间的武装斗争,那么,内战则是发生在一个有组织的民族单位内部的武装斗争[3](P145)。换言之,战争是民族-国家之间相互的肉体杀戮,内战则是民族-国家内部的自相残杀,自相残杀同样危及民族的生存,因为它标志着国家作为一个有组织的、拥有国内和平与领土完整以及不受外国干涉的政治统一体的解体[3](P164)。因此,在国家统一体内部,就生存意义上的敌友概念来看,国家统一体仍然有其敌人——敌人威胁、破坏国家内部的和平与秩序,从而威胁到民族的生存。既然有敌人,那就有敌友的区分。因此,“只要国家是一个政治统一体,这种对国内和平的要求便迫使它处于尚要决定国内敌人的关键处境中”[3](P164)。


上述分析表明,在三点(民族一体的国家、多元冲突的世界和人性险恶的人群)构成的语境下,国家统一体为了维护其生存,无论在国际还是国内,国家不可避免地要进行敌友的划分。敌友划分正是政治的核心,“如果这种划分消失了,那么政治生活也将随之彻底消失”[3](P168)。对于国家统一体来说,统一体的生存、敌友阵营的划分与政治是不可分割的。“在这个意义上,政治乃是一种命运;因此,人无法逃避政治。”[1](P12)


对于施密特来说,以敌友划分为核心的政治不仅是民族-国家统一体不可逃避的命运,更是民族-国家统一体得以存在的基础。在此意义上,所谓“国家的概念以政治的概念为前提”的抽象命题可能蕴涵着具有极为丰富的具体内容。本文尝试将其要义解读为以下4点:


其一,敌友划分体现民族-国家的主权。任何一个民族只要尚存在于政治世界之中,它就必须自己决定谁是朋友,谁是敌人。这既是一种绝对不能放弃的民族权利,也是一个民族政治生存的本质所在。换言之,放弃敌友划分的权利,就意味着丧失民族-国家的主权,就意味民族政治生命的终结。因为,一个民族“一旦它不再拥有做出这种划分的能力或意志,它将在政治上不复存在。如果它容许其他民族来替自己做出这种决断,那么,它就不再是一个政治上自由的民族,而是已经被纳入另一个政治体系当中”[3](P167~169)。


其二,敌友划分事关民族的生死存亡。“真正按敌-友划分阵营具有巨大的举足轻重的生存意义。”[3(P154)这里的“生存”指的是民族或国家统一体的生存。对民族或国家统一体来说,无论在对内还是对外的意义上,划分、决断它的敌人和朋友,涉及和处理的要么是国家统一体可能遭受的外部威胁,要么是国家统一体面临的内部混乱,前者事关国家的外部安全,后者涉及国家的内部秩序,这些都是国家统一体生存、同时也是民族生存的根本性的大问题。因此,没有什么其他的决策在重要上比得上敌友的划分:“确认敌友是特殊的和压倒一切的。……最后的政治决策与存亡有关,而不是规范问题:它是敌我双方对立这种状况的一种反应。”[13](P12)


其三,敌友划分支配国家的战略抉择。在一定意义上,敌友划分是民族-国家统一体对自身政治生存状态的审视和把握,它决定着国家在战争与和平、结盟与中立之间的抉择[3](P221)。因为对国家统一体而言,无论是在战争与和平之间进行决断,还是在结盟与中立之间进行选择,这种战略性的国家行为都是以划分敌友、分清阵营为前提。举例来说,在国际上,如果某个国家试图与另外一个或多个国家结盟,那么,它首先必须通过划分敌友以确定国家的敌人。“假如敌人难以确定的话,任何同盟条约都将是行不通的。”[10](P220)


其四,敌友划分增加国家统一体的强度。以敌友划分为核心的政治不是抽空国家统一体,更不是削减国家统一体的力量。否则,在抽空、削减之后,政治留给国家统一体还有什么?“如果政治无非是这样一种递减之结果,它在实际上便等于零。这恰恰是误解之所在。”[4](P138)与此完全相反,以敌友划分为核心的政治只说明国家统一体之强度:“朋友与敌人的划分表现了最高强度的统一或分化、联合或分裂。”[3](P139)这是因为国家统一体在明确划分敌友的基础上,它能够区别对待敌人和朋友:对朋友则联合、团结、结盟,对敌人则给予孤立、分化、打击;前者是直接增强国家统一体的力量,后者则在削弱、瓦解敌人的同时也增强了国家自己。因此,敌友划分能够提升国家统一体的强度,能够增加国家统一体的利益。


概而言之,以敌友划分为核心的政治支撑了民族-国家统一体的大厦。这样,在从国家到政治的论述进路中,既然国家就是民族-国家,政治则以敌友划分为核心,那么,所谓“国家的概念以政治的概念为前提”的抽象命题终于因施密特所建构的政治概念获得了具体的现实内涵:民族-国家的概念把以敌友划分为核心的政治概念作为其前提。


结语:意义与限度


从民族一体的国家(一元主义)、多元冲突的世界(多元主义)、人性险恶的人群(悲观主义)到敌友划分的政治,施密特不仅完成了他对政治概念的建构、回答了何谓政治的问题,而且把以敌友划分为核心的政治作为民族-国家的基础。从现代政治理论的角度来看,如此政治概念建构的理论意义和限度究竟何在?


就本质而言,施密特所说的以敌友划分为核心的政治是民族-国家的主权政治。从民族-国家的外部来看,“这种政治以一个主权国家承认其他与其对立的主权国家为基础,在这种承认的同时,一个主权国家决断了对与其对立的其他主权国家友好、敌对还是中立”[3](P117)。因此,主权国家之间在相互主权承认基础上进行敌友的划分、决断乃是主权政治的体现。就民族-国家内部而言,国家借助暴力资源的彻底垄断而获得了支配人的肉体生命的权力,不仅超越了所有其他的组织和社团,而且享有决定谁是敌人的主权以及如何对付敌人的手段。如果国家统一体失去了这种主权以及相应的手段,那么,它就丧失了国家统一体的资格。由此来看,在民族-国家统一体内部,以国家统一体为主体的敌友划分、决断同样是国家主权政治的体现。因此,施密特用独特的语言表达的以敌友划分为核心的政治在本质上是国家主权政治,不能与以阶级、种族、宗教等为标准而划分敌友的政治简单地混为一谈。而且,既然施密特所说的以敌友划分为核心的政治在本质上就是主权政治,那么,以这种政治作为民族-国家的基础当然就是以主权政治作为民族-国家的基础。


由此来看,施密特建构政治概念的理论贡献是不可低估的,具有破与立的两个方面的意义。从“立”的角度来看,它揭示了主权政治是民族-国家建构的基石,从而把民族国家的立国之本归结为国家主权[2](P142),以国家主权确立了民族-国家立国的正当性。就“破”的方面而言,它否定了以阶级政治、种群政治作为民族-国家建构的基础,从而否定了以阶级、种族作为民族-国家立国的正当性。这既是对民族-国家与现代政治关系问题的一种解答,更是对民族-国家立国正当性的重构。


然而,施密特如此建构政治概念,有其理论的限度。既然敌友划分是主权决断,而“主权就是决定非常状态”[3](P6),那么,以敌友划分为核心的主权政治就属于非常态政治,战争、内战以及革命是非常态政治的典型形式。这种敌友划分的非常态政治作为主权政治尽管关系到国家统一体的存亡,但它并不是现代政治生活的全部。事实上,在国家主权确立、巩固之后,现代政治生活的主要形态是常态政治。如果说在非常状态下,政治主要是敌我型的,那么,在正常状态下,政治则更多的是对手型或合作型的[14](P233)。因此,既然“政治是一个整体”[3](P4),那么,敌我型政治作为非常状态的产物,也就只是政治整体的一部分。换言之,敌我型政治有其条件、范围的限度。故此,就政治观的类型分析而言,施密特建构的政治概念典型地属于“敌我型政治观”,它有其理论的限度,不能以此否定、替代其他的政治观。


更为重要的是,就民族-国家政治发展的历史进程而言,主权政治虽然构成民族-国家构建的基石,但是随着国家主权的确立,民族-国家的政治发展日益走向以公民权利为根基和依托的公民/权利政治:基于公民的自由权利,民族-国家中出现了立宪限权的立宪政治,由此,国家主权在民族-国家内部的行使得以法治化,民族-国家也转型为权力受限的宪政国家、法治国家,公民的自由权利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障;基于公民的民主权利,民族-国家中逐步出现了公民参政(如投票、选举)的民主政治,由此,国家主权在民族-国家内部的行使得以民主化,民族-国家也转型为民主国家,公民的政治权利得以实现;基于公民的社会福利权利,民族-国家中出现了以公平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寻求社会福利保障为主要目标的福利政治,由此,民族-国家也转型为福利国家,公民的社会福利权利开始得到保障。换言之,在国家主权确立的基础上,包括立宪政治、民主政治和福利政治在内的公民/权利政治乃是民族-国家政治发展的基本内容。因此,不仅主权政治构成了民族-国家建构的政治基础,公民/权利政治同样是民族-国家建构的政治根基:主权和民权共同支撑了民族-国家的政治大厦。从这一角度来看,施密特仅仅把主权政治视为民族-国家建构的基石在理论上是残缺不全的。何况,在主权政治和公民/权利政治共同支撑的民族-国家的政治大厦中,所谓划分敌友的政治虽然在民族-国家的对外政治中仍然占有一席之地,但在民族-国家的内部政治亦即公民政治中已丧失其正当性。因为在一个立宪民主的福利国家内部,政治的核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而不是敌友的划分。



文章来源中山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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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金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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