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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班车费用进项是否可以抵扣?

 刘刘4615 2016-08-19
2016-08-18 远见

问: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为接送职工上下班从客运公司租赁一辆大客车,对于向客运公司支付的租车费用,收到增值税发票后是否可以做进项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 [2009]242号)文第二条的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盖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待遇,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由此可见公司的租车开支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该条款,该公司支付的租车费用形成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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