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接送职工进项税能否抵扣?
2013.8.19中国税务报 作者:宋图
问:为解决职工上下班交通问题,我公司租用一辆大客车作为职工上下班班车,租车费用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该项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能否全额扣除?
浙江省国税局12366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因此,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是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因此,班车租赁费用可以列入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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