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入驻 第五条 淘宝网卖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入驻“淘宝汇吃”市场: (一)符合《淘宝网营销活动规则》。 (二)店铺主营类目属于如下类目之一:“零食/坚果/特产”、“咖啡/麦片/冲饮”、“酒类”、“茶”、“粮油米面/南北干货/调味品”、“传统滋补营养品”、“水产肉类/新鲜蔬果/熟食”。 (三)店铺信用等级:三钻及以上。 (四)近30天店铺支付宝成交金额≥1万元。 (五)店铺内所有的食品类商品符合本规范第七条的商品准入条件。 (六)店铺加入“放心淘-食品腐烂破损险”保险服务。 (七)近半年店铺非虚拟交易的DSR评分三项指标分别不低于4.7(开店不足半年的自开店之日起算)。 (八)本自然年度内,不存在严重违规行为。 (九)本自然年度内,不存在出售假冒商品违规的行为或上一自然年度内因出售假冒商品违规扣分满24分及以上。 (十)近30天纠纷退款率低于店铺所在主营类目的均值。 (十一)近30天品质退款率低于店铺所在主营类目的均值。 (十二)店铺依据其第一主营类目须符合以下要求: 指标项 | 零食/坚果/特产 | 咖啡/麦片/冲饮 | 酒类 | 茶 | 粮油米面/南北干货/调味品 | 传统滋补营养品 | 水产肉类/新鲜蔬果/熟食 | 在线商品数 | ≥20 | ≥10 | ≥10 | / | ≥20 | ≥10 | ≥10 | 卖家好评率 | ≥98% | / | / | / | ≥98% | ≥98% | / | 近30天无线支付金额占比 | ≥50% | ≥50% | ≥50% | ≥40% | ≥60% | / | ≥50% | 最近30天店铺购买转化率 | ≥2% | ≥1% | / | / | ≥2% | ≥3% | / |
第六条 入驻“淘宝汇吃”市场的卖家如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成为“淘宝汇吃”市场精选卖家: (一)近半年店铺非虚拟交易的DSR评分三项指标分别不低于4.8(开店不足半年的自开店之日起算)。 (二)近30天店铺支付宝成交金额≥4.5万元。 (三)近30天纠纷退款率低于店铺所在主营类目均值的50%。 (四)近30天品质退款率低于店铺所在主营类目均值的50%。 (五)店铺加入“极速发货”服务。 第七条 商品准入 店铺内所有食品类商品须上传实物标签/中文背标,具体要求如下: 商品属性 | 实物标签/中文背标要求 | 实物标签/中文背标须包含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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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装食品 | 实物标签图 |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或规格、生产者和 (或)经销者的名称、生产厂家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储藏方法)、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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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散装食品 | 实物标签图 | 食品名称、配料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企业、生产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规格、贮存条件(储藏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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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食品 | 实物中文标签图 报关单图 |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或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储藏方法)、原产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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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级农产品 | 实物贴纸图 | 食品名称、产地、净含量或规格、生产者和经销者的名称(单位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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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餐饮制售 | 实物贴纸图 |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或规格、生产者和 (或)经销者的名称、联系方式、贮存条件(储藏方法)、生产日期(包装日期)和保质期、食品添加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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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经营 第八条“淘宝汇吃”市场卖家须遵守以下服务要求: (一)提供“坏单包赔”服务。 (二)遵守入驻时在线签署的《确认函》要求,统一使用“淘宝汇吃”包装,具体要求如下: 1)“淘宝汇吃”市场提供多套“淘宝汇吃”包装不干胶模板,卖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信息补充后印刷; 2)包装信息可包含店铺名、旺旺名、无线店铺二维码、slogan; 3)包装信息可直接印制或粘贴在食品外包装或包裹上。
第九条 “淘宝汇吃”市场精选卖家还须提供“极速发货”服务。 第四章 清退 第十条“淘宝汇吃”市场的卖家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状态,选择退出“淘宝汇吃”市场。 第十一条“淘宝汇吃”市场的卖家若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将被“淘宝汇吃”市场清退: (一)不再符合“淘宝汇吃”市场入驻条件; (二)入驻时提供的资料、证明文件、资质文件等存在伪造、变造的情况; (三)未按要求统一使用“淘宝汇吃”包装,或使用过程中出现违反《确认函》的情形; (四)食品安全出现重大问题,造成集中投诉,影响恶劣。 第十二条“淘宝汇吃”市场精选卖家不再符合第六条的申请条件时,将被取消精选卖家标。 第十三条“淘宝汇吃”市场卖家退出再入驻要求如下: (一)因第十条主动退出或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被清退的,卖家符合“淘宝汇吃”市场入驻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入驻。 (二)因第十二条被取消“精选卖家”标的,卖家符合“淘宝汇吃”市场精选卖家申请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入驻。 (三)因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被清退的,自清退之日起,3个月内不允许再入驻。 (四)因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被清退的,自清退之日起,12个月内不允许再入驻。 (五)因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被清退的,自清退之日起,不允许再入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规范于2016年8月19日首次生效。 第十五条 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之日前的行为,适用当时的规范进行处理;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之日后的,适用本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