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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野】回眸我国蒙古族早期法制文明:从“约孙”到《大札撒》

 蜀地渔人 2016-08-20

  蒙古族法制史在人类法制文明发展历史中始终占据着重要地位,它也是我国法律史学和蒙古学重要的分支。随着十三世纪初大蒙古国的建立,也将蒙古民族推进到真正意义的文明时代,这一阶段前后存在的和再萌生的蒙古民族法制文明现象,也成为今天蒙古学研究和蒙古法律史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

  

  八至十二世纪,蒙古高原上出现的蒙古——突厥语族部落依靠一种被称为“约孙”的习惯行为规范来管理部族的生活生产事务,蒙古语义“约孙”包含道理、习惯、习俗等意,从形式上说,“约孙”就是早期蒙古民族不成文的习惯法。蒙古部族时期生产生活环境极为恶劣,为有效躲避战乱和保护部族群体的生命财产安全,形成了部族联盟并以“约孙”处理生产生活管理等各项事务和判断其中的是非曲直。

  


  这一时期的蒙古人处于以狩猎为主、游牧为生的半定居生活状态,日常生活居于毡帐,食以肉乳,行以马匹,身着皮裘,各部族间割据纷争、战事频仍,在“约孙”制度中也充斥了血亲复仇思想。《蒙古秘史》中记载:合不勒汗死后泰赤乌部的俺巴亥继承了汗位。俺巴亥汗被塔塔儿人和金朝加害,蒙古各部奉合不勒汗之子忽图剌为汗。忽图剌汗骁勇异常,为俺巴亥汗复仇,前后与塔塔儿人厮杀十三次,此后他们之间的仇恨一直延续并冤冤相报。马匹作为蒙古民族重要的生活和生产资料,无论是作为交通和生产工具还是作为部族斗争的战斗力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也得到蒙古人的无比珍视。“约孙”制度中明确规定禁止打马匹的头部和面部,《蒙古秘史》中更有记载帖木真一家八匹白骟马被人抢走后,帖木真在孛斡儿出安答帮助下勇夺马匹的事件。蒙古民族作为一支游牧民族,草原是他们赖以生存并繁殖牲畜的重要资源,在“约孙”制度中规定了严禁破坏草场、挖掘草根,以此维护本民族畜牧业生产生活正常运行的秩序。古代蒙古早期的法治思想中的“血亲复仇思想”与同期中原之地的“亲情法律化”有不谋而合之处,《唐律疏议》中对为亲复仇而杀人的定罪这样规定:“诸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子孙即殴击之,非折伤者勿论,折伤者,减凡斗折伤三等,至死者,依常律。”在为亲复仇杀人问题上,也最能反映亲情与国法的冲突,唐以来历代律典对此语焉不详或予折中,蒙古民族血亲复仇与唐律中均对亲情血仇冲突给予理解和认可,其透射出来的关于维护本族亲情观念也未脱离礼法行事之范畴。

  



  关于“约孙”制度中爱惜马匹和崇敬草原的规定,与儒家天人感应、天理合一思维也是紧密契合的,反映出古代蒙古早期法制思想与民情伦理的密切关系,这不仅仅是一个民族对待自然生物的一种态度,更是一种文明积淀。慎子曾讲道:“法,非从天下、非从地生,发于人间,合于人心而已。”民情、人情具有社会性,法制文明实质又是天理、国法、人情的和谐统一。

  

  公元1206年,蒙古乞颜部贵族、一代雄主铁木真统一了蒙古各部族,建立了大蒙古国,并被授以“成吉思汗”称谓,在他建国前后,以其陆续发布口谕汇总颁布了蒙古民族第一部成文法——《大札撒》。成吉思汗深知依法治国的重要性,他认为如果没有法律或者不遵守法律,特别是官员、贵族带头破坏法律,社会就会一片混乱,甚至导致民族、国家的灭亡。《大札撒》中很多内容是继承了“约孙”制度中业已约定俗成的内容,故而,《大札撒》从其形式和内容上具有传统习惯与习惯法、制定法混合的特点。伊朗编年史学家志费尼在其著作《世界征服者史》中描述了大蒙古国建立前蒙古高原社会状况:“他们(指蒙古人)有些人把抢劫、暴行、淫猥和酒色看成好勇和高尚的行为”,由此可见当时的社会混乱之势,成吉思汗就是要通过制定颁布异常严格的《大札撒》建立起新的社会秩序。成吉思汗依据自己的想法,他给每个场合制定一条法令,给每个情况制定一条律文,而对于每种罪行,他也制定一条刑罚。成吉思汗的《大札撒》中树立了自己绝对的强权,汗权至上、我意即法,中国古代君权高于法律的传统法文化也是和产生于同一土壤之中的政治伦理文化互为依倚、相互融合的,“天命神权”用来论证王权或皇权的最高权威,成吉思汗也自谓以“秉天命而生”的天可汗,故其《大札撒》训言:凡对大汗或本部汗不忠诚、反叛侵害,坚决予以镇压,严重者殃及族人。志费尼在《世界征服者史》中记述凡抗拒成吉思汗的帝王、君主、城镇长官,成吉思汗统统予以消灭,连他的亲人、部下、族属和百姓亦无豁免。成吉思汗的军队法纪严明、依法治军,这也是蒙古铁骑得以横贯亚欧大陆的有力保障,如有违反军令必受严惩,他的亲族首领阿勒坦、忽察儿及叔叔答里台因违反军令,抢掠财物,成吉思汗以军规对其惩处;他论功行赏,战中立功者予以厚赏并荣及子孙。《大札撒》中有些内容带有浓厚的神权法色彩,蒙古民族早期信仰萨满教,认为万物皆有灵,对山河日月、天地草木充满敬畏,故禁止水中或灰烬中溺尿;禁跨火;禁草生而钁地,禁遗火而燎原;禁徒手汲水,必须用器具等等。

  



  随着大蒙古国的不断扩张,与周边国家和区域的商业贸易日益频繁,《大札撒》保护通商,强调商业信用,并规定:凡以信物取运货物而破产者,仍得以信用取运货物二次,破产三次者处死。在刑罚类别的规定方面,有杖笞(拳打、条子打和鞭打)、斥罢(官职降级或罢免)、籍在家(没收家财人口,沦为奴仆)、罚畜、流放、处死。《大札撒》体现出了严刑和重赏并举的特点,这也是特定历史与政治环境的要求;《大札撒》还体现出开放与兼容并蓄的特点,这是成吉思汗为扩张强大蒙古帝国、维护新生蒙古帝国社会统治的追求。《大札撒》从其政治统治角度而言有其严酷的一面,因为它需要发挥统治并维护秩序的功能;在其社会管理层面而言又有其宽简的一面,这也是蒙古民族单一、淳朴的游牧经济结构在人类群体意识形态上的一种反映。成吉思汗的《大札撒》又被称为《成吉思汗法典》,如志费尼所言,其中的法令律文“是成吉思汗凭自己的脑子创造出来”,似也体现出一种强权的政治,从中国进入阶级社会,建立国家以来,便已经形成了以君王为中心的专制体制,皇权专制不仅通过建立各种制度,使君主乾纲独断,而且利用各种立法手段,使之法律化。中国古代君王掌握着国家最高权力,以个人意愿立法也就成为通例,中华法系中的立法形式包括专门性编纂法典和编纂君王诏敕及案例,君王的诏令可以左右法律,甚至创制法律,利用皇权之法安民立政、禁暴治世也是中华传统法文化的内容之一。《大札撒》中关于刑罚的规定,在保持本民族习惯法基础上,也一定程度凸显出成吉思汗吸纳中原法制源流的影子,隋代《开皇律》正式确立笞、杖、徒、流、死五刑,唐沿袭此制,蒙古帝国在刑罚制度中作以转化引用。《大札撒》刑罚处罚讲究适得其所,如罚畜一刑,也是顺应蒙古族从狩猎经济向畜牧业经济发展过渡的现实而生发,牲畜对于蒙古人意义重大,不仅关乎生产生活质量和家族财富的积累,还将不断繁殖,形成稳步增长的财富源,故以此作为一种刑罚方式。

  

  有国外学者评价《大札撒》中的一些规定冷漠、严峻,但是我们反观特定的历史阶段及历史环境,严刑酷法的实施有其必然的时代背景。《多桑蒙古史》中有这样一段记载,成吉思汗曾对诸将领和诸子告诫道:将校有犯罪行为的时候,不要滥加刑。因为他们尚未成年而且是有职位的人。他们若是犯了罪,先来问朕,朕如果不在时,可以听取众人的议论,依照法律来处罚。希望你们在定罪的时候,犯了罪的人要认罪,受到刑的人能够认识到他所受到的刑罚是依据法律规定的,不是因怨恨偏见而定的,你们要努力。成吉思汗这一段语重心长、意蕴深远的告诫,可能会让今天的我们能够从另一个侧面思索、探寻古代蒙古早期法制文明的深层意义。(康民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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