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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石的鲜血之上绽放了伊利股份新章程 现在急了

 辰云逸 2016-08-21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市值风云。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王石的鲜血之上,绽放了伊利股份新章程!文 / 市值风云万宝之争演绎至今,已成群雄并起、争相分食之状,王石已成板上鱼肉,打麻将上不了桌了。资本之血腥、贪婪,惊得风云君匆忙打开股票账户,确认300股欣泰电气(300372,股吧)股票依旧安全,不禁长舒一口气。看着苦心经营的公司可能分分钟落入他人之手,一时吓坏股权分散的上市公司,雅化集团(002497,股吧)、廊坊发展(600149,股吧)、伊利股份等上市公司纷纷抛出反收购条款。反收购是指目标公司管理层为了防止公司控制权转移而采取的旨在预防或挫败收购者收购本公司的行为,本也无可厚非,但是比较看来,伊利股份的反收购条款更像是“泼妇”条款。伊利股份此次修订的章程共计11条,分别涉及第2条、第37条、第53条、第77条、第96条、第106条、第107条、第118条、第124条、第137条、第192条相关条款。上交所的问询函要求对第37条、第53条、第77条、第96条、第107条、第192条共计6条的部分修订条款进行补充披露,同时要求独立董事、律师对公司章程条款的修订发表明确意见。
一、天大地大?伊利董事会最大
伊利股份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第37条第5款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发出书面通报。在通报期限内和发出通报后二个交易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3%,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通报。通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本次权益变动方式、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影响的分析、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其他重要事项、备查文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违反上述规定,或者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应承担如下法律责任:1、公司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赔偿因其恶意收购而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含直接和间接损失)。2、公司董事会有权依据本章程主动采取反收购措施,并公告该等收购行为为恶意收购,该公告的发布与否不影响前述反收购措施的执行。3、违反上述规定购买、持有公司股份的,在其违规行为改正前,不得行使其所持或所控制的该等股票的表决权,公司董事会有权拒绝其行使除领取该等股票股利以外的其他权利。4、公司董事会及其他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等反映情况并请求追究其法律责任。市值风云点评:根据《证券法》第86条:能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证券法明确规定了持股人达到5%的法定的标准,而伊利股份等上市公司偏偏要自行规定达到3%即需要报告并限制股权买卖权利,随意加重了收购人的义务,虽然公司章程有自行约定的权利,但作为公众公司显然是将公司章程规定视为儿戏和任性维护现有利益集团利益,达到以少数股权永久控制上市公司的目的。真想问问上市公司,为什么规定的是3%,而不是3.1%,也不是2.5%?如果规定100股是不是会更刺激?这样的话每个股东每购买100股就要披露本次购买股票的目的、本次购买股票的资金来源、后续购买计划等信息,确保上市公司及时掌握了解公司股东的变动情况,确保不被收购。伊利股份肯定说:这样不行,这样的话散户嫌麻烦也不买我们股票啦,散户都不买了,作为上市公司还有啥存在的必要,融谁的资,圈谁的钱呢,我们只是不希望出现能够影响到我们利益的股东就好,小散肯定是越多越好啦。伊利股份章程修改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赔偿因其恶意收购而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针对此条,建议小散们联合起来修改公司章程:持有公司1%以下的股东,自购买之日起,持有股票达到或超过6个月以上,收益率低于30%的,有权要求公司董监高负责赔偿。伊利股份章程修改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拒绝其行使除领取该等股票股利以外的其他权利。建议伊利股份看一看上海高院对上海新梅案的判决。伊利股份章程修改规定公司董事会及其他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等反映情况并请求追究其法律责任。在此问一句,交易所会这么乖吗,这么乖吗,这么乖吗。
二、《公司法》多少钱一斤?在第53条修订后,增加了“关于更换及提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须连续两年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5%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权提出提案。”市值风云点评:这条……真的叔可忍婶子不可忍。上交所也都看不下去了,要求公司补充披露该条款修改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是否不当提高了股东行使提案权的法定资格标准,是否构成对股东提名权的限制,并结合公司目前的前 10 大股东持股比例情况,说明上述修改是否不利于股东督促公司董事、监事勤勉尽职。交易所问的直中要害,风云君也就不多说啥了。只是伊利股份第一大股东呼和浩特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仅为8.79%,另有四名董事、高管在前十大股东中,但持股比例均低于5%,希望伊利股份董事会、监事会换届的时候也按照这个股权比例要求进行提名换届。
三、一票否决权拿好不谢
章程第77条增加:1、本章程的修改;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的议案;3、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时,该收购方(包括其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与公司进行的任何交易事项;4、股东大会审议收购方(包括其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为实施恶意收购而提交的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或抵押、提供财务资助、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研究与开发项目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议案。该等事项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3/4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市值风云点评:看到这儿,上交所都哭了,一边抹着眼泪吸溜着鼻涕一边指着伊利股份,哽咽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将上述事项表决通过条件设置为3/4以上的依据及必要性,该条款是否会导致赋予部分股东一票否决权,并说明公司保障中小股东救济权拟采取的措施。人家《公司法》明确规定的特别决议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您非要改成3/4,你这是防“恶意收购”呢,还是自己先“恶意修改”呢?这样修改明显欺负散户都没积极性参加股东大会,也难形成一致行动的现状。因为重点的句段“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散户很少是出席的喽,减去散户的股票数量,等同于赋予自身一票否决权。另外有个问题,伊利股份作为没有实际控制人的公司,通过本次修改,使部分股东拥有了一票否决权,在没有实力均衡股东的情况,那么该股东是否已经形成了对公司的控制,甚至形成了恶意收购?再说,该修改也是一把双刃剑,前十大股东中,基金联合起来的持股比例,也很可能形成一票否决权,那么公司以后再修改章程或更换董监事,实际需要征得基金的同意,而基金作为单纯的财务投资方,在公司与基金难以保持独立性的情况下,很可能出于某种目的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恶意收购”赔10年工资
第96条修改:执行董事的更换不得超出全体执行董事的三分之一,连续两年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5%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董事时,每一提案所提候选人不得超过全体董事的五分之一,并且在连续 12 个月内,选举或更换董事只能进行一次。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公司与董事签订的聘任合同不因公司章程的修改而无效、终止或变更等,除非公司与董事自愿协商一致,才能对合同进行修改、终止或变更。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时,公司须一次性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在公司的上一年度应得税前全部薪酬和福利待遇总额的十倍支付现金经济补偿金。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时,与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的经理级以上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可以主动提出辞职。针对上述辞职人员,董事会有权根据其在公司发展中做出的贡献进行研究确定是否需给予经济补偿,对于确定给予经济补偿的人员,公司应一次性支付相当于其上一年度应得税前全部薪酬和福利待遇总额的十倍的现金经济补偿金。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收购方或提议方(包括其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在符合提案条件后,其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以上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以及与其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市值风云点评:风云君看着一旁已经快哭断气的上交所,手里捧着窝窝头眼泪也是止不住地往下流,我们一干人在资本市场也不知道挨了多少闷棍吃了多少闷亏亏得都快出去站街了,也没见过这么欺负人的条款!伊利股份这是限制股东提名董事的权利了。我就是这么限制,我就是这么耍,看你怎么办?我先这么修改,如果真有人收购,我膈应死你,如果等哪天我们自己提名啥的发现也受到限制了,我再改回来,反正章程是能改的嘛,那还不是分分钟的事。里面规定公司与董事签订的聘任合同不因公司章程的修改而无效、终止或变更等,除非公司与董事自愿协商一致,才能对合同进行修改、终止或变更。以后你们改章程都没用,不以章程的修改而无效。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时,公司须一次性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在公司的上一年度应得税前全部薪酬和福利待遇总额的十倍支付现金经济补偿金。看到没,前面先限定好,只有我们自己人能担任董监高,后面就开始打钱的主意了,你要收购我,你就得连我孙子娶媳妇的钱都得给我,这规定也太无耻了,为什么不能规定:发生恶意收购时,公司需按照散户持有公司市值的10倍补偿散户呢?拔高点说,这个涉嫌阶级歧视,自动将董监高划分为特权阶层,将公司普通股东划分为下等人民。除伊利股份外,世联行(002285,股吧)、多氟多(002407,股吧)、海印股份(000861,股吧)、兰州黄河(000929,股吧)等上市公司的章程中也存在类似条款,其实风云君感觉这个条款真的很low,这个条款完全可以修改为:当发生恶意收购时,自恶意收购方控制公司之日起,公司所产生的税后(国家的钱肯定是不能动的)利润全部自动归当前董监高所有,无论以后年度该董监高是否在公司任职,且不以章程的修改而失效。哇塞,忽然感觉风云君好聪明哎,把这一条改好,其他的条款就不用修改了,你收购吧,反正赚的钱都是我的,你来呀,你来呀,我劈开腿等你们!
五、“架空”股东大会
第107条第16项规定: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持续稳定,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及长远利益,董事会可自主采取如下反收购措施:1、针对公司收购方(包括其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向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未来增持、收购及其他后续安排的资料,做出讨论分析,提出分析结果和应对措施;2、从公司长远利益考虑,董事会为公司选择其他收购者,以阻止恶意收购者对公司的收购;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采取可能对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适当调整以降低恶意收购者的持股比例或增加收购难度的行动;4、采取以阻止恶意收购者实施收购为目标的包括对抗性反向收购、法律诉讼策略等在内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反收购行动。当公司面临恶意收购情况时,董事会可以采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虽未规定于本章程但法律、行政法规未予禁止的且不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反收购措施,而无需另行单独获得股东大会的决议授权。董事会在采取和实施反收购措施后,应及时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作出公开说明。市值风云点评:看到这个真是惊了,这是架空股东大会啊,也就是说,一旦发生恶意收购,董事会不只不理会新进股东,连原来的股东也不甩了,董事会可以为公司寻找其他的收购者(也就是老板),当然包括主导公司收购我二叔家的厕所和猪圈,让我二叔变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六、恶意收购,还是恶意修改章程
第192条八:恶意收购:是指在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通过收购或一致行动等方式取得公司3%及以上股份或控制权的行为(哈哈哈哈,风云君快要把裤裆都笑湿了),或违反本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五)项的行为,或公司董事会决议认定的属于恶意收购的其他行为。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未来就“恶意收购”作出明确界定的,则本章程定义的恶意收购的范围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调整。前述董事会未就恶意收购进行认定决议,不影响公司董事会根据本章程规定,在符合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前提下主动采取反收购措施。市值风云点评:看前面的章程修改时,风云君一直在疑虑,伊利股份是怎么定义恶意不恶意呢,看到最后,终于发现了,伊利股份自己给“恶意收购”自己下了定义,牛!!大家都知道,现代公司治理制度,以及先行《公司法》、《证券法》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借鉴了西方的法律法规,再根据具体国情,进行调整,这都是政府部门的工作任务。现在急了,伊利股份要自己为国家做贡献,要自己创新新名词、促进社会的发展啦!!看到这样的章程修改,不知道是在反恶意收购,还是在恶意修改章程,自己凭空这么多权利,作为上市公司,他们其实忘却了自己最基本的权利--他们本可以不上市的。不上市的话无论如何也不会遇到收购,但是他们却非要上市;上市他们是同意的,但是按照上市的规则来办事,这个嘛……呵呵呵。其实这个大家都懂的。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市值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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