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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资金存管指引意见稿的九个看点

 long16 2016-08-21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下发之后,各方都在关注,P2P老板们其实只关心一个问题:银行到底给不给我们家接“存管”?至于其他问题,均可忽略。这种心态无可厚非,但是,理性的商业主体,应当认真研究权利义务,在征求意见时期就表达自己的不同看法。咱们就来看看《存管指引》(征求意见稿)。

1、P2P委托资金存管的权利来源不明

根据意见稿第三条规定,网络借贷资金是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保管的,由借款人和出借人进行投融资活动形成的专项借贷资金。P2P网贷平台作为居间人,并非出借资金所有人,其委托存管的权利来源必须是真实的出借人。其委托银行存管,属于转委托,委托人必须同意。而这种同意是否可以用概括授权的方式,有待司法案例出现。

2、意见稿主旨是规制存管银行

意见稿第九条对于银行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款业务提出了六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其中包括设立一级部门;自主研发运营的技术系统;内部管理到位;有跨行支付能力;完成存管备案;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设置六个条件实质门槛功能较小,只能挡住部分小银行。

3、存管银行设置业务审查标准,会被市场认为具有“背书功能”嫌疑

例如,股东必须国有、上市公司、业内声誉、交易量等。建议公平、公开、公正,切勿嫌贫爱富(虽然不可避免)。

4、办理支付可通过“出借人与借款人发出的指令或有效授权指令”

这一定会是今后法律纠纷的重大风险点,有效授权指令无法阻挡道德风险,只要有平台工作人员操作就存在被挪用的风险。(人性如此,很难杜绝)

5、不得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开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

看到此“职责”,不禁对“第三方支付与银行合作”模式有了更新的想象,恐怕现在的模式要修改。

6、网络借贷资金存管合同主条款,无特色

仅网贷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信息披露值得关注,但是如果P2P平台将如上情况公布给存管银行,银行是否要承担相应责任呢?或者是不是应当知道资金用途?这将导致出现平台跑路案件时,金融消费者会依据此向银行索取证据或追责。(如果我是存管行代表律师,在合同中一定会保留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毕竟老猎手也有走眼的时候)

7、请神容易,送神难

对于网贷平台而言,要想换掉最初选中的银行,是一件很难的事。意见稿第18条暂停或终止业务要提前三十个工作日,别告诉我换一家不是终止业务,这当然属于。

8、不得“公开营销宣传”可能性不大

且不说背书功能,平台如实陈述自家使用的存管账户在哪家银行,不违法。

9、捆绑销售问题,被提前提出来预防,点赞。

银行存管,大势所趋。存管行既然开启网贷存管业务,就应该兢兢业业,努力把服务做好,而不是外包给技术团队,账户安排也偷懒,还怕平台沾光宣传。任何合同要想履行,必须斜而不倒,一边倒的买卖不长久。我们认为,网贷资金存管是好事,乐见其成,但各方应当加强磨合,放下不信任,携手并进!

作者:肖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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