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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三方协议

 十分位 2019-01-05

甲方为乙方平台(指由乙方运营管理的网址为和相应APP或以APP形式提供的操作环境的平台)的注册用户

甲方声明:

兹声明甲方在申请办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前已仔细阅读并理解《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三方协议》,甲方已明确知晓丙方作为网络借贷资金的存管人,不应被视为对网络借贷交易以及其他相关行为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存管人不对网络借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运用风险,出借人须自行承担网络借贷投资责任和风险。甲方完全同意和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和内容,享有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并愿意履行和承担本协议中约定的义务。

 

乙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青岛海融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丙方: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甲方为在乙方平台成功注册的用户,乙方和丙方连通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系统,乙方和丙方已签订《网络借贷交易资金存管服务协议》(以下称“《存管协议》”)。

为此,甲、乙、丙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及乙方平台服务规则、丙方账户管理及结算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就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信息中介服务进行网络借贷交易、丙方作为存管人提供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服务等其他相关事宜达成《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三方协议》(以下称“本协议”),供三方共同遵守。如乙丙双方签署的《存管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一章 三方声明

第一条 甲方声明如下:

(一)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借款、出借或担保等与交易相关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乙方平台服务规则所禁止或限制的情形,甲方的角色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出借人、担保人等其他与借贷项目相关的主体。

(二)甲方保证其向乙方、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准确、完整。甲方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必须按照约定的要求,及时通知乙方和丙方,并及时提供最新资料。

(三)若甲方为出借人,则甲方应保证其出借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允许进行借贷。

(四)甲方清楚网络借贷交易存在风险,甲方已明确知晓并愿意承担网络借贷交易的风险。

(五)甲方已明确知晓丙方仅负责网络借贷交易资金存管业务,即按照甲方申请或指令办理存管子账户的开立、绑卡、解绑卡、充值、转账、提现等业务;丙方不负责审核借款人和借款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保障借款人和借款项目必然还款、也不保障甲方能够到期收回本金和预期收益。

(六)甲方同意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及乙方平台服务规则。

(七)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丙方的责任条款,并同意本协议所有条款。

(八)甲方已详细阅读“业务服务说明”(附件1),已明确知晓与存管服务相配套的支付权责等事项。

第二条 乙方声明如下: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运营商,具有相应的资格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

(二)乙方承诺不存在为借款人虚构借款项目、故意隐瞒借款项目重大瑕疵等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乙方负责对甲方进行身份识别。

(三)乙方承诺其是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其委托丙方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符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

(四)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要求及协议约定提供服务。

(五)乙方承诺在向甲方提供服务过程中取得的甲方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信息、账户信息等)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

(六)乙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丙方的责任条款,并同意本协议所有条款。

(七)乙方根据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做好客户身份识别、资料保存及其他相关工作。

(八)乙方承诺组织对甲方资金存管账户的独立审计并向甲方公开审计结果。

第三条 丙方声明如下:

(一)丙方是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能够履行客户网络借贷资金的资金划转和存管职责。丙方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提供存管报告等职责的业务。丙方作为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二)丙方具有开展客户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的必要条件,通过网络借贷平台资金存管系统能够为甲方的网络借贷资金提供相关的服务。丙方不负责审核借款人和借款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也不保障借款人和借款项目必然还款。

(三)丙方在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前提下,办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

(四)丙方承诺其通过自身服务系统办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并确保及时、准确、有效的向甲方和乙方提供服务;如因执行行为不及时、不准确、未生效而导致甲方或乙方等相关方损失的,丙方按照其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释义

第四条 “网络借贷平台资金存管系统”是丙方针对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开发的系统,通过该系统履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提供信息报告等职责的业务。

第五条 “账户开立”是指丙方根据甲方提交的信息验证通过后在乙方的资金存管汇总账户项下为甲方开立并绑定甲方借记卡或借记银行账户的资金存管子账户。资金存管子账户并不等同于甲方在商业银行开立的传统银行账户,资金存管子账户仅用来记录、保管甲方在乙方平台网络借贷所涉资金。

第六条 “ 绑卡”是指丙方根据甲方指令将甲方本人名下银行借记结算账户与其资金存管子账户建立绑定关系,绑定后即可通过该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充值及提现。

第七条 “解绑卡”是指丙方根据甲方指令将甲方本人名下银行结算账户与其资金存管子账户解除绑定关系,解绑后不能再通过该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充值及提现。

第八条 “充值”是指甲方将资金从绑定的银行结算账户划入其资金存管子账户的行为。

第九条 “提现”是指甲方将资金从资金存管子账户提取至已绑定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条 “出借”是指投资交易成功后资金从甲方(如作为出借人)资金存管子账户转到借款人资金存管子账户;“还款、代偿”是指从甲方(如作为还款人、担保人等)资金存管子账户转到出借人资金存管子账户。

第十一条 “缴费”是指乙方提供在甲方充值、出借、提现、还款、代偿等环节向甲方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章 账户开立

第十二条 为实现为甲方提供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服务,乙方应为甲方开立客户平台账户,丙方应为甲方开立资金存管子账户。

第十三条 客户平台账户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专门注册账户,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资金存管子账户一一对应。乙方通过客户平台账户对甲方的网络借贷交易进行前端控制,进行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信息撮合,具体计付利息事宜由网络借贷交易双方自行约定,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 客户资金存管子账户指丙方为甲方开立的,管理甲方用于网络借贷资金的子账户。客户资金存管子账户记载甲方网络借贷资金的变动明细,并与甲方在丙方登记的甲方银行结算账户和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平台账户建立绑定关系,甲方可通过在乙方平台的平台账户对存管子账户内的资金、交易明细进行查询。

第十五条 客户银行结算账户指甲方在商业银行开立的,用于银行资金往来结算的人民币活期账户。若甲方为个人客户,该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为客户同名借记账户;若甲方为机构客户,则甲方资金存管子账户不能与任何自然人储蓄账户建立绑定关系,只能与甲方在商业银行开立的同名银行结算账户(允许是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之间办理签约转账业务。具体账户信息以甲方通过丙方服务渠道绑定的银行账户信息为准。

甲方充值时可以选择快捷支付或网银网关等方式,当选择快捷支付方式进行充值时,甲方应先将网络借贷资金存入已绑定的银行结算账户,之后才能从已绑定的银行结算账户充值转入资金存管账户。甲方从资金存管账户提取的网络借贷资金,只能通过提现划转回到已绑定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六条 甲方申请办理网络借贷业务前,需先在乙方开立平台账户。

第十七条 甲方在向乙方申请开设平台账户时,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信息,并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

第十八条 甲方通过在丙方开户时,丙方为甲方在乙方汇总账户项下开立资金存管子账户,管理甲方用于网络借贷交易资金。资金存管子账户记载客户网络借贷资金的变动明细。丙方为甲方在丙方处开立的账户提供账户信息变更、冻结、解冻及销户服务。

第十九条 在甲方绑卡环节,丙方需校验甲方的交易密码或者其他同等验证方式。如甲方为个人客户,仅允许绑定借记账户;如甲方为机构客户,允许绑定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且需要甲方从拟绑定的银行结算账户中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将指定金额划转到丙方指定账户进行校验,或者通过线下认证方式校验、或安全性不低于上述方式验证。丙方校验通过后,乙丙双方系统同步变更相应的绑卡信息。

第二十条 甲方解绑卡环节,丙方也需校验甲方的交易密码或其他同等验证方式。

第二十一条 在还款过程中,如甲方作为出借人的,除甲方已建立绑定关系的本人银行结算账户外,其他任何账户均不具有网络借贷资金的提现功能。

第二十二条 甲方可向乙方进行交易资金账户和存管资金变化情况的查询。若甲方对其网络借贷资金清算明细或余额有异议,应向乙方查询并核实。若有必要,可以向丙方进行查询、核实。

 

第四章 资金存取

第二十三条 甲方进行充值、提现等各类交易时,必须输入正确的交易密码或通过其他同等验证。

第二十四条 在出借、还款、缴费环节,甲方可授权乙方进行业务操作,但出借授权仅针对自动投标类产品(由甲方委托乙方按约定的标准选择标的进行投资);丙方所提供的取消业务授权服务,乙方应无隐藏地向甲方展示。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的授权文件,丙方在调取甲方授权文件时,乙方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因乙方未能获得甲方授权、超过授权等为甲方进行业务操作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 如甲方为个人客户,在办理充值业务时可选择网银网关充值、或是通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管理相关规定的第三方支付渠道通过快捷支付充值;如甲方为机构客户,可选择网银网关充值、或通过已经绑定的银行结算账户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办理充值业务。

第二十六条 在甲方作为出借人进行投标环节,甲方应确保其资金存管子账户中具有充足的可投资金,如因甲方资金存管子账户可投资金不足而使得投标不成功的,乙方和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甲方投标时,乙方需进行审核的,因乙方审核不通过而使得投标不成功的,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投标资金冻结环节,待乙方审核通过确认借贷交易成功后解冻出借人资金并自动将实际成交资金划转到借款人或债权受让人的资金存管子账户。因乙方审核未通过,而导致甲方投资不成功的,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还款环节,丙方可根据借贷项目实际情况,验证债权债务关系及本金,办理从甲方资金存管子账户还款到出借人资金存管子账户的资金划转手续。甲方为借款人时甲方同意丙方可在还款日将资金存管子账户内的资金直接用于还款,无需另行确认。

还款环节,甲方、乙方、合作机构产生的任何纠纷,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甲方网络借贷资金的提现,只能通过丙方自身的支付通道或使用丙方接入的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管理相关规定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支付通道实现。乙方不得向甲方提供其自行接入支付通道进行提现。

第三十条 乙方承诺从甲方收取的各项费用已经取得甲方同意,授权文件由乙方保留,如丙方需要查阅时,乙方应在丙方要求的期限内提供。甲乙双方由于扣收费用带来的纠纷,由甲乙双方自行处理,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乙方承诺不得将自有财产与甲方资金存管子账户内网络借贷资金进行混同,甲方资金存管子账户内网络借贷资金不属于乙方的固有财产。乙方因依法解散、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金存管子账户内客户资金不属于清算财产。

 

第五章 信息变更

第三十二条    当甲方需要变更在乙方开立的平台账户户名等信息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应在乙方网站或手机APP等服务渠道(具体由乙方安排)办理。

甲方办理以上所列变更事项无需与乙方及丙方重新签署协议,本协议继续有效。

第三十三条 甲方修改交易密码或其他同等验证方式可以通过乙方网站或手机APP等服务渠道(具体由乙方安排)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或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经乙方和丙方双方确认后,可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一)乙方或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

(二)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或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三)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四)乙方或丙方认为甲方有从事洗钱、资助恐怖活动等犯罪活动时;

(五)不遵守所有与系统服务有关的协议、规定和程序;

(六)利用资金存管系统传输任何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庸俗淫秽的或者其他任何非法的信息资料;

(七)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违规情形。

乙方和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时,应通过乙方平台向甲方发送协议终止通知,并自协议终止通知发布之时起,乙方不再接受甲方的交易指令,丙方不再接受资金划转指令。本协议终止,不影响乙方与丙方依法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乙方如单方变更或注销甲方平台账户,应及时通知甲方、丙方。由此产生的纠纷与丙方无关。

 

第六章 三方的责任条款

第三十六条    就甲方未通过丙方系统办理的绑定银行卡、充值、提现、解绑银行卡等业务,丙方无法监管此类业务在成功到达甲方在丙方开立的资金存管子账户前的资金流向,丙方不承担该类充值业务办理过程中丙方系统外发生的现金流的任何存管职责,不对甲方办理该类业务过程中在丙方系统外发生的损失承担存管责任;如因此类业务办理过程中第三方过错给甲方、乙方造成损失的,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如因此类业务甲方、乙方合作方或其他相关方发生纠纷的,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丙方仅对成功到达甲方在丙方开立的客户资金存管子账户中的到账资金承担本协议约定的存管职责及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乙方因未有效履行甲方投融资资产的管理主体、清算交收义务,所导致的甲方投融资资产损失或甲方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丙方并不因上述任何原因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如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甲方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或交易结算资金无法正常转账支取的,由乙方根据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丙方需妥善保管甲方的网络借贷资金。丙方因不履行存管义务,超过相关协议规定的委托范围汇划资金,造成甲方及乙方损失的,由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因甲方网络借贷资金存取造成的差错事故,以丙方数据为准,由乙方、丙方负责查明原因并调账。因甲方投资交易造成的差错事故,以乙方交易数据为准,由乙方负责查明原因并调账。

第四十条    乙方、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用户号和密码的保密。任何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交易委托或资金划转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和有效的甲方指令。由于甲方未尽到防范风险的义务造成其用户号及密码失密及其他非乙方、丙方原因而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一条 乙方、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包括乙方、丙方上市或拟上市地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向政府授权的信用联合征信机构提供;或因审计需要向审计机构提供;或因其他原因向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或甲方指示外,不得向第三人透露。乙方、丙方承担因其擅自泄露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四十二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其平台账户信息及个人银行借记账户信息或机构客户银行账户信息。不得向任何其他第三方出售、出租、转让或者其他形式进行有偿或无偿转让或使用。

第四十三条 若甲方遗失平台账户信息、身份证件,应及时向乙方及丙方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经发生的资金账户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为个人投资者时,如遗失个人银行借记账户信息,应及时向其开户银行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发生的转账业务所产生的损失及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为机构客户时,如遗失银行预留印鉴或相关支付凭证,应及时向其开户银行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发生的转账业务所产生的损失及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四十四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丙方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因乙方、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因互联网传输原因,交易和转账指令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以及乙方或丙方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因素而造成甲方不能正常交易和转账,乙方、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丙方保证尽快采取其他方式使交易正常运行。

第四十七条 甲方为进行网络借贷交易使用的网站或软件必须是乙方指定站点公示或下载的。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网站或软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十八条 当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四十九条 乙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忠实地向甲方提供信息、资料。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投资参考,甲方应自行承担据此进行投资所产生的风险。

第五十条 甲方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在乙方办理的任何交易均与丙方无关,丙方仅依据乙方提供的数据办理存量客户迁移工作,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丙方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一条    甲、乙、丙三方各自依照相关法律与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方不对其他方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五十二条    如乙方出现重大财务风险、诉讼风险等重大风险,造成乙方产生损失的,甲方承诺不得追究丙方责任。

第五十三条    如发生乙丙双方签署的《存管协议》项下合同解除的事宜,丙方有权解除与甲方、乙方的存管约定,本协议自动解除。甲乙双方承诺不追究丙方责任。

 

第七章 争议的解决及附则

第五十四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期间,各方仍应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五十五条 各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自行缴纳相关税费。

第五十六条 甲方的交易委托凭证和资金存取凭证是指其在乙方和丙方系统记录资料。乙方和丙方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交易委托凭证和资金存取凭证等资料。

第五十七条   本协议由甲方或甲方的授权人通过乙方平台在丙方提供的服务界面操作,各方在该服务界面进行的任何形式的确认,包括但不限于数字证书、密码、点击确认等形式均视为各方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本协议经甲方通过上述方式确认同意签署本协议后,经丙方系统记录的签约日期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乙方及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以乙丙双方完成系统对接并实现相关存管服务功能为前提,具体实现方式以当时实际提供的服务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协议生效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出台或修订,相关条款按新出台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理;本协议中如有与未来出台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存在冲突或不一致的条款,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生效之日起即可确认此类条款自始无效。但本协议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第五十九条    本协议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机构、丙方业务规章等的规定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将在乙方渠道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    本协议所指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送达通知或公告通知。公告通知自公告在乙方或丙方经营场所、网站发布之日起或公告所指定的时间起生效。

第六十一条    本协议生效后,至下列任一事件发生时终止:

(一)乙方或丙方根据本协议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终止本协议;

(二)乙方、丙方签署的《存管协议》终止。

(以下无正文)

 

 

 

 

附件1

业务服务说明

在使用快捷支付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之前,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或无法理解以下任意内容,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1.您应确保您是使用本服务的银行卡持有人,可合法、有效使用该银行卡且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恒丰银行、持卡人损失的,您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冻结您全部或部分存管账户(含该账户之关联账户)及资金、从您的前述存管账户中扣除相应的款项等。

2.您同意恒丰银行有权依据其自身判断对涉嫌欺诈或被他人控制并用于欺诈目的的存管账户采取相应的措施,上述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账户及资金、处置涉嫌欺诈的资金等。

3.您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卡号、密码、发卡行预留的手机号码以及存管账户账号、密码、数字证书、存管账户绑定的手机号码、来自于发卡行和/或恒丰银行向您发送的校验码等与银行卡或与存管账户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设备。如您遗失或泄露前述信息和/或设备的,您应及时通知发卡行及/或恒丰银行,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因您的原因所致损失需由您自行承担。

4.您在使用本服务时应当认真确认交易信息,并按恒丰银行业务流程发出符合您注册时签署的《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三方协议》约定的指令。您认可和同意:您发出的指令不可撤回或撤销,恒丰银行有权根据您的指令委托银行或第三方从银行卡中划扣资金给收款人。届时您不应以非本人意愿交易或其他任何原因要求恒丰银行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您在对使用本服务过程中发出指令的真实性及有效性承担全部责任;您承诺,恒丰银行依照您的指令进行操作的一切风险由您承担。

5.您认可存管账户的使用记录数据、交易金额数据等均以存管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您授权恒丰银行有权留存您存管系统填写的相应信息,以供后续向您持续性地提供相应服务。

6.持卡人通过存管系统实施的相关交易应受签约账户可用额度和银行不时规定的快捷支付的单笔或累积交易金额的限制,该交易也需遵守恒丰银行制订的风险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单笔或累积交易金额的限制。以上各类规则不一致的情况下,以个案情况下各规则允许的最低交易限额为准。您同意,恒丰银行有权根据交易安全需要,随时调整相关交易规则和交易金额限制规定。

7.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恒丰银行有权立即终止您使用恒丰银行相关服务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1)将本服务用于非法目的;(2)违反本协议的约定;(3)恒丰银行认为向您提供本服务存在风险;(4)您的银行卡有效期届满(如有)。

8.持卡人不得利用本服务实施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行为,且有义务配合银行及恒丰银行进行相关调查,若无正常理由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客户账户状态处于不正常或客户存在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时,恒丰银行有权暂停或终止提供本服务。

9.持卡人同意,恒丰银行因业务需要,有权变更、升级或暂停本服务,并于执行前通过恒丰银行网站及微信端进行公告。相关公告经网站发布后一周视为您已收到。客户公告到期后继续办理本服务的,视同接受修改、变更的内容。本服务终止后,持卡人在服务终止前已发送的交易指令仍有效,持卡人应承担其后果。

10.您同意,因恒丰银行与您就本服务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努力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您同意由恒丰银行所地法院管辖审理双方的纠纷或争议。

11.持卡人应认真阅读本全文,如有疑义,请及时通过恒丰银行相关说明页面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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