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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服务协议

 风的轮廓 2018-07-05

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金融圈平台账号:

乙方(平台方):深圳福迈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自愿作为乙方运营的金融圈平台上的出借人对外出借资金给借款人,乙方为甲方提供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借贷撮合、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以兹信守。

(甲方、乙方单独称“各方”,合称“双方”。)

第一条 释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 本协议:指本《投资服务协议》及所有附件中的任何条款、明细和信息。

1.2 金融圈平台:指乙方所运营的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互联网平台。

1.3 《借款协议》:指金融圈平台提供的,供出借人与特定借款人确认签署并依其建立出借人与特定借款人借贷关系的协议及所有附件。

1.4 出借人:指《借款协议》中列明的出借人,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下同)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行使《借款协议》项下权利和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自然人。出借人为金融圈平台的实名注册用户,经金融圈平台提供的信息中介服务,出借资金给借款人。

1.5 借款人:指《借款协议》中列明的借款人,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行使本协议项下权利和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自然人。借款人为金融圈平台的实名注册用户,在金融圈平台上发布借款需求信息,从出借人处获得资金。

1.6 存管银行:指为网络借贷业务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本协议中特指与乙方签署《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存管合作协议》[l1] 、为乙方的网络借贷业务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 甲方存管账户:指甲方与存管银行签署《存管协议》[l2] ,并在存管银行开立甲方自有的银行账户,为履行本协议目的不可撤销地授权金融圈平台或存管银行进行资金划转。

1.8 乙方存管账户:指乙方与存管银行签署《存管协议》[l3] ,并在存管银行开立乙方自有的银行账户,为履行本协议目的不可撤销地授权存管银行进行资金划转。

1.9 借款人存管账户:指借款人与存管银行签署《存管协议》[l4] ,并在存管银行开立借款人自有的银行账户,为履行本协议目的不可撤销地授权金融圈平台或存管银行进行资金划转,包括但不限于向出借人偿还借款本金等。

第二条 服务内容

2.1甲方自愿成为金融圈平台的出借人,通过金融圈平台向潜在借款人借出款项。乙方依据本协议向甲方提供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借贷撮合、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甲方同意接受上述服务,并承诺遵守包括本协议、《金融圈平台注册服务协议》在内的金融圈平台各类规则。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如甲方不同意该等修改,应立即停止在金融圈平台进行投资

2.2甲方可通过金融圈平台对借款人发布的借款标的进行投标。借款标的是借款人在金融圈平台上发布的按照一定利率和期限等要求借入一定金额款项的信息。甲方应知悉交易存在的风险,并在独立判断后作出交易决策。

2.3双方同意并确认,乙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提供的所有咨询服务仅供甲方决定是否出借资金时予以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均未对借款人偿还能力及《借款协议》的履行作出了明示或默示的担保。

2.4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咨询服务和资金管理服务收取居间服务费。

2.5一旦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情形且经过协商后仍拒不偿还借款的,甲方同意授权乙方就该笔债权催收、委托第三方主体进行催收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6乙方有权在任何时候独立判断延迟交易的完成,以便核实有关信息或者核实该交易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金融圈平台规则的情形。

2.7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使用金融圈平台用户账户及密码登录金融圈平台查询在金融圈平台的交易情况。

第三条 居间服务费用

3.1 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居间服务费用,居间服务费用为出借资金的【 】[l5] %。

3.2 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应向甲方存管账户内同时转入出借资金和上述居间服务费用,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存管银行将居间服务费用自甲方存管账户划转至乙方存管账户[l6] 。

第四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4.1 向乙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4.2 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如因其资金的归属及合法性问题与第三方发生争议,由甲方负责解决,如因此给乙方、借款人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4.3 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4.4 甲方知悉和承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4.5 甲方有权收取出借资金产生的利息。

4.6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在金融圈平台上对借款人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4.7 甲方保证依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用等款项。

4.8 甲方变更账户信息、通讯地址、电话号码等相关重要信息的,应在该事实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否则,因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而导致甲方自身遭受的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4.9 甲方在资金出借、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由甲方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但如中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具有代扣代缴义务,则乙方有权直接代扣代缴并向甲方提供纳税凭证。

4.10 如果甲方出现出借资金(即债权)的继承或赠与,必须由主张权利的继承人或受赠人向乙方出示经公证的继承或赠与权利归属相关的证明文件,经乙方确认后方予协助进行债权转让,由此产生的相关税费,由主张权利的继承人或受赠人自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乙方不负责处理相关事宜。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乙方接受甲方的授权/委托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通过金融圈平台采取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和法律责任均归属于甲方。如因本协议项下融资交易本身对甲方或其他方造成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金融圈平台仅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未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甲方应自行承担资金出借/投资的风险与责任。

5.2 乙方依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甲方提供信息服务,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5.3 乙方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5.4 乙方依据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并收取相应居间服务费用。

5.5 对甲方及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5.6 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甲方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5.7 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甲方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

5.8 乙方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应及时向有关数据统计部门报送并登记。

5.9 妥善保管甲方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甲方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5.10 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5.11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5.12 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5.13 在甲方与借款人借贷关系存续期间,当借款人发生违约行为时,乙方应采取合法合理的措施协助甲方进行还款管理。

5.14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推荐、出借促成、回款管理、还款管理等服务。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前述相关服务时,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声明与保证条款

6.1 甲方承诺且保证不从事下列行为:

6.1.1 向乙方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6.1.2 与借款人串通进行虚假借贷。

6.1.3 使用非法资金进行出借或在金融圈平台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6.1.4 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6.2 乙方承诺且保证不从事下列行为:

6.2.1 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6.2.2 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甲方的资金。

6.2.3 直接或变相向甲方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6.2.4 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荐融资项目。

6.2.5 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2.6 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6.2.7 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6.2.8 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6.2.9 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6.2.10 以歧视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甲方。

6.2.11 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6.2.12 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6.2.13 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甲方应当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用,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提供居间服务,并按出借资金的【 】%/日[l7] 计收违约金。

7.2 双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任一项义务,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赔偿其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等。

第八条 风险提示

甲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阅读以下与本协议及《借款协议》的订立及履行有关的风险提示,并对该等风险有充分理解和预期,甲方自愿承担该等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

8.1 因国家宏观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因素引致系统风险。

8.2 当借款人及担保人(如有)短期或者长期丧失还款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收入情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人身出现意外、发生疾病、死亡等情况),或者借款人及担保人(如有)的还款意愿发生变化时,出借资金及利息可能无法按时回收甚至无法回收。

8.3 由于乙方及相关第三方的设备、系统故障或缺陷、病毒、黑客攻击、网络故障、网络中断、地震、台风、水灾、海啸、雷电、火灾、瘟疫、流行病、战争、恐怖主义、敌对行为、暴动、罢工、交通中断、停止供应主要服务、电力中断、经济形势严重恶化或其它类似事件等不可抗力引致风险。

第九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9.1 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条或多条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或事实上不可执行,则该条将被视为无效,但该无效条款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9.2 本协议的签署、变更、修改、补充、效力、解释、履行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3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各方均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 其他约定条款

10.1 各方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各方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但如果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各方有代扣代缴义务,则其他各方有权直接代扣代缴并向该方提供纳税凭证。

10.2 乙方有权根据需要不时修改、补充或变更本协议项下的条款或条件,而无需另行取得甲方的同意或另行发出通知。该等修改、补充或变更自乙方通过金融圈平台公告之日起生效。若甲方不同意修改后的协议,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10.3 各方知悉并遵守《金融圈平台注册服务协议》、金融圈平台费用及其他规则的规定,并接受金融圈平台对前述文本的修订。

10.4 各方可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手写签名或盖章、点击、勾选、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等方式签署本协议。本协议自各方签署后成立并生效,至各方依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完毕义务时终止。甲方委托乙方保管所有与本协议有关的书面文件或电子信息。

本《投资服务协议》由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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