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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34 积分兑换(航空积分换里程、信用卡积分兑换商品等)是否缴纳增值税问题——全国各地解答一...

 fzchenwl 2016-08-22
税总稽便函[2015]174号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营改增专项稽查工作的函:
“(三)关于计提积分准备影响应税收入问题
财税[2014]43号文件所称的“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指的是对赠送电信服务这一行为不征税,电信企业在赠送电信服务时,不需要就赠送的电信服务作价计算销项税额。电信企业可以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积分准备,但在税收处理上,不能冲减计提积分准备当期的应税收入,也不能在积分兑换时冲减应税收入。
(四)关于积分兑换商品和应税服务问题
该问题涉及积分兑换行为的增值税政策问题。积分兑换不是电信行业特有的交易方式,在目前的经济生活中已经越来越普遍。从我们掌握的情况看,该交易形式灵活多样,情况非常复杂,在积分的产生、兑换和收回过程中,衍生出了积分的交换、买卖、互换、互认等多种形式。积分的使用已经不再仅限于交易双方,大量的第三方,甚至更多企业参与其中。这也使得相关涉税问题并不仅仅限于积分兑换商品缴税与否,更为复杂的是,每一个交易参与方的收入确认、税种认定、税款计算、发票开具、进项抵扣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统筹考虑。目前,我司正在进行研究,拟统一明确,暂无法回复明确意见。”
   
第三只眼郝龙航提示:财税[2016]36号对财税[2013]106号文中的“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4]43号文件规定的“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等政策作了调整(近似于废止),且税总稽便函[2015]174号有关积分兑换政策出台在财税[2016]36号文之前,并提到了“暂无法回复明确意见”,因此积分兑换的总局口径尚待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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