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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磋采购须厘清三大问题

 太平盛世在等你 2016-08-22

竞争性磋商是财政部依法创新的一种政府采购方式,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近一年半的时间里,在政府购买服务、需求复杂的特殊项目采购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毕竟竞争性磋商采购是六种采购方式中的新成员,各地对这种采购方式的理解和运用仍有待深化提升。为了让一线采购人员熟练掌握并运用这种采购方式,笔者在此对竞争性磋商采购实施中需要特别注意的环节和问题作了梳理,以期与各位同行分享探讨。

适用与不适用?

把握五种法定情形

竞争性磋商结合了竞争性谈判“谈得灵活”与综合评分“评得可控”两方面的优势,既实现了成交价的下降,又使政府采购从“低价中标”向“物有所值”靠拢,这是这种采购方式深得采购人青睐的原因。

但并不是所有项目都适合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不合适的采购方式,不仅不能提高采购效益,还会造成废标或成本浪费。对于竞争性磋商采购的适用情形,《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明确的规定。

一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这类项目是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的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如一些交通服务、公益事业项目等。

二是,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如在所属区域尚属新鲜事物,没有成熟可借鉴的技术参数,如宁夏回族自治区智慧城市建设中的“八朵云”及相关的云服务项目,一切还在创新摸索阶段,技术参数不容易把握和确定,采取磋商方式能取各方所长,更有利于项目完善。

三是,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是,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是,按《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可变与不可变?

实质性变动限于三项事宜

在评标过程中,会出现磋商小组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情况,现场的变动是磋商小组与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智慧的凝结,也是对项目的进一步完善。通过变动部分内容,使供需双方对项目的理解更深入,也更符合实际情况。但什么内容能够变动,什么内容不能变动?这个问题必须明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按照上述规定,能变动的内容只限于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三方面。这部分的变动,都将作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换言之,对于磋商文件要求的资质条件、评分办法等其他内容,是不允许变更的。在实际工作中,磋商项目相对比较复杂,会在磋商过程中发现磋商文件要求的资质条件不合理或过高过低的现象,也会出现磋商小组成员现场提出对评分办法进行修改的意见。资质作为入门的门槛,面向的全国所有潜在供应商,如果在磋商现场随意提高或降低门槛,显然对全国其他潜在供应商不公平。

评分办法也是一样,它是进入“门槛”之后,衡量每一家供应商的“标尺”。试问,“标尺”又怎么可以说变就变呢?对于类似情况,我们都要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一个标准评到底”,对于语焉不详或者有歧义的内容,磋商小组可以澄清,但不得修改和变更。

可磋与不可磋?

报价谨慎磋 商业秘密不可磋 技术服务重点磋

对于竞争性磋商,采购最核心的一个词就是“磋商”,磋商的结果直接影响项目的采购效果。磋商的目的,就是让采购人与供应商就双方共同关注的诸多实质性条款达成共识。

只有通过对诸多实质性事项进行详尽的磋商,才能使“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等诸多疑难问题迎刃而解。

笔者认为,在“磋”的过程中,应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技术条款重点磋。磋商采购项目本就技术复杂、性质特殊,很多都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这就需要磋商小组在与每一个供应商的磋商过程中,厘清项目需求,尽可能地明确货物或服务的规格要求、质量标准、技术构成、指标参数、交付期限、售后服务以及合理价位等因素。

服务要求重点磋。磋商项目很多属于政府购买服务,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质量、服务承诺、售后服务等都需要在磋商中进一步明确。

合同条款重点磋。每一个项目都有自己的特点,磋商小组应结合实际完善合同相关条款,确保合同条款能为项目顺利实施保驾护航。

供应商报价谨慎磋。技术和价格可谓每一个采购项目的两个重要支撑,磋商过程也总是会将价格提到磋商现场,但磋商不是讨价还价,笔者不建议对供应商的报价进行磋商。

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并没有要求在竞争性磋商现场对投标单位的报价进行公开唱标,因此进入磋商过程的投标供应商,并不知道彼此的报价,磋商小组若此时就报价进行磋商,很容易泄露其他参与此次磋商供应商的报价,从而影响此次磋商采购的公平公正。

若在竞争性磋商现场进行了公开唱标,笔者也不建议磋商小组就价格进行过多明确的磋商,因为专家的一些言行,可能会造成供应商的误解,有引发纠纷的隐患。

商业秘密不可磋。在磋商小组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的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实质性条款范围、条件、口径必须一致,而且对涉及的相关信息也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地方实践

宁夏 竞磋完成“N朵云”建设运维采购

■ 本报记者 柏 玲

公交车还有几站到站?旅游景点售票厅排队人多不多?……宁夏党委政府推出的政务云、社保云、民政云、旅游云、教育云等“N朵云”服务,将有效解决居民工作生活中的烦恼。

“N朵云”需要采用云计算技术,形成基于专线高速连接、资源统一管理、数据互为备份的电子政务公共云平台。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受委托,组织实施了此次“宁夏电子政务公共云平台建设与运维服务”项目采购。

遭遇废标改竞磋

据该项目负责人介绍,该项目首次采购采用了公开招标的方式。由于宁夏首次采购该品类项目,采购中心专门聘请了两位专家,并组成7人评标委员会。但评标现场供应商与专家对项目的理解不够充分和统一,造成报价悬殊,最终以废标结束。

采购中心及时分析问题,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的规定,变更为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磋商文件修改十余次终敲定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到,此次采购是采购中心首次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实施的项目,加之云服务项目缺乏现实可行的经验,指标参数难以明确。采购中心与采购人反复就技术服务进行沟通,采购文件修改了10余次才最终敲定。同时,采购中心还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

针对首次招标中报价悬殊的情况,采购中心组织专家进行预算评估,由专家把关基础云服务和附加云服务的报价,报价不得超过资费拦标价区间。采购中心积极与采购人沟通评分细则,如基础云服务报价,所有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最低有效基础云服务报价为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等于基础云服务报价的价格总计)。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2×100%。

据悉,“宁夏电子政务公共云平台建设与运维服务项目”的竞争性磋商采购,历时一天圆满完成,形成了宁夏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的文件范本、技术参数范本,为自治区今后开展竞争性磋商采购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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