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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的定义以及项目使用范围

 于知于见 2022-07-21 发布于河南

从事招投标相关工作的朋友都知道,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非常重要的实施方式之一,但是还有一种和竞争性谈判非常类似的方式,叫做竞争性磋商,也是政府采购的实施方式,接下来剑鱼标讯为招投标朋友们介绍一下这种方式。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单位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进行报价,然后经过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候选供应商名单,采购单位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哪些政府采购项目适合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方式?

《政府采购法》并没有陈述竞争性磋商这种形式,而竞争性磋商就是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这种方式是在后来的实践中被认可的,直至2014年12月31日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对竞争性磋商有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三条叙述了何种情况可采用竞争性磋商,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虽然很类似,但是两者并不相同,有关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具体区别,可以关注后续的内容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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