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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勘单位改革总体方案

 大宇大宇 2016-08-22

2015-10-8 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207队网站

 

湖南省地勘单位改革总体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我省地勘单位改革,根据省委主要领导批示和省委改革办意见建议,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999年4月,国务院要求原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我省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有色地质勘查局、省核工业地质局和省煤田地质局自成立以来,发扬地质“三光荣”精神,攻坚克难,主动作为,完成了一批地质矿产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和地质调查等重大任务,为全省地勘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但同时,地质勘查队伍庞大、体制不顺、事企不分、职责交叉、管理失范、后劲不足等问题仍然突出,严重影响了地勘事业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勘单位改革。1999年以来,扎实推进地勘单位属地化管理,理顺管理体制,支持转企改制。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要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省委、省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重要举措,推进我省地勘单位改革。2015年,省委主要领导对地勘单位改革做出重要批示。同时,受当前国内外经济下行压力影响,地勘单位面临新的严峻形势。因此,深化地勘单位改革,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委重要精神的需要,是解决当前地勘单位突出问题的需要,是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已时不待我,必须坚定不移、形成共识、积极稳妥、改出成效。

二、改革的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以促进全省地勘事业健康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明确职责定位,实现事企分开,规范内部管理,建设精干队伍,增强发展后劲,做优地勘事业,壮大地勘企业,最大限度释放改革红利,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问题导向。由问题倒逼改革,着力解决解决我省地勘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理顺体制机制,减少同质化竞争,实现事企分开,精简队伍规模,规范内部管理,增强队伍活力,促进我省地勘产业健康发展。

2.区别对待。坚持“一局一策”,不搞“一刀切”,针对各地勘单位局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企业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措施,既体现中央、省委改革精神,又符合各地勘单位实际需要。

3.以人为本。从尊重、理解、关心干部职工的角度,深入细致做好思想作,有效化解各种矛盾,妥善解决干部职工的合理诉求,尽量解决干部职工的后顾之忧,确保地勘队伍和谐稳定。

4.聚焦主业。聚焦地质主业,剥离与其无关的辅业和办社会职能,突出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地质工作。

5.积极稳妥。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握好改革的力度和节奏,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稳慎有序。

三、改革的主要任务和基本路径

(一)明确职责定位,减少同质化竞争。根据各地勘单位自身优势,明确主要发展方向,适当调整职能职责,实现差异化发展,减少同质化竞争。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主要承担全省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勘查、开发及服务;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主要承担有色金属及贵金属地质勘查、开发及服务;省核工业地质局主要承担核地质勘查开发、放射性矿产资源勘探及服务;省煤田地质局主要承担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及服务。职能职责调整的具体意见由省编办提出。

(二)突出主业发展,剥离与地质无关的辅业。突出地质勘查及相关主业发展,将各地勘单位所属的学校、医院等办社会职能剥离。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下属的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划归省国土资源厅管理,湖南省地矿医院划归长沙市委卫计委管理,湖南省地质中学划归长沙市教育局管理;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下属的湖南省有色地质医院划归长沙市委卫计委管理;省核工业地质局下属的湖南省核工业二四医院划归长沙市委卫计委管理,湖南省核工业技工学校划归长沙市教育局管理。

(三)推进事企分开,鼓励转企改制。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再从事任何经营活动;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从事与主业相关的部分经营活动;经营类事业单位必须逐步转为企业或撤销。鼓励各地勘单位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要求,根据自身发展需要,以局为单位,以行业为主体,将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整体转企改制,或将所属相关事业单位整体转制,或剥离所属事业单位优良资产注入企业集团。根据“人随事走”的原则,转制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除提前退休等分流的外,一并转为企业人员。

(四)推进内部重组,规范管理运行。推进事业单位重组:以局为单位,根据“做优事业、方便管理”的原则,综合考虑职能职责、地域关系等因素,对局属事业单位适当撤并重组,精简机构和人员。推进企业撤并重组:以局为单位,按“一局一集团公司”模式,将所属企业和优质资产重组整合为一个集团公司,将不具备发展前景、效益低下的企业关闭破产。规范内部管理:以局为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自愿原则,向集团公司投资,投资的事业单位与集团公司以资本为纽带,只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不管理公司经营;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不在集团公司任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可按有关规定审批后,采取兼职不兼酬的方式严格管理;集团公司去行政化,以市场化为方向,严格执行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自我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真正成为市场主体。鼓励集团公司引入社会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集团公司条件成熟后交由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

(五)精简人员规模,建设精干队伍。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将四个地勘局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现有的空缺编制全部核减,并重新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从严控制新进人员,未达到核定规模前,各地勘单位局机关按照“退三进一”的方式、局直属事业单位按照“退二进一”的方式控制新进人员。鼓励地勘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提前退休或辞职创业。待2020年地勘单位改革基本完成后,逐步撤销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有色地质勘查局、省核工业地质局、省煤田地质局,分别组建四个相应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业管理,有关具体事宜另行规定。

(六)加强业务建设,提高服务能力。严格控制地勘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补充人员的,坚持“凡进必考”,重点引进地质及相关专业人才。创新人才培养机制,省重大人才项目要增加地质勘查人才工程,提升地勘队伍能力素质。鼓励地勘单位人员向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技能方向发展,地勘一线人员的职称评审,要以专业技术水平为重点,适当放宽学历、外语、计算机等条件,具体办法由省人社部门制定。推进地勘技术创新,加强地勘装备建设,适当提高重大公益性地质找矿设备购置的财政专项。

四、改革的主要步骤和时间节点

2015年底启动改革,2020年底基本完成。主要包括三个阶段:

(一)清理规范阶段(2015年12月—2016年6月)。各地勘单位根据改革总体方案,进行动员部署,全面清理职能职责、主业辅业、机构编制、人员情况、资产情况和经营情况等,为改革做好充分准备。

(二)转型优化阶段(2016年6月—2018年6月)。主要做好四个方面工作:第一,重新核定“三定”方案,2016年12月前,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各地勘单位发展方向,从严重新核定职能职责、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调整职能职责;第二,剥离无关辅业,2017年6月前,将各地勘单位所属的学校、医院等办社会职能剥离,将不具备发展前景的企业关闭破产;第三,完成转企改制,2018年6月前,经营类地勘事业单位必须转为企业或撤销,鼓励各地勘单位按照市场经济改革要求,以局为单位,推进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或剥离部分优质资产;第四,精简人员规模,自地勘单位改革总体方案下发之日起,各地勘单位按本轮改革规定的人员进退方式,严格控制新进人员,稳慎分流现有人员,直至消化到重新核定的人员规模。

(三)整合重组阶段(2018年6月—2020年6月)。各地勘单位根据本轮改革要求,以局为单位,对所属事业单位适当撤并重组,精简机构和人员;按“一局一集团公司”模式,将所属企业和优质资产重组整合为一个集团公司,将不具备发展前景、效益低下的企业关闭破产。同时,规范内部管理,按事企分开要求理顺事业单位与集团公司的关系,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集团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2020年地勘单位改革基本完成后,逐步撤销四个地勘局,分别组建四个相应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业管理,具体事宜另行规定。集团公司条件成熟后交由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

五、改革的有关政策和激励措施

(一)改革期间及过渡期内政策

为积极稳妥推进地勘单位改革,给予5年过渡期(自转制单位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算起),在改革期间及过渡期内,涉改地勘单位享受以下政策。

1.关于人员消化。第一,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特殊工种按有关规定执行)或工龄满30年的男性职工和工龄满25年的女性职工,经本人申请,上调一级岗位工资、五级薪级工资后,按事业身份提前退休。现有离退休人员以及转制时按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经费由财政按原渠道予以全额保障。部分转制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由原单位管理;整体转制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按照就近原则,由继续保留的事业单位或局机关管理。第二,鼓励地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辞职创业,辞职创业人员,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关系,并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辞职人员在原地勘事业单位每工作一年,支付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2.关于社会保障。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转制地勘事业单位人员在转制前已加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转制后,继续享受事业社保。其他有关涉改地勘单位的社会保障政策,按照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湘办〔2013〕53号)规定执行。

3.关于财政税收。第一,转制地勘单位维持5年财政拨款不变。第二,转制地勘单位完成转制后,在过渡期内,原有正常事业费按相关规定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第三,为确保转制工作顺利进行,省财政可一次性拨付一定数额资金,主要用于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第四,转制地勘单位转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对转制后经营范围为地质勘查及其相关业务的企业,其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其他有关地勘单位转制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按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湘办〔2013〕53号)规定执行。省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具体转制方案制定其他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4.关于土地和资产处置。第一,地勘单位转制的,其使用的原划拨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仍可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有偿使用手续,经评估确定后,以作价出资(入股)方等方式处置,转增国有资本。第二,支持地勘单位依法处置现有存量划拨土地资产,有关政策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给予省属地勘单位国有划拨土地处置政策支持的复函》(湘政办函〔2011〕156号)规定执行。第三,有关改革中地勘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按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湘办〔2013〕53号)规定执行。

5.关于矿业权处置。转制前地勘单位持有的探矿权采矿权,属前期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时经批准其价款可转增为国家资本金;属前期国家出资勘查尚未形成矿产地或地勘单位自行出资的探矿权采矿权,由转制后的企业自主经营。

(二)常态化激励政策

1.关于公益性地质工作投入。提高地勘事业单位预算基数,使其基本达到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稳定财政对公益性地质工作的正常投入,并逐年增长。提高“两权”价款收入返还用于公益性地质工作的比例。继续保留重大公益性地质找矿设备购置的财政专项,并适当提高标准。

2.关于矿业权出让。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0〕61号)有关规定,探矿权竞争性出让时,要向实行探采一体化的地勘单位倾斜。对已经转制为企业或积极推行企业化改革的国有地勘单位,优先配置部分探矿权。

3.关于投资融资。引导商业银行对地勘企业给予贷款倾斜。出台探矿权等无形资产的评估和抵押办法。

4.关于收益分配。支持地勘单位优先回购省级“两权”价款项目形成的探矿权。尽快明确国有地勘单位在省财政出资探矿权收益分配中的比例。严格落实国家地质勘查职工野外津补贴标准。

5.关于地质找矿鼓励。尽快出台《湖南省地质找矿成果奖励办法》,充分调动各,地勘单位和广大地质找矿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地质找矿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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