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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参加公司组织的旅游发生意外,是否属于工伤?

 马青山洛郑律师 2016-08-23



进入八月,很多单位在进行完年中总结后,纷纷组织员工外出旅游,放松心情,以便下半年再接再砺,争取大创收!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员工在旅游途中发生意外事故,那么能否认定为工伤?


这是今天要探讨的问题。


这个问题是有争议的。


争议焦点在于此种情况是否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有一种观点认为,员工参加公司组织的旅游发生意外事故,不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可知,员工只有在“因工外出期间”,并且“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


而员工参加公司组织的旅游发生意外事故并不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即“因工外出”和“因工负伤”。


实际上,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是一项员工福利,与员工从事的本职工作并无相关,旅游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已经超出了工作的范围,而国家推行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让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人获得应由的保障。基于控制和有效利用工伤保险基金的考虑,确实不应随意扩大工伤保护的范围。


对于该问题,部分地方已作出地方性规定。如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或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应作为工作原因。用人单位组织职工观光、旅游、休假等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职工利用工作之名吃喝玩乐或者从事涉及领导或个人私利的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员工参加公司组织的旅游发生意外事故,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具体理由如下:


判断员工参加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是否属于工作原因,不应仅从旅游的内容形式角度考虑,更应从旅游的目的、性质、是否为单位组织安排、费用承担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审慎考量。


员工参加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该旅游活动有别于个人自发的旅游活动。这是一种集体旅游活动,是员工享受的一种福利待遇,更是公司调节员工身心,加强员工之间的团结和睦,增强员工凝聚力,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的一种手段和方式,是员工工作的延续,应属工作范畴。


因此,员工在旅游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司法实践中,大部分仲裁和法院比较支持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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