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官员是否出庭应诉检验法治诚意

 清水出芙蓉质朴 2016-08-23

官员是否出庭应诉检验法治诚意

官员出庭,从什么时候开始被作为问题或者说难题正式提出来,恐不可考。近年来从《行政诉讼法》修改,到专门的督促性文件出台,各方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的重视和力推,可见一斑。日前,最高法又下发通知,从行政诉讼立案、官员应诉等方面,对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作出安排。

《行政诉讼法》修改以来,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的安排有明文要求,也因为《行政诉讼法》的推动,各地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了更多硬性的规定,甚至行政机关负责人一年内必须出庭应诉几次都被作为考核指标。按照中央深改组会议提出的“行政机关要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安排,官员能否出庭应诉,越来越成为衡量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态度、诚意和能力的重要指标。

相较而言,行诉法的相关表述,反倒显得留有许多余地,“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得以扩大解释,包括了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在“应当出庭”这样的强制约束之后,又有但书条款,“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这样一路看下来,行诉法对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的要求,降到了退无可退的底线范畴,即不是只派律师出庭,便事实上符合法律要求。这从一个侧面可以看到,督促官员出庭应诉,在现实层面有着怎样的推动压力和落实阻力,也可视为最高法再次下发通知予以重申和安排的大背景。

回过头来讲,官员出庭与否,对于法律意义上的行政诉讼案件而言,本身并不具有决定性和关键作用,但因为“民告官”在中国的特殊处境,使得民众“告官”的最基本诉求成了能够在法庭上“见到官”,行政诉讼的庭审过程,一定程度上成为纠纷寻求官员重视的另一种可能性。见官难,让官员高度重视某个具体的行政纠纷、进而高效率地解决之,也变得不容易,行政诉讼在其中充任的制度角色异常尴尬。这里面,还有行政诉讼中尤其严重的立案难,以及诉讼结果不太正常的行政机关的高胜诉率。综合作用下的行政诉讼案件,让一个本身可能并不那么重要的官员出庭问题,成为衡量各方态度、检验政府法治诚意的关键所在。

此番最高法通知中对行政诉讼出庭问题的要求,大部分为现有规范的重申,但其中一项颇为特别,那就是: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在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加强与政府法制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探索建立行政审判和行政应诉联络工作机制”。这其中提到的“行政审判和行政应诉联络工作机制”究竟如何运作,在司法实务中如何做到既平等保障诉权,又额外为平等一方诉讼主体———被诉行政机关提供应诉便利?特别是,还有推行主动司法、能动司法的迹象,“及时就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和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司法建议,及时向政府法制部门通报司法建议落实和反馈情况,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争议”。针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是通过司法判决指出其问题、给出明确的司法态度,还是在司法裁量之外尝试“加强沟通”,这将成为考验行政诉讼程序公正性、以及司法居中角色的一个独特视角。

督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司法应当有符合司法属性的方法和途径,秉持居中、专业的法律判断,公正客观地对行政争议给出判决,自然会推动、促进和倒逼行政机关正确面对出庭应诉问题。司法权的被动属性决定了对寻到门上的争议解决诉求,法院不得设置障碍、挡在门外。同时对待诉讼的态度也应有法治思维,让司法的归司法,本身就是促使行政诉讼回归法治常态的制度力量。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