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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辅导站】断档政策衔接上了,营改增纳税人快过来看看~

 税收天下 2016-08-23


  2016年7月25日颁布的《财政部发布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3号),明确了以下断档政策的延续执行。

  

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发布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3号)明确财税〔2010〕4号文件执行期限延长至2016年4月30日。

  

  如图所示: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7号):自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的贷款,但不包括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规定免征营业税的农户小额贷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农户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的贷款,但不包括免征增值税的农户小额贷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3号)明确(财税〔2015〕67号)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6年4月30日。

  

  如图所示:

  


  

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保险业务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和速递物流业务继续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82号):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3号):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如图所示:

  


  

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77号):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新疆福长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国际大巴扎开发有限公司和新疆国际大巴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与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有关的营业税应税业务,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3号):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新疆国际大巴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新疆国际大巴扎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从事与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有关的营业税应税业务,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上述营改增应税业务,免征增值税。

  

  如图所示:

  


  


作者:李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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