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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营改增后,纳税人提供农业机耕项目,如何缴税增值税?

 刘刘4615 2016-12-25
2016-12-23 税闻

营改增后,纳税人提供农业机耕项目,如何缴税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农业机耕项目的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我区金融企业贷款服务的销售额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金融商品的转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如何纳税? 

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我区金融企业中银行业和保险业分支机构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金融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藏财税[2016]28号)规定,我区金融企业实行“分支机构按月就地预缴(地市级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在分支机构所在地预缴)、总机构按季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办法,分支机构的增值税预征率暂确定为2% 

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由总机构报自治区国税局审核。

(西藏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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