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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财税[2017]58号 营改增政策又改!尤其建筑服务变化大!

 昵称34869474 2017-07-12


         其实应该是昨晚写的,怎奈又热还停水,心里浮躁,根本就不想开电脑增加温度,索性就拖到今早了。                既然还是营改增试点时期,那么政策不断调整就是必然的。这次的调整变化较大,是把之前纲领性的36号文部分内容推翻修改,尤其对于建筑服务的亲。这就是为什么税务方面有参考价值的书很少,政策变化太快,今晚写明早就变,出版就过期,谁也不愿意辛苦写完挨骂啊~~好在现在自媒体发达,知识更新的传递速度更快。当然,前提是自己愿意学愿意看,本鹰写的再快再细,不看也是白搭~                        如果还没富到想买啥买啥的程度,就少看点教你怎么花钱的,多看看教你怎么赚钱的不好么?不过说好说,做难做,如果一本财务书和一本小说放在我面前,我肯定也是先选择看电影~~                        不扯了,看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务局: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鹰注:这个第一条看似新增,但又似曾相识。似曾相识是因为在36号文中就已经明确了“清包工和甲供”的建筑服务可以简易征收。那么这条中,如果甲方“自行采购全部”就是清包,“部分”就是甲供,那为什么在这又特殊强调了一下呢?总局暂无解释,本鹰就私自猜测下。看描述,本条提到“总承包”,那么很有可能是针对有分包情况的业务。建筑企业的亲也都清楚,在建筑法中要求“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所以本鹰认为,这第一条的意思应该是:如果总承包没有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建筑服务,而是将其分包出去了的话,无论是否甲方供材,都不能适用简易征收。这样一来在增值税上也对违法的“转包”行为进行了限制。

        当然,以上只是本鹰“臆断”,具体的还希望国家能有解释说明。各位亲如有其他想法也可不吝赐教,在文章下留言即可~)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鹰注:这条变化非常大!这个四十五条讲的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我们先看下这个第(二)项原来怎么说的:(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看出区别没?删除了“建筑服务”四个字!那么就意味着预收款的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再按收到预收款时间!那是否意味着建筑服务不再特殊,就跟其他营改增服务一样,不干活不交税了呢?不是!仍然特殊!往下看!另外不清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亲,知识点补充:《【营改增】什么时候交增值税?关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点击蓝字即可,不过建筑服务因今天的文件变了)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鹰注:这个就是调整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后,建筑服务预收款的增值税什么时候交、怎么交的条款了。各位亲先别嫌麻烦,没有新东西,只不过变成其他的“老方法”罢了,咱们来说说:

        一:税钱还是在收到预收款时候交的,但不是因为以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特殊,而是改为预缴!预缴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没到,但是国家要求提前缴税!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不同的,这个区别之前写过,大家可以看这个《【营改增】建安房地产等有预缴的亲看过来!预缴和纳税义务提前的区别!》。这种交法眼熟不?老方法!谁用的?房地产!房地产预售房就是这么交的。当然算法不同,下面说。

        二:算法。下面这一条第三款写的明白,简单说就是11%税率的按2%预缴,简易征收3%的就按3%全额预缴。建筑服务的亲眼熟不?眼熟!跟异地预缴的算法一样!而且分包可扣除哦,这段写了。所以难么?不难吧,没啥新东西~补一句2%的计算公式,加税合计÷(1 11%)×2%,还不清楚的参考下异地施工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三:申报。这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改为预缴,除了算法变化,另一重大变化想必就是申报了。预缴时是要填写提交《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的,而不是直接填写附表1.这个无形当中会增加基层局和纳税人的工作量,希望总局能加以考虑简化,在之后的公告类文件中明示。当然,没说改之前就还按现行预缴规定做吧。怎么做?预缴时去局里填《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次月申报时跟非预收的正常业务一样填写附表一、二、主表等行次,除此之外多添个附表四和主表28。

        除了这些操作上的事,本鹰还想探究一下为什么时隔一年多之后又改。估计是因为建筑服务企业税负上升,想想年初建筑服务大检查。税负上升的检查结果中可能就有预收款过早提前缴税,而工程未开工,进项尚未取得。其实这一年来,真要是这个原因,很多企业也已经筹划的差不多了,这么一改反倒是实打实的要交2%,你进项多都白扯.....反正从上面角度看,认为税负下来了,这种为了凑数的行为,真是......人家掌握大数据,本鹰也不好瞎猜。但愿政策改完后,下月数据有所好转吧。)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鹰注:没啥可说的,就是强调异地的项目即使没开工,预缴也是在异地缴税。自本年11号公告后,现在异地口径已经是地级市,不跨地级市的不算异地)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鹰注:上面说过了)


  四、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鹰注:好事,支持土地流转。注意强调土地接收方必须是农业生产者,而且用途是用于农业生产。比如互换,我把地换给你,你拿去种地,我免税;你换给我的地,我不用于农业生产,拿去盖房了,你不免税。另外是不是应该加一句,如果用途变化需要补缴呢?)


  五、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鹰注:这个是活跃票据市场的。不是新政策,算是对之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第4点的补充。免税不是贴现利息免,还是要有人交,实际是避免交重了。免税了,那这个转贴现利息就是开免税普通发票了呗?)


  六、本通知除第五条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七条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鹰注:这个废的根本文真无关系.....这个第七条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这条废了,而财税【2013】74没废,说明汇总缴纳还是有的,实际上也还是有,还是批,一般到省就可以了。所以这条废止要么是冲突了,要么是又“简政放权”了,不是什么大方向变化。不过这天上一脚地上一脚的写法也是醉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第4点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鹰注:7月1号执行,11号发文,这是我局特色。还来得及,建筑服务企业梳理下吧~另外估计过两天会有公告,希望吧~)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7月11日


        发两句牢骚,这篇公众号写的还真是命运多舛.....昨晚是懒了,今早8点开编,中间竟然无来由的停电两次......没保存.......这都快11点了....所以能坚持写完实属不易

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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