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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问题回复第十期

 zeroxer2008 2016-08-23


一、服务业

(一)酒店提供的分别在发票上单独反映的长途通讯、叫车服务等收取的费用应按照什么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省局回复:酒店收取向客人收取的长途通讯费按照“基础电信”征收增值税,收取的叫车服务费按照“其他生活服务业”征收增值税。

(二)按照财税〔2016〕47号规定,从事劳务派遣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或差额征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或差额征税。那么纳税人在选择差额征税后多长时间不能变更?

省局回复: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和简易计税方法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 在总局未明确之前,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按照5%征税率计税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三)物业公司如果是以转供水、电、气方式为业主提供服务,是按转供方适用税率开具发票,还是按水、电、气的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如果代收水费认定为代销行为,物业公司则会凭空增加一笔较大税负,导致纳税人税负增加。

省局回复:物业公司代收的水费、电费和气费,由自来水公司和电力公司向业主开具发票的,不缴纳增值税。除上述情况以外,物业公司应当按照转供水、电、气缴纳增值税。

(四)某公司向内部职工集资借款,借款期限3年,每月固定支付利息。这些内部职工均未办理税务登记,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国税机关代开发票时,是依据按次不达500元确定是否达起征点?还是按月不超过3万元享受增值税优惠?

省局回复: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按月不超过3万元,按季不超过9万元)适用于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其他个人。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其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能否开具增值税发票?

省局回复:纳税人真实发生的超出其经营范围的业务,一般纳税人可以据实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六)省局明确,互联网外卖公司提供送餐服务取得的服务费收入,应当按照“信息技术服务”征收增值税。在现实中,很多餐饮行业纳税人在经营业务中也提供互联网订购送餐服务,是否可以按照“信息技术服务”征收增值税?

省局回复:根据各单位反映的情况,现将互联网外卖业务相关增值税问题明确如下:

1、提供网上订餐平台的纳税人(如:美团网、大众点评网等等),提供网上订餐服务取得的服务费收入,应当按照“信息技术服务”征收增值税。

2、提供送餐服务的纳税人(如:快递公司、跑腿公司等等)取得的服务费收入,应当按照“收派服务”征收增值税。

3、提供外卖食物和饮料的纳税人(如:餐馆、饮料店、酒店等等)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全面营改增后,旅店业和饮食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能够单独核算其销售额的,是否允许其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省局回复:旅店业和饮食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旅店业和饮食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八)酒店客房内消费的商品等,按兼营行为缴纳增值税,但顾客索取发票时,是否必须按不同项目不同税率分开开具发票,如果按价税合计金额开具普票,后面如何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缴纳增值税?

省局回复:在酒店客房内消费的商品,酒店业纳税人应当按照实际收取的价款分项目(如:住宿费、餐饮费、商品等)向客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纳税人未分项目开具增值税发票,或者各项目收入未分别准确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

(九)某茶楼为私营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残疾人,该法定代表人认为其属于“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应免征增值税?

省局回复: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是指残疾人自身为社会提供的服务,不包括其聘用的员工所提供的服务。

(十)按现行政策,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那么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采取租赁期满后一次性收取租金、开具发票的,是否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

省局回复:在总局未明确以前,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采取租赁期满后一次性收取租金、开具发票的,可以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十一)小规模纳税人的物业管理公司采取预收形式收取的物业费,是否可在预收款对应的期限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收入不起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省局回复:1、小规模纳税人的物业管理公司采取预收形式收取的物业费,按照权责发生将预收款分摊到对应的期间,分摊后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2、小规模纳税人的物业管理公司采取预收方式收取的物业费,一次性开具发票的,不能在对应的期限内平均分摊。

(十二)彩灯公司主要从事彩灯设计制作、彩灯展出维护,承接各种彩灯艺术工程、亮化艺术工程和景观艺术工程;以及彩灯租赁、仿真恐龙销售等。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纳税人提供彩灯设计、制作和安装、展示维护,以及彩灯租赁、仿真恐龙销售的,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省局回复:1、纳税人销售制作和安装完毕的彩灯,应当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将彩灯租赁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按照“有形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

2、提供彩灯艺术工程、亮化艺术工程和景观艺术工程设计服务,应当按照“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缴纳增值税。

3、纳税人提供彩灯展出服务应当按照“文化体育服务—文化服务”缴纳增值税,提供彩灯维护服务应当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4、纳税人提供彩灯安装和拆除服务应当按照“建筑业”缴纳增值税。

(十三)广电企业将购进的数字电视机顶盒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同时按5年计提了折旧,并按17%的税率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用户预存23元基本收视维护费后,由企业统一配置数字电视机顶盒,产权归企业所有。请问:广电企业将购买的机顶盒无偿提供给客户使用,是否视为应税行为征收增值税?

省局回复:广电企业在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机顶盒等收视设备所有权归广电企业所有,用户只有使用权的,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十四)根据《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八)项规定,能够享受学历教育免税政策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是指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我省在2001年至2012年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下放省级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将技工学校审批设立权限下放到了原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在此期间,全省共计由原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设立14所技工学校。请问:上述14所技工学校从事学历教育能否享受相关免税政策?

省局回复:省政府正式发文将技工学校审批设立权限下放到了市级劳动保障部门,相当于对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进行了授权。因此,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省政府文件授权审批设立的技工学校可以享受学历教育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建筑业

(一)装饰业纳税人以材料全包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装饰服务,其中哪些材料属于装修所必需的材料可以包含在装饰服务中,比如:瓷砖、地板、墙纸、橱柜、烟机灶具、洁具等?部分装饰业纳税人为客户提供的精装服务(如拎包入住)中包含的家具和家电是否属于销售货物?

省局回复:装饰业纳税人根据装饰合同的约定以材料和货物全包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装饰服务(包括精装服务),按照“建筑业—装饰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基本建设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自产建筑材料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桥梁、隧道、公路、铁路等建筑工程中,用挖出的石料加工后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那么纳税人此项业务纳税人向主管局,还是项目地国税局申报纳税?应如何开具发票?自开自抵?

省局回复:纳税人在桥梁、隧道、公路、铁路等建筑工程中,将挖出的石料加工后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在移送环节不征收增值税。

(三)EPC项目(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是按照兼营还是混合销售征收增值税?

省局回复:纳税人为EPC项目提供的服务,按照“建筑业”缴纳增值税。

(四)按照省局《营改增政策业务解答第六期》第4条业务解答“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现场建筑安装劳务的纳税人,在总局未明确之前,暂按照销售资产货物和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分别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现我市某建筑企业自设有一个班组,专门负责通过购买铝合金原材料后在建筑施工现场进行制作门窗并进行安装,应如何纳税?

省局意见: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以前回复与此不一致的,按照本回复执行。

(五)纳税人以投融资建设模式开展的建设项目(如BT、BOT、PPP项目),代建项目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省局回复:在总局未明确上述项目相关的增值税政策之前,暂按以下要求办理:

1、目前,BT项目的推进模式主要有两类,一是投资方参与建设,不成立单独的项目公司,由投资方承担项目的融资、投资和施工等职责;二是投资方不参与建设,投资方通常为单独成立的项目公司,承担项目的融资、投资等职责,并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

对于BT项目,如果合同中对工程投资金额和投资回报分别进行明确约定的,投资方和业主方共同确认的工程投资金额由投资方按照“建筑业”计算缴纳增值税,取得的回报收入按照“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如果合同中对工程投资金额和投资回报没有分别进行明确约定的,投资方取得的全部收入按照“建筑业”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投资B0T项目,以项目建成后实际运营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所对应的征收率或者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未分别准确核算各服务项目收入的,一律从高适用征收率或者税率。

3、BT、BOT、PPP项目建成以后,纳税人为项目资产提供管理和维护等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别准确核算各服务项目收入的,按照各服务项目所对应的征收率或者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未分别准确核算各服务项目收入的,一律从高适用征收率或者税率。

4、业主方、项目管理方、项目施工方签订三方合同的代建项目,如果增值税发票由项目施工方直接开具给业主方,项目管理方仅对项目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并向业主方收取一定比例或者金额的管理费,其收取的管理费按照“现代服务业”缴纳增值税。如果施工方将发票开具给项目管理方,再由项目管理方向业主方开具发票的,项目方向业主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建筑业”缴纳增值税。

(六)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整理)项目,双方约定,土地改造结束后,政府根据改造完成的土地指标按照固定的单价与纳税人结算价款。如果政府土地指标卖出价高于双方约定的基准价格,纳税人可以获得固定单价以外的额外收益。纳税人投资这种政府土地改造(整理)项目应当如何征收增值税?

省局回复: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建筑业”缴纳增值税。

(七)纳税人将承包的一个大型工程项目分为若干子项目进行建设,总包合同注明开工日期为2013年6月1日,截止2016年4月30日,部分子项目尚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问题:所有子项目是否均能按照总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确定为老项目?如果不能,各子项目应当如何判断是否属于老项目?

省局回复:对于分期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当以分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判断是否为建筑工程老项目;分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分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以分项目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八)天然气公司收取了初次安装费后为用户建设安装供气管道(庭院管网安装等),领用材料在“工程物资/专用材料”科目中核算,购进时已按17%的税率申报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安装合同书载明的工程内容及范围为:庭院支管、户管及设施(不含热水器、灶具安装)的设计、施工、检测;每户安装两个火头一只气表,仅限用户自行安装灶具和热水器各一台使用;庭院支管、干管和燃器器具前的室内管网及设施(不含热水器、灶具安装)的设计、施工、验收、碰管等,收取的初次安装费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管道工程部),在5月1日以前,企业就这部分初装费收入全部按照3%的税率缴纳了营业税。

营改增过后,该初装费收入是否为一笔混合销售行为并属于建筑安装收入并按照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或属于销售天然气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或属于销售自产天然气并提供安装进行分别核算?

省局回复: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九)建筑合同是总公司签订,如在本地设立子公司,以子公司名义进行申报和开票,法律责任如何明确,甲方能否认同子公司的名义的开票?

省局回复:此种情况下,应当由签订合同的母公司向建筑服务的接受方开具发票,实际承担施工任务的子公司凭借与母公司签订的合同向其开具发票。

(十)某建筑安装企业其工程进度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达计收入的节点,但是由于垫资、结算等原因既未开具营业税发票又未缴纳营业税,此部份收入应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

省局回复:根据合同约定判断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应当缴纳营业税;在2016年4月30日以后的,应当缴纳增值税。

(十一)提供电梯改造、扩建业务,该业务对电梯增加功能,或将电梯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服务,应按什么科目征税?

省局回复:纳税人提供对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改建、扩建、装饰和修缮服务,应当按照“建筑业”缴纳增值税。其中,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判断按照财税〔2009〕113文件的标准和口径执行。

纳税人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例如:清洁、日常检查等,暂按 “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不动产

(一)因为城市规划调整或者棚户区改造等原因,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是否征收增值税?如征收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应该如何确定?

省局回复:在总局未明确之前,暂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2号对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执行,即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属于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其计税销售额按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核定,但不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款。

(二)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招投标为本单位职工建房,并以房改成本价转让给职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转让不动产是否缴纳增值税?

省局回复:符合36号文第一条第(三十四)项免税规定的出售住房收入,前提必须是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通过集资建房等形式为职工建房,如果不是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不能享受上述免税政策。

(三)省局《营改增政策业务解答第五期》第9条业务解答“房地产企业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经缴纳营业税,在5月1日后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适用补开发票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的规定”。但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8号公告)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四条中均规定“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两条规定并没有对补开时限作出限定。加之在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开营改增业务操作指引》“2.8增值税发票使用和开具有关问题解析”(第309页第6点)中提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并没有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期限要求。”

省局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8号公告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适用补开增值税发票截止日期为20161231的规定。以前回复与此不一致的,按照本回复执行。

(四)按照省局《营改增政策业务解答第五期》第2条业务解答“两人以上共有房产出租,按照房产共有人所占份额,或者共有人约定的租金分配比例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那么在房屋出租时,仅以某一个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省局意见:以房产产权证书上面注明的所有人为准。

(五)小规模企业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取得的预收租金能否在对应租赁期平均分摊,按月(或季度)进行纳税申报?

省局回复:除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以外的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一次性收取多期租金收入的,不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文第六条第(四)款规定执行,即应于收到预收款当期发生纳税义务,按月申报超过3万元(按季申报9万元)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六)纳税人出租无法拆卸LED显示屏,是按照不动产租赁还是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

省局回复:纳税人出租附着在建筑物和构筑物等不动产上的LED显示屏,按照“不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出租附着在飞机和车辆等有形动产上的LED显示屏,按照“有形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

(七)农民因为拆迁、土地整理等原因取得的补偿款(包括:新房建设补助、青苗补助、旧房拆除补助、农民过渡费等),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省局回复:农民因为拆迁、土地整理等原因取得的补偿款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区进行房地产开发如何征税政策不明确,预售房收款发票如何开具?

省局回复:1、在总局未明确之前,纳税人异地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暂按以下办法预缴或者缴纳增值税:

(1)房地产开发企业异地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项目所在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接受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的管理,就地领用和开具增值税发票,全额在项目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异地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未在项目所在地办理临时登记的,凭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称《外管证》)在项目所在地报验登记并预缴增值税,具体分为以下3种情形: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异地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取消按照预售款的3%预缴税款的规定。

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异地开发的房地产新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根据收到的预售款按照3%预征率向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进行申报。

③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异地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5%的预征率向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取消按照预售款的3%预缴税款的规定。

2、购房者按揭贷款需要增值税发票的,房地产企业在收取首付款时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是需要按照征收率或者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九)某商场在开业时,由农业银行作为第三方资金监管方,发行了商场预付卡,即“VIP储值卡”。由农行系统全盘记录并管理储值卡的销售,消费及货款的转账支付。从商场的经营管理角度考虑,该卡可在商场所有店铺中使用。

“VIP储值卡”为顾客实名储值,在顾客储值时不开具发票,在顾客消费时,根据消费明细由商场统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给顾客。

请问:该商场取得的场内餐饮、美容美发等提供居民日常服务的商户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省局回复:上述情况下,商场并非场内餐饮服务、美容美发等居民日常服务的最终接受方和消费方,其取得的商户开具的服务费专用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十)问题1: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将修建经济适用房(包括单位集资房)、安置房、限价房等销售给职工,并将房屋产权办理给职工。如果在不能享受免税优惠情况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相关规定,属于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自建)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问题2: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在购买的土地上自建房屋(住房或商铺)进行销售,房屋产权直接办理给购房者。

①这种情况是否属于14号公告中“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自建)不动产”?

②如属于,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是否均须“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向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③如不适用14号公告,应当如何征税?

省局回复:除房地产企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转让取得的不动产(包括自建),应当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十一)高速公路路产占用补偿费,主要为涉路施工临时占用道路所收取的占用补偿费(按省发改委、财政厅、交通厅文件标准收取)是否交增值税?按什么税率征收?

省局回复:高速公路路产占用补偿费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征收增值税。

五、税控发票

(一)纳税人在地税已缴税但未开具发票,5月1日后开具增值税发票,但开票时没有按规定选择零税率或免税开具发票,而是选择了相应的货物或服务的销售税率,导致纳税人销项税额增加,如何处理?

省局回复:纳税人对未选择零税率或免税补开的营业税发票不在申报表进行填列,由纳税人逐笔登记台账备查,在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后,“一窗式”比对时强行清卡。

(二)我市某大型建筑集团反映其分(支)公司购买的税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抬头开具为相应的分(支)公司名称,问总部可否汇总抵扣?

省局回复:未实行增值税汇总申报缴纳的纳税人,分支机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由总机构汇总申报抵扣。

(三)某企业新建厂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开工,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否要按完工进度进行区分:4月30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月1日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理该企业在进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时是否也要按完工进度进行划分,5月1日以后的建筑劳务及购进材料才能抵扣。

省局回复:施工方纳税义务发生在2016年4月30日以前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按照规定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义务发生在2016年4月30日之后的,可以向发包方(建设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方(建设方)于2016年4月30日以后购进材料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可以按照规定分期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四)自然人发生销售应税行为,受票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可否代开?

省局回复:除了经营租赁不动产、转让不动产,以及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范围的个人代理人(包括未达起征点的书面声明放弃免税优惠的上述其他个人)以外的其他个人,主管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中国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商与家电品牌合作,开展买家电送手机等促销活动,支付给商家的推广费;运营商支付各网点、营业厅的推广、代理费;各商品直销店、副食品店代理或专营商品(以保健品为主),直销店、代理店无须支付货款,由厂家将商品展示陈列销售,销售成功后直接支付的推广服务费。

上述情况付款方均要求收款方提供发票才予以支付款项,此类收入是否按照商务辅助行业中的经纪代理业务确定税目?是否允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

省局回复:如果纳税人为其他商家代销商品的,应当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另外收取的代销手续费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纳税人仅仅为其他商家销售商品提供陈列展示等服务,收取的手续费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服务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可以向服务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省局明确在6月30日前, ETC收费可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通用机打平推发票,是由高速公路公司还是ETC信用卡开户银行出具发票?所指通用机打平推发票是联网开票还是单机版?

省局回复:在2016年7月31日之前,高速公路ETC收费暂由发卡银行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通用机打发票向ETC用户开具过路费发票。

六、其他问题

(一)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后在省局转发的总局业务操作指引和总局印发正式纸质版的业务操作指引中说法不同,前者解读能抵扣,后者解读不能抵扣,那么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能否抵扣?

省局意见: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所取得的进项税额,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应当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公式计算抵扣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省局回复: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的规定仅适用于客运场站中的一般纳税人。

(三)某水泥生产企业(甲方),与某新能源公司(乙方)签订余热电站项目。采取BOT承包方式(即建设-经营-转让)。

按财税(2015)78号规定:乙方余热发电可享受100%即征即退,且开具专票,甲方可抵扣进项。

现在问题是:一是BOT承包方式是否可享受即征即退优惠?二是对100%即征即退的纳税人是否能开具增值税专用票?

省局回复:符合条件的余热发电项目的实际经营方可以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我局管辖的眉山市彭山鑫龙木业有限公司是利用三剩物、次小薪材生产纤维板的企业,2015年共耗用三剩物、次小薪材93989.34吨,甲醛6358.54吨,尿素4450.24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企业提出如何来确定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以2015年的原材料用情况是否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

省局回复:经请示总局,纳税人利用三剩物、次小薪材生产纤维板,财税[2015]78号规定的“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是指构成纤维板实体的所有原材料和辅料均属于“产品原料”范围,计入计算比例的分母。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或D级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但是,纳税信用等级是当年对上一年度的评定结果。请问:在按照财税[2015]78号文件规定执行是,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结果是针对评定当年还是被评定的上一年度呢?

省局回复:经请示总局,在执行财税[2015]78号文件优惠政策时,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结果是针对评定当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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