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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塔交通工会图书馆推荐—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讲义 行政许可

 昵称30812705 2016-08-24
 
 
书抄于2016年8月24日
一、行政许可的范围
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普通许可;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特许;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作出决定;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职业行业的资格、资质的确认—许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核准;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登记。
可不设定许可得的事项—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中介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能够事后监督予以解决的。
不适用许可得的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的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停止实施许可得的事项—省级政府部门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物的许可,认为符合可以不设定许可的标准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在本区域内停止实施。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
法律—对经常性许可可立法设定—对非经常性许可不设定—制定具体规定—无上位许可—禁止设定许可无特殊禁止
行政法规—经常性许可法律未设定的可设定—非经常性许可法律未设定的,必要时可以决定方式设定;实施后除临时性许可外,应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或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制定具体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可在上位法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许可,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禁止设定许可无特殊禁止。
地方法规—经常性许可上位法未设定的可设—非经常性许可不设定—制定具体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可在上位法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许可,不得增设五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禁止设定许可无特殊禁止。
省级地方规章—经常性许可无权设定—非经常性许可上位法未设定的,必要是可设定临时性许可;实施满1年需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不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制定具体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可在上位法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许可,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禁止设定许可由国家统一确定资格资质的许可;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限制外地生产、经营、服务、商品进入的许可。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
权力归属者—授权实施是被授权组织—委托实施是委托机关、集中事实是多个机关—一个窗口对外统统一办理是各个机关多个内设机构;联合、集中办理是地方政府的两个以上部门。
具体实施者—授权实施是被授权组织—委托实施是受委托机关—集中事实是一个机关—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是一机关;联合、集中办理是一个部门。
四、行政许可的程序
申请—非人身性的许可可以委托申请;必须书面申请,但是有多种书面申请方式;有数量限制的许可,根据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受理顺序来作出许可决定。
受理—依法不需许可的,即时告知不受理;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即时不受理,并告知向有权机关申请;可以当场更正错误材料的,应当允许当事人当场更正;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行政机关受理与不受理应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审查—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何时的,应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核实—正当程序;下级机关先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机关将初审意见“20日审查完毕”核材料全部直接上报,上级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材“跨级上报”许可关系他人重大利益,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申辩。
听政—启动方式—依职权听政,行政机关归法定事项或其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应当决定听政;依申请听政,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应告知听政权,听政应当公开进行。听证期限—申请期限,权利人应在被告知我听政权利之日起5日内申请听政;组织期限,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政;告知期限,行政机关应于举行听政7日前告知听证时间、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听证人回避—实体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与核准许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持人回避;程序回避,应制定审查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之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听政免费。案卷排它,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笔录应交听证参与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
决定—许可形式,书面;应公开准许许可决定,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除外,公众有权查阅;法律、行政法规的许可无地域限制。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受理之日20日内决定,经本机关负责任批准,可延至30日;统一办理与联合集中办理的,自受理之日45日内决定,经本级政府负责任批准,可延至60日;法律、法规另规定的除外;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时间另算。
延续—需要延续许可的,应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许可机关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例外;许可机关应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决定,逾期视为准予延续。
五、行政许可的监督
撤回、变更—针对合法—行政机关可依法撤回或变更许可;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准予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特点,许可行为作出时为合法;撤回主体为作出许可的机关。
撤销—针对违法—应当撤销—申请人过错—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许可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被越权的法定的许可机关应当撤销;行政机关应给予行政处罚;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以欺骗手段申请许可的“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可以撤销“机关过错”—行政许可机关或上级机关可以根据利害欢关系人申请或依职权、撤销许可,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超越法定职权的;违反法定程序的;对不具备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许可的。如果造成被许可人合法权益村森损害的,应依法给予赔偿。不予撤销,符合撤销的情形,但是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做造成重大损害的。
注销—不存在或者无法实现—许可期届满未延续;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法定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无法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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