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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听证制度

 舟人枫 2014-09-22

行政执法听证制度

作者:宋飞  时间:2012-10-22  浏览量 49  评论 0   0  0

  

行政执法听证制度

 

  一、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二、听证由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组织,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机关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等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三、申请听证的期限:1、属行政许可听证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组织听证。2、属行政处罚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四、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五、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进行。

  六、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个代理人参加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或该行政处罚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是否回避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举行听证,属于行政许可的,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属于行政处罚的,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的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九、听证结束后,属于行政许可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并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属于行政处罚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十、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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